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互隐

合集下载

亲亲相隐的案例

亲亲相隐的案例

亲亲相隐的案例亲亲相隐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指的是人们在面对尴尬、压力或者不适应的情境时,会选择采取一些避开目光、隐藏自己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表现,通过避开他人的目光来减轻自己的焦虑和压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亲亲相隐的表现和原因。

案例一:小明是一个内向的学生,他在班上成绩优秀,但是在人际交往方面并不擅长。

一次班级组织了一个合唱比赛,小明被安排在舞台中央担任独唱,当他站在舞台上面对全班同学的目光时,他感到非常紧张和不适应,他的脸色变得憔悴,眼睛不敢直视观众,声音也开始颤抖。

最后,小明选择了闭上眼睛,将头低下,试图避开观众的目光,以减轻自己的紧张情绪。

案例二:小红是一个在职场上工作多年的职场精英,她的工作能力一直备受上司和同事的认可。

但是在一次公司年会上,小红突然感到压力山大,因为公司要求她上台发表感言。

在上台的那一刻,她感到自己的声音变得嘶哑,手心开始出汗,她不敢直视台下的同事和领导,而是选择将头低下,试图避开他们的目光,以减轻自己的紧张情绪。

案例三:小华是一个高中生,她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平时在同学中颇受欢迎。

但是在一次学校的演讲比赛中,小华却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压力。

当她走上讲台,面对全校师生的目光时,她的声音开始颤抖,双腿也变得无法站稳。

最后,小华选择了将头低下,试图避开观众的目光,以减轻自己的紧张情绪。

以上案例表明了亲亲相隐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人们在面对压力、焦虑或者不适应的情境时,往往会选择采取避开目光、隐藏自己的行为,以减轻自己的不适情绪。

这种行为虽然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表现,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个人的表现和自信心。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方法来帮助自己或者他人克服亲亲相隐的心理现象。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来减轻紧张和焦虑情绪,比如通过深呼吸、放松肌肉来缓解身体的紧张感。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积极的心态和自信心来面对压力和挑战,相信自己有能力克服困难。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中国的“亲亲相隐”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

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3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

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

国外亲亲相隐制度概述

国外亲亲相隐制度概述

国外亲亲相隐制度概述
亲亲相隐是一种国外常见的行为,指的是情侣、夫妻在公共场合亲吻、搂抱时会尽可能避免被他人发现或注意到。

这种行为在个人隐私权、
道德伦理和社交规范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国外,亲亲相隐被视为一种行为规范,即便是情侣、夫妻,也应该
尊重公众场合的公共秩序和社交规范,避免亲昵行为过于张扬。

这主
要是因为,在公共场合过于亲昵的行为不仅会让其他人产生困扰和反感,而且还可能引起人际冲突和道德争议。

此外,亲亲相隐还具有一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在一些场合,尤
其是人多的地方,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在公共场合
过于亲昵,不仅会触犯他人的隐私权,还可能让别人传播一些不恰当
的信息,从而带来负面的社交影响。

总的来说,亲亲相隐是一种高度重视社交规范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为。

它不仅体现了尊重他人的态度,更展示了个人自我克制和社交素养的
重要性。

因此,在进行亲昵行为时,我们都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场合的
环境和其他人的感受,尽可能维护好自己与他人的互相尊重和和谐交往。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亲属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一定的礼节和规矩,不得随意露面或交往,以避免破坏家族和睦、干扰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
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基于对家族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贯穿于各个阶层和地区
的生活中。

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着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遵守和
尊重。

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对亲情、家族和婚姻的重视
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和亲情关
系的纯洁和和睦。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关系和亲情关系被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和尊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亲属关系的过度交往和干扰,避免了家族和亲情关系的混乱和破坏,对家族和睦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壁垒,使得家族和亲情关系变得较为封闭和保守。

