2017年度财税政策汇编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
2017年税收新政策出台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关于税收有哪些相关的了解。
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税收新政策一、车辆购置税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
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
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2017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_相关纳税人政策
2017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_相关纳税人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2017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是什么?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2017小规模纳税人最新减免税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2017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税减免政策解读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17年全行业全税种全税率大汇总
2017年全行业全税种、全税率大汇总!一、增值税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01税率1.基本税率一一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①生活必需品类一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6%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转让技术(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2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政策一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时,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型和购入时间,其征税政策如下:(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财税2017 77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利息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小微企业?税收上的小微企业共涉及三个:1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一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
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
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小型、微型企业。
源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相关税费及附加看看都有啥税收优惠政策?(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推荐文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热度: 2017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计算热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热度: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标准热度: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方法热度:企业所得税,在国际上经常被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 年)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财税【2015】99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01— 2017.12.31
财税【2017】43 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 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 起施行)。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 正面要求 2 负面处理
(1)居民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 (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
2012017年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汇编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
•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 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5号) •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号) •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重要政策汇编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相关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 》(财税[2017]34号 ) • 相关政策: •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号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
•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 通知 》 (财税[2017]38号) •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20号)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
•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2号 ) •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 •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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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2017年24个财税新规
2017年24条财税新政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财税〔2017〕37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2017年是税收政策变化很大的一年,我们把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将税收新规分为三类,政策类、程序类、管理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政策类1.企业所得税(1)简述本年度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什么是所得税免检,关于所得税减免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
2017年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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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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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增值税 所得税新政
1、财税2017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 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 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 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
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税总2017年4号公告:(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 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 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 代开。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税总2017年4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 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 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 (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 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 2.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 • 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 3.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
• 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度财税政策汇编
让知识走得更远些
目
录
一、发票新规 规范化信息化 二、增值税、所得税新政
三、营改增后续文件 四、其他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发票新规 规范化信息化
1、公告2017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 关问题的公告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 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 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 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目前有哪些不合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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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保留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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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 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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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17 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 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 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部分 营改增新政
1、公告2017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
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
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 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
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
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 • :按规定可核定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 • 适用范围:从事道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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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适用范围: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适用范围: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经纪机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