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的复函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本文将以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为主题,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登记者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先登记者的债权优先受偿。
然而,仅凭登记先后并不能完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债权人在同一天内将抵押权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处,那么哪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需要根据各个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优先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担保物权,那么这些优先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如果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人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影响因素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首先,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船舶等特定抵押物,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易变卖、易流通的抵押物,如存单、股权等,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低。
其次,登记时间也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登记时间较早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应尽早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相关问题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登记时效问题: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时效的问题。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先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期限。
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均归抵押人。
此时,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义务。
2. 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期限过后,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也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
3. 债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4.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但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3)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4)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2.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3)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4)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三、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 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2.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征用;4. 抵押权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消灭。
四、结语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对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权人应合理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抵押期限,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所有权保留的财产被抵押后由谁优先受偿?实际上系所有权保留效力和抵押权追及力竞合的问题。
所谓所有权保留,又称保留所有权,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认。
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机械公司得依其享有的所有权对设备行使取回权,拍卖设备所得款当然应归其所有。
应由信用社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首先,信用社的抵押权系善意取得且已经法定机关登记,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具有优先于他物权的效力。
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增加,贷款和抵押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抵押物的处分也有着一些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这意味着,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措施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弥补损失。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之前,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并公告。
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债务人和抵押人的知情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从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中扣除了必要的处分费用后,应当先支付担保债权,再支付其他债权。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依法取得应得的债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抵押物处分的方式。
例如,当抵押物为动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处分抵押物。
而当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则需要通过拍卖或者公开征询意见的方式处分。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抵押物处分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处分抵押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导致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明确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提高了抵押物处分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熟悉和了解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建设。
抵押登记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环节,是指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的公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合法权益。
然而,抵押登记存在过期的情况,那么抵押登记过期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二、抵押登记过期的概念抵押登记过期,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登记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的情形。
三、抵押登记过期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设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抵押登记过期,抵押权将无法设立。
也就是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关于抵押物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 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如果抵押登记过期,抵押权人将无法行使抵押权,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确认抵押权,但这个过程较为繁琐,且存在一定风险。
3. 抵押物的处置权受限抵押登记过期后,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也无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这可能导致抵押物被第三人恶意转让、侵占或损坏,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
4. 交易风险增加抵押登记过期,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使得抵押物的交易风险增加。
在抵押物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时,受让人或权利人可能无法确定抵押权是否存在,从而引发纠纷。
5. 违约责任抵押登记过期,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行政处罚抵押登记过期,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四、防范抵押登记过期的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张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业务部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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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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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上述法律条例,抵押权人享有法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抵押权却无法得到优先受偿。作为担保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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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案例: 某纺织厂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
分析: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一、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对抵押物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是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际保障。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即可直接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时,该抵押物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1.优先受偿性。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和范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抵押合同中的约定。
2.排他性。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能进行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等行为,否则将视为侵犯优先受偿权的违约行为。
3.不可分性。
如果抵押物有多个担保物权(如多个债权人共同抵押),在执行拍卖时,这些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分割执行。
但是,如果有债权人仅有一项担保物权,该项债权便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受其他债权人分配金额的影响。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这是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强制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3.转让抵押物。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四、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范围。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权利(如股权、股票等),其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2.法律适用原则。
在处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借贷交易中,抵押物是借款人为获取贷款时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
当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追偿权抵押物的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不还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通过变卖或变现抵押物获取对应的债权金额。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1. 借款人违约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2. 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3. 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债权人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即债权人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等形式变卖或变现抵押物。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用于偿还债务。
二、抵押物的优先权在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追偿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权利的情况,法律对于抵押物的优先权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抵押权按照先后顺序,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优先权。
但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1.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利设立时必须经过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2.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3. 同时享有对同一债务担保的债权人,按照债权的优先顺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确认债权顺序时,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当协商确定优先顺序。
如协商无果,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确定优先顺序。
总结起来,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并且在追偿过程中存在抵押物的优先权问题。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解析一、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对抵押物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特征1.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性。
3.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清偿。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2.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物所有权或处分权。
3.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4.抵押物依法可以转让。
四、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包括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孳息等。
五、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变卖、拍卖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将其房产为李某借款设立了抵押担保,后李某未按期还款,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对李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张某获得了房屋拍卖款全部款项。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抵押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案例二】王某将其车辆为赵某借款设立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未按期还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对赵某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车辆无法变卖拍卖等原因,王某未能获得车辆拍卖款全部款项。
本案中,王某的车辆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了阻碍,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抵押物价值不足或存在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2.防范措施: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同时,应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不存在权利瑕疵等。
八、总结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担保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本文将从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入手,对抵押到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到期的概念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具体而言,抵押到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如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未成就,但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如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3.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三、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