这样的局限性会给家族和亲属关系带来一
定的压抑和束缚,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独立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
婚姻关系的束缚,使得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
法制传统因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销声匿迹了,我 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包庇罪,不 问什么关系,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重者处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容隐的范围:亲属以及彼此视为亲人
的朋友 隐:不称扬齐过失也
隐的范围: 亲有寻常之过,故 无犯,
关于容隐亲属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的。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 出一个家
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
·到唐朝时,容隐范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即《唐律》总
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 (古代服丧名,旧制五服之一)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 论。
我国现行刑法的设计并没有尊重和考虑人性的要求,对此,田宏杰教授指出, 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切最重要的要求,目的都在于摒弃自私,抑制个人欲望, 以利于满足他人的欲望。而正是由于中国刑法建立在如此高洁的道德基础上, 不仅导致了中国刑法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进而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 机,而且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务适用中的一系列误区。” 将亲属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我国刑法分则不加区分,将亲属相隐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不仅轻忽了人性 的考虑,而且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相矛盾。跟据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正是社会危害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另外,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关于亲属相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将隐 亲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其主观方面是否排除犯罪?范忠信教授认为,“隐亲 行为的直接动机在于护亲,是间接上有害国家秩序,把一种纯粹处于自然的 爱亲护亲动机的直接帮助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上再无第二例。”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是宋代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官员宴会中的酒宴礼仪而设立的。

在当时,社会风气十分封建保守,严厉禁止男女之间有任何肢体接触,甚至连亲吻也是绝对禁止的。

为了遵守这种道德规范,当时的绅士们在进行酒宴时都需要遵循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在宴会时,男女之间应遵守严格的礼节,不得有任何私密互动。

具体来说,在饮酒时,男女宾客之间应保持距离,不得相互碰触,更不能有亲吻的行为。

此外,女性宾客需要戴上薄纱面纱,防止与男性宾客视线交叉。

这种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庄重和廉洁,防止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在封建社会中,男女之间的交往受到很多限制,一旦被发现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会受到极大的谴责和惩罚。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实施可以说是对当时社会风气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强调了男女之间的距离,加深了性别的隔离,限制了女性的自由。

女性在宴会中需要戴上面纱,被视为陌生人,这本身就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侵犯。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可以防止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却无法防止一些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

因为制度只能控制外在的行为,而无法约束人们的内心。

总的来说,亲亲相隐制度是宋代封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礼仪制度,旨在规范男女之间的行为,保持社会的庄重和廉洁。

然而,
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女性权益的限制和对内心行为的无法约束等。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以尊重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摒弃这种封建保守的礼仪制度,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平等的社会。

论亲亲相隐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某些文化传统中,亲属关系被视为非常重要,但在公共场合被认为不合适或不礼貌的行为。

这种制度在许多文化中都存在,例如在中国、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中,亲亲相隐制度被广泛应用。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源于传统文化对于礼仪和社交规则的重视。

在社交场合,人们的举止和态度被认为可以反映出家庭教养和文化素养,因此亲亲相隐制度也被视为一种礼仪规范和社交习惯。

亲亲相隐制度的实践方式包括许多不同的行为方式。

在一些文化中,人们不会在公共场合亲吻或拥抱家人或朋友,而是选择通过握手、微笑或轻声问候来表示亲密关系。

在其他文化中,人们可能会使用非正式的称呼来表达感情,例如在韩国,父母可能会称呼自己的儿子为“大人”,而不是使用更亲密的称呼。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某些文化中被广泛实践,但也有人对这种制度提出了批评。

一些人认为,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导致人们在公共场合对感情的表达过于保守,从而影响到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一些人也认为,这种制度可能会加重不同亲属之间的距离感,从而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情感交流。

总之,在不同的文化中,亲亲相隐制度都是一种重要的社交规范和礼仪规范。

尽管这种制度可能会受到一些批评,但对于许多人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文化传统和社交习惯。

- 1 -。

亲亲相隐案例

亲亲相隐案例

亲亲相隐案例
亲亲相隐案例是指一种父母与孩子的互相依赖关系,亲子关系过于亲密,以至于对外部世界闭塞,缺乏独立性。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父母过度关注孩子的一切需求,包括日常生活、学习、社交等方面,常常过度干涉孩子的决策和行为,导致孩子产生依赖性和自我价值不足感。

