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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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一、服务对象和实施范围

根据新卫医发[2018]50号《关于贯彻落实新政办发[2018]62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明确己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且在地(州、市)、县(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需住院诊疗的农村户籍人员(含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二、工作流程

1、符合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条件的农村户籍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需交纳住院押金。患者确定住院治疗后,持住院预约单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与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办理入院,需将社会保障卡原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

2、设立农村户籍办理入院、出院结算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3、有效规避欠费风险。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合理医疗,按规定使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降低欠费风险。

三、建立诚信信息化管理。

建立医疗服务与社会诚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个人就诊诚信系统,及时与医疗保险部门报告参保患者缴费情况,确保患者自觉付费。对恶意欠费、社会诚信等级过低的患者,将其列入社会诚信不良记录“黑名单”以后在我院就诊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政策,问题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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