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一○年一月七日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3456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7891011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21314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51617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819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212223锦州市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42526营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728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93031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23334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53637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8394041盘锦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2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3444546。
最新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页眉可删)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0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辽宁省的征地补偿政策,只是给下属各行政单位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时候提供的一些参考依据,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当然还是可以有调整的幅度的。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大量的修建国道、高铁、机场等方面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国家为保证被征地人的财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那么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将为您详细说明。
年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辽宁省占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占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占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对于因征地而需要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占地补偿标准。
具体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
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辽宁省占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
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调研,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会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进行多方面的论证和评估,以保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辽宁省还注重占地补偿标准的透明和公开。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会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让公众了解和监督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辽宁省占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的过程。
通过科学的调研和论证,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占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积极参与相关决策和执行过程,共同推动占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
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近几年,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农村的土地也更多地被政府所征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资源,土地被征用之后,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就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因此,各地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作出规定。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方法
券 安 置 和 移 民安 置 。 2 辽 宁 省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征地 补偿 费 方 法 的确 定
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与被征地农 民在综 合土地征 收价 、 土地承 包关系 、劳动贡献与土地状况等 因素 的基础上合理计算股 份 , 确 第二种 : 如果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地农 民的土地折股
a.
采用货 币安置 , 征 地补偿 费的分配方法为 : 8 0 %的土地补偿 地补偿 和移 民安置条例》 有关规定 , 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 。
法
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 民 , 2 0 %的土地 补偿费归 2 . 2 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 经营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配。 b . 采用农业生产安置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有如下两种方法 : 1 ) 农村土地实行集 体统一经 营的 , 征地补偿 费的分配 , 应 通 第一种方法 , 土地 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 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 者农村集 体 组织统 一支配 , 由农村集体 经济 组织用机动地补齐被征地农 民所 经济组织 成员代表会议 ( 村 民代表会 议 ) 三分之二 以上 的代 表同 意 , 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可 以采取提取 2 0 %的土地补偿 费作为农 失土地数量或重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 重新 调整承包地 , 使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提 留, 剩余 8 0 %的土地补偿 费与全部安置补 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 第二种方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征地补偿费 中取 出一部分 助费共 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 中实行平均分配 的方法 ; 也可 以采取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由其统一支配 用于对被征地农 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补偿 。
辽宁宅基地补偿标准
辽宁宅基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宅基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政府对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农户住房用地,是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地。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农村土地征收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辽宁省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的肥沃程度、土地的位置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标准过低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其次,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宅基地补偿标准应当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确保农民在宅基地征收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另外,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土地的开发利用相适应。
在宅基地征收后,政府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土地的潜在价值和开发利用前景,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最后,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补偿过程合法合规。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辽宁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地分为国家⼟地和集体⼟地,如果集体⼟地被征收的,需要给予集体⼀定的补偿费⽤。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地管理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征⽤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城市郊区的菜地,⽤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实践中,农民的⼟地被征⽤后,由于⼟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般⽆法及时调整其他⼟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法对需要安置的⼈员进⾏安置,通常将⼟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地补偿费的⽀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组为集体⼟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案直接将⼟地补偿费⽀付给村民。
⽽安置补助费的发放⼀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种植⼈相对⽐较明确,⼀般不存在很⼤的争议,容易产⽣纠纷的主要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分配⽅式⼀般有⼆种:⼀是由分有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论其承包的责任⽥是否被征⽤;⼆是谁承包的责任⽥被征⽤,就归谁所有。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
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包括耕地、宅基地、水域、林地等,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在征收过程中进行公示和听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补偿和分期补偿两种方式。
一次性补偿是指政府在土地征收后,一次性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分期补偿是指政府在土地征收后,按约定的时间分期向农民支付补偿款项。
支付方式应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和农民的意愿来确定,保障农民的收益权和现实需求。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生价格波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及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标准的执行监督。
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的执行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土地补偿款项的及时支付和合法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辽宁省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健全的调整机制和执行监督体系,确保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无数的工程设施被建立,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些土地有些事农业用地,有些事园林用地,这些土地的征用是要对承包者进行一定量的补偿,这次,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辽宁鞍山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辽宁鞍山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辽宁省鞍山市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48000元/亩。
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不断改造,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提供给大家。
也因为公共设施的规划建造,所以,需要向人们征收土地,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征地补偿,辽宁鞍山征地补偿也不例外。
因此,辽宁鞍山征地补偿都有哪些呢?一起看看规定。
▲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鞍山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鞍山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鞍山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鞍山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在辽宁征地补偿多少钱?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页眉可删)在辽宁征地补偿多少钱?导读:辽宁征地补偿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一、辽宁征地补偿多少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机关,或者是开发商,可体验按照约定,征用属于公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但是在征地之前必须拟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征地工作快要结束之时,必须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否则被征地者可以请求得到赔偿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5号,2008年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5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的裁决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裁决机关包括省政府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因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生的争议,由省政府裁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受政府委托,承办依法由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县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其他争议,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裁决。
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自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该方案的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协调达成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制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各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政府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七条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可以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因该次征地完全失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再调地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
最新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导读: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青苗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等,在修建铁路时,所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
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
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
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
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土地补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辽宁省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也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土地资源价值和市场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的。
在过去,土地补偿标准往往是根据土地面积和农作物收益来确定的,而忽视了土地的开发潜力和市场价值。
而辽宁省的新标准则更加注重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将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土地用途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使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在确定补偿金额时更加注重公平和合理。
在过去,由于土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往往导致了土地被征收户的利益受损,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而新标准的出台,则更加注重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评估土地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确保了被征收户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次,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也对土地利用方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过去,土地被征收后往往只是简单地转为工业用地或者房地产开发,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而新标准则更加注重了土地的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鼓励