以下是一个亲亲相隐案例的例子:
小明是一个十岁的小男孩,他从小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中,他的母亲是一位高级白领,工作很忙,几乎没有时间陪伴他。

为了弥补对孩子的疏忽,母亲给小明提供了很高的物质享受,满足了他的一切需求。

小明渐渐变得依赖母亲,对其他人缺乏信任感。

小明上学后,母亲为了保证他能获得好成绩,经常帮他写作业,甚至代替他参加一些考试,以确保他拿到好成绩。

小明对学习产生了依赖,不再愿意独立完成学业,也没有自主学习的动力。

小明的社交圈子也受到了限制。

母亲希望小明将所有的时间都花在学习上,不鼓励他与其他孩子交流和玩耍,结果导致小明在班级中孤立,缺乏朋友,无法主动与他人建立联系。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母亲过分关注他的学业和生活需求,忽略了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培养。

这种亲亲相隐的关系使小明缺乏了自信和自主性,对外部世界产生了恐惧和依赖。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

论述亲亲相隐制度一、前言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非亲密关系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或者误解,而规定不能直接接触对方面部的行为规范。

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和文化中都有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场合下,过于亲昵的举动容易引起他人的不适和误解,甚至造成冲突。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尊严:在非亲密关系下,被不熟悉的人直接接触面部可能会让人感到不舒服或者困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可以保护个人尊严。

3. 增强社交技能:在公共场合下,适当地表现出礼貌和谦虚是提高自身社交技能的重要手段。

而遵守亲亲相隐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这些技能。

三、实施亲亲相隐制度的场合1. 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店、电影院等。

2. 工作场合:如公司、学校、医院等。

3. 社交场合:如宴会、聚会等。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规定1.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非亲密关系下直接接触对方面部,包括但不限于吻脸颊、脖子等行为。

2. 在社交场合中,可以适当地握手或者拥抱,但应避免过于亲昵的举动。

3. 在工作场合中,除了必要的接触外,应尽量避免接触对方面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尴尬。

4. 对于违反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实施亲亲相隐制度应注意的事项1. 了解文化差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人们对于身体接触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与外国人交往时要注意这些差异,并尊重他们的文化习惯。

2. 灵活运用:在特殊情况下,如长时间未见面或者重要节日等,可以适当地放松亲亲相隐制度,但应遵循场合和情境的规范。

3. 科学宣传:在社会中宣传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制度。

六、结语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习惯和社会规范,在公共场合下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遵守这一制度,并加强科学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一规范。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

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

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
孔子亲亲相隐是指孔子所提倡的一种道德观念。

在孔子的《论语》中,他提到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这个思想指的是,人们在与亲人相处时,应该把自己的个性压制住,以表示尊重和敬仰。

孔子认为,人的个性是很重要的,但是在与亲人相处时,人们应该学会放下自己,尊重和爱护亲人。

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人处世和谐相处提供良好的指导。

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依然非常有启发意义。

它提醒我们,在与亲人相处时,应该学会把自己的个性放到一边,尽量和谐相处,保持和谐的家庭关系。

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

它是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违者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便要治罪。

“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出现,是儒家泛道德主义及其享有的封建权威的集中体现。

儒家以人伦为立场,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领域道德化,充分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

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于“亲亲相隐”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

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

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

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

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

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

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古代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并称制度,即婚姻关系的亲属成员之间,特别是近亲属成员之间,要遵守隐讳规定,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于维护家族尊严、避免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优点和缺点需要进行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能够维护家族的尊严和荣誉。

根据古代中国的思想观念,家族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个体的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族的团结和尊严。

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婚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等,这种亲亲相隐制度能够避免近亲之间产生混乱和冲突。

近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和隐秘性,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和社会上的矛盾和纠纷。

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

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财产的传承,而近亲之间的争斗和纷争往往会对家族财产造成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争斗而造成财产的丢失和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该制度可能会导致近亲之间的疏离和隔阂。