”2.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拍卖;(二)变卖;(三)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拍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抵押物的价款,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2. 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3.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它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较为明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抵押登记可能会出现逾期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抵押登记概述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将其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依法登记于抵押物登记机关的行为。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对抗、证明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设立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登记逾期,则抵押权设立无效。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无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上的担保债权也无法得到实现。
2. 抵押权人权益受损抵押登记逾期可能导致抵押权人权益受损。
一方面,抵押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被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可能因为无法及时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经济损失。
3. 抵押物交易风险增加抵押登记逾期可能导致抵押物交易风险增加。
在抵押物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因无法核实抵押权是否有效而犹豫不决,从而影响交易进程。
此外,抵押登记逾期还可能导致抵押物交易价格降低。
4. 法律责任承担抵押登记逾期,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相关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因抵押登记逾期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人:抵押人因抵押登记逾期而未能实现抵押权,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相关方:如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物登记机关等,因工作疏忽导致抵押登记逾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抵押登记逾期案件的法律分析:案情:甲公司将一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然而,由于甲公司原因,抵押登记逾期。
民法典对抵押物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物清算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抵押物成为许多金融和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担保方式。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抵押物的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抵押物清算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析。
1. 抵押物清算的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民法典第八编第十八章对抵押物清算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算权利。
抵押物清算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较小时,抵押权人依法采取措施实现抵押物权利的过程。
抵押物清算适用于各类担保债权的情况,无论是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同,只要其中一方提供了抵押物作为担保,均适用抵押物清算的规定。
2. 抵押物清算的程序和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清算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提起诉讼: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较小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抵押物的清算权利。
(2)协商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抵押物的清算。
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抵押物的变现方式及分配原则,并将约定内容书面记录。
(3)抵押物变卖:如果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变现权,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抵押物的拍卖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3. 抵押物清算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对抵押物清算的规定还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原则如下:(1)公平原则:抵押物的清算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不得将抵押物低价出售,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2)有序原则:抵押物的清算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有序实现和保护。
(3)债权优先原则:抵押物的变现所得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4. 抵押物清算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抵押物的清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三方权益平衡:在抵押物清算过程中,应当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物本身的权益。
抵押期限届满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是否能够继续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物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是涉及债权人和抵押人权益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围绕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一、抵押期限届满的定义抵押期限届满,是指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期限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二、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这意味着,在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
2. 抵押物返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消灭,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并承担因返还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
3. 债权实现方式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消灭,债权实现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普通债权,即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4. 债权追偿抵押期限届满后,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抵押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抵押人追偿。
5. 损害赔偿抵押期限届满后,如果抵押权人未按约定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抵押物被侵害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后果1. 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已部分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已部分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未行使的部分行使抵押权。
此时,抵押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与上述相同。
2. 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已行使部分抵押权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已行使部分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得再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抵押期限届满,是抵押权实现的关键节点。
本文将围绕抵押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抵押期限届满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抵押期限届满的定义抵押期限届满,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期限届满。
在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即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理方式。
三、抵押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实现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如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
(2)提供抵押物的折价: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折价,并以此抵偿债务。
(3)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 抵押权消灭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具体表现为:(1)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期限届满后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抵押权人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丧失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3. 抵押人权利的恢复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在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的价款。
4. 违约责任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期限届满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期限届满后行使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抵押期限届满的应对措施1. 抵押权人(1)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抵押期限的变化,确保在抵押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到期后是否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到期后是否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如果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根据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则先实现物的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权是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一、民法典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结语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一、引言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占据了重要地位。
抵押期满,是指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法律状态。
本文将从抵押期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物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期满的法律后果1.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期满后,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此时,抵押期满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等。
2. 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期满后,若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抵押权消灭。
此时,抵押期满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2)抵押权人未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继续存在,但借款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合同,返还抵押财产;(3)抵押权人未解除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意外毁损等原因灭失的,抵押权消灭。
三、抵押权实现方式1. 折价抵押权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应当基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并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财产。
拍卖应当公开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变卖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将抵押财产变卖。
变卖应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并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物处置1. 抵押财产的评估抵押期满后,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评估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抵押财产的处置抵押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财产的性质、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选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抵押权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抵押权,作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抵押权并非永恒存在,其存在期限有限。
当抵押权到期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权到期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抵押权到期的概念抵押权到期,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完毕抵押权行使义务,使抵押权消灭的状态。
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回归债务人所有。
二、抵押权到期的法律依据1.《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抵押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2.《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依法向抵押人请求履行债务。
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未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抵押权到期的法律后果1.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自然消灭。
债务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2.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未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抵押权人因未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优先受偿。
5.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利益: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行使期间因行使抵押权而获得的各种利益。
6.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保护:抵押权到期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保护,如抵押权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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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的复函
([96]建房产函字第70号)
瑞金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应填契载期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契载期届满抵押人未还清债务的,《房屋他项权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可凭《房屋他项权证》行使他项权利。
三、为了保护抵押双方的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他项权证契载期限届满两年内,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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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