由于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距离,避免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族成员之间的疏远和隔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断绝了亲戚之间的联系。

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对个体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体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家族关系方面。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维护,而可能会较少地考虑个体的需求和发展。

一些亲戚之间本可以互相交流和互相帮助,但由于隐讳制度的限制,他们之间的联系被压抑或被视为不合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的封建观念和等级观念。

该制度规定了近亲之间的相处方式和交往规则,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传统观念,而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着一种亲亲相隐的制度。

亲亲相隐,指的是亲戚间不互相交往、不互相干涉、保持距离。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私人交往的情感波动所带来的权利斗争和社会混乱。

这种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本位制度,即家族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在这种制度下,亲戚间的关系复杂、对利益的争讼常有发生,为了避免亲戚之间的争斗引起社会动荡,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形成。

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礼节上的避让。

亲戚间应注意礼节上的慎重,不宜过于亲热或过于冷淡。

其次是田产上的分割。

亲戚之间的田产应尽可能划分清楚,避免争议。

最后是婚姻上的避让。

亲戚之间应避免近亲婚姻,避免亲戚关系过于复杂。

亲亲相隐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亲亲相隐保持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距离,避免了亲戚间的争斗和矛盾。

另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形成了更加紧密的联系。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加重了男尊女卑的倾向,使得女性地位较低,成为家族财产的附属品。

其次,这种制度也对家族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为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使得家族内部的理念和思想难以更新。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也成为了家族发展的负担。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制度已经逐渐淡化或消失,但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仍然历历在目,不容忘记。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所谓‚亲亲相隐‛,简言之,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可以隐匿犯罪而无须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亲亲相隐‛的理论根据来源于儒家思想,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

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

否则这个制度就不会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们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亲亲相隐’这种看似谬论的法律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厚的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的亲情泯灭、良心沦丧为代价,构成就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

‛情与法的相容———‚亲亲相隐‛的价值所在(一)至亲至爱,‚亲亲相隐‛符合重家庭观。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组成,而家则是这种组合的最基本单位。

社会正常的运转离不开每个家庭的作用。

古代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和兄弟之间的关系。

亲亲相隐恰如联结整个和谐家庭的链条。

(二)仁义之道,‚亲亲相隐‛符合伦理基础。

历史悠久的文明古———中国,以其博大精深的传统道德观念孕育出‚亲亲相隐‛这种富有伦理色的制度。

‚亲亲相隐‛强调父慈子孝,宣扬孝悌为本精神。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客运于掌古代统治者在亲亲相隐制度中包涵着一种创造以家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的思想理念。

(三)以人为本,‚亲亲相隐‛符合人性要求以人为本,追求亲属之爱。

亲属之爱是撑起一个完整家庭的支柱,从本性心理来说,人们总是渴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亲近的人的利益,使其避免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伤害。

这乃是本性使然,符合客观存在的规律。

运用具体而巧妙的制度设计,通过亲属容隐制度使法律、人情、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了解决,对国法与亲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作出了精巧的调处,把伦理道德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融为一体。

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意思

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意思

“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的意思是:父亲应该为子女隐瞒罪行,子女应该为父亲隐瞒罪行,在这亲亲相隐中,正义才会得到体现。

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延伸,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亲亲相隐体现了法律或者司法应该给属于天道的父子亲情等亲情让路。

这一点,在“存留养亲”制度中得到体现。

如果前两者体现的是孝道正的方面的规定,而“干名犯义”等法律制度的出现则体现了如果违反孝道就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亲亲互隐”看儒家伦理的走向内容摘要: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

而其中的“亲亲互隐”也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广大学者就“亲亲互隐”“爱有差等”及由此引起的儒家伦理的特殊与普遍的问题展开了争鸣。

这场论战涉及到如何历史地评价儒家伦理及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的问题。

有的学者把孕育了吾华数千年的儒家伦理,看着是毫无正义、不讲公德的、最黑暗、最荒诞的东西,是贪污腐败的根源!有的论者则承认儒家强调亲情、强调社会和谐的价值观念,有助于在情与法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

个人有个人的道理,但是儒家伦理该走向何处呢?这叫需要我们用辩证的眼光来看了。

关键词:亲情腐败法制儒家辩证走向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古代人民以及现代人民的生活和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儒家学说经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以及孔子后学的发展和传承,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文化的深层观念中无不打着儒家思想的烙印。

而就“亲亲互隐”所引发的儒家伦理的走向问题也是在学界产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而我就将在分析这些或正或反观点的基础上,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儒家伦理的未来。

儒家伦理的争鸣,起源于儒家经典文本中的三个有腐败之嫌的经典案例。

对于这同一的靶向,论战各方从不同语境、不同角度,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当然也得出了绝然不同的结论。

例如,一方认为,血缘亲情,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1】;另一方则认为,恰恰相反,血缘亲情是古今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2】。

尊重传统文化起见,我们先回到事情本身,看看案例的文本含义: 案例1《其父攘羊》:《论语》中有一段与告发父亲有关的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引自《论语子路》第18 章)这段孔子与叶公子高论正直的对话中,叶公的观点是:如果有一个人的父亲攘羊(攘羊,指古时乡村的家畜跟帮时跑错了人家,另一家主人则将此错入自己家羊群的羊收归己有,与偷羊性质不完全相同)儿子立即告发了父亲,这儿子就很正直孔子则认为:“不论是父亲偷羊,还是儿子偷羊,应该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才是正直这是孔子对儒家为人之道的。

”这是孔子对儒家为人之道的基本主张:父子互隐——亲亲礼教。

案例2《窃负而逃》:在《孟子》一书中,孟子师徒以问答方式诠释了历史上仁人处理的非常之事中所蕴涵的圣贤之本心与常情。

其中“窃负而逃”就是关于舜的有“腐败”之嫌的案例之一其文载《孟子尽心上,第35 章》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 “舜视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段孟子与桃应的对话,就整体而言,是讲儒家的尽心之道桃应的问题是: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的大法官皋陶应该怎么办?是将舜的父亲抓起来呢,还是听之任之?孟子的回答是:舜当然不能阻止皋陶去抓他父亲如果皋陶要抓人,舜就不要他的最高权力象征的帝王之位了,连夜背起父亲,逃到海边,怡然自乐。

案例3《封象于庳》:舜之弟象受封之前,“至不仁”并“日以杀舜为事但是,当舜为天子之后,却不但没有惩罚象,反而封之有庳。

万章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

”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

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

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

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何曰放者,何谓也?”曰: “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

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引自《孟子万章上》第3 章)舜出生在一个父顽、母嚣、象傲的问题家庭,舜是一位平民时,其后母生所之弟为了家产而追杀舜。

后来舜做了天子,舜并没有追究象的罪过,而是把他流放到有庳这个地方,并派有官吏一同前往。

万章不明白“流”为何被老师说成是“封”,也不明白为何针对象不是“诛”而是“封”。

而孟子则从儒家学理的角度对这位圣贤的非常行为作出解释。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对话虽然简洁、清晰,但其中涉及孔子“父子互隐——直在其中”的著名论断,和孟子论舜的经权相济思想,不同学者对它们做出了绝然相反的解读。

一方认为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会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为某些把特殊性团体情感置于普遍性群体利益之上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适宜的温床。

不可否认,儒家的一些观念尤其是它对见利忘义的严厉批判,的确可以在某些方面为我们提供反对腐败的思想资源。

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现实生活中某些屡见不鲜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也应该说是难辞其咎,无法推卸它所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

同时,鉴于儒家传统在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占据的主导地位,尤其是鉴于它的血亲情理精神对于特别重“情”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深远影响,我们也不应该低估它在诱发这些腐败现象方面所具有的温床效应。

事实上,只要想一想本来没有任何腐败意愿,一心只想内圣外王的舜是如何真诚地从事那两个腐败行为的。

只要想一想孟子又是如何在“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的浩然之气中真诚地宣布“人皆可以为尧舜”的,我们就不难察觉这种温床效应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多么巨大。

【3】而另一方则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他们认为不仅我国从春秋到隋唐时期的思想家,以及从秦律到唐律到清律到中华民国的法律,反对强迫亲属之间互证有罪,反对株连亲属以免严重损害伦常,而且西方同样也是如此。

亲亲相隐,本来就是人类性的,普世性的,而不是什么特殊性的,中国所独有的。

【4】任何时代,即使是今天,即使有一些制度、机制做保证,都不可能使任人唯贤成为普遍性行为准则,操作起来很可能适得反。

今天我们尚且如此,为什么要苛求历史上的孔孟儒家呢? 今天,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贪污腐败所以公行,有今天的经济、社会、法律、思想、制度、道德状况、文化氛围、个人修养、价值观念等等方面的多重原因,不能由历史上的孔孟儒学来承担责任,更不能把帐算到亲情伦常上,那是推卸今人的责任。

【5】关于这方面的争论是愈演愈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而作为学生的我们就应该多方考虑,正反的思想都要接触,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了。

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郭齐勇教授所说“儒家既主张亲亲相隐,又主张大义灭亲,这都要看具体历史事件,了解其对家国天下、宗族亲属、个体人格、行政司法的利害关系与伤害程度加以权衡。

”如果你的亲人犯了很大的罪,比如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利益,即使你不去揭发和作证,他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只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情,就像“攘羊”一样,虽然我们不去作证,但是我们可以选择另一种方法,即告诫他不要在犯这样的事情,告诉他这样做是不对的,并且让他想办法来弥补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对于儒家伦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一切,应该承认,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家庭的形式,儒家重视亲情之爱的思想就值得我们重视和继承,儒家伦理的永恒价值就不容置疑:即使不从今日法律的立场,仅从“人自身要成就自己就必然要成就他人”这一点看,也是无法将其连根拔出的。

但对于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自我尊重不必与自我批判对立。

传统本身是立体与多元的统一,要有深入的理解与切实的分析,就必须跳出抽象地或就事论事地争论,跳出以现实剪裁历史,从故纸堆里去找自己的需要的圈子。

用今人的观点评价儒家伦理的历史事件对于现实的意义,必须直面其复杂性。

【6】历史文化传统观念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间接的,有限的。

儒家思潮究竟对现实社会的腐败能产生多大的影响力,不能绝对地下结论。

儒家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什么时代的儒家和哪一个儒家导致了腐败,不能简单地一言以蔽之。

现代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与儒家重视血缘亲情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必然联系,“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为不争的事实。

但从思想文化根源上考察腐败与儒家“亲亲为大”伦理思想的某些关联,对于探究治理腐败的措施也不无裨益。

我们这个极为重视血缘亲情的民族比其他民族更需要以基本的公德与法律作为人伦行为的底限,以提防其血缘亲情的滥用。

绝对的否定或肯定,只会使我们既失去差等之爱中的积极因素,又不能实现平等之爱的理想追求。

现今在私人生活领域,同情心普遍匮乏;而在公共生活领域,任人唯亲、徇私枉法的现象比比皆是。

就昭示着我们应该承认多元化选择的合理性既要差等之爱也要平等之爱,并且要使二者各得其所。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处于一片讨伐声中的容隐制度,全面地考量其利弊,在理性要求和血亲情理的感性要求的有机统一基础之上,重新构建相应的容隐制度,这就需要将“大义灭亲”与“亲亲互隐”放在特定情景中,分别考察其合理性,理顺它们的关系。

参考文献:【1】穆南柯,《儒家典籍的语境溯源以及方法论意义》。

《哲学研究》,2002年第12期;【2】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

《哲学研究》,2002年第10期;【3】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

《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4】郭齐勇龚建平,《“德治”语境中的“亲亲互隐”——对穆南坷先生商榷的商榷》。

《哲学研究》,2004年第7期;【5】同【2】;【6】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 一浅议法与情的博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12月第27卷第12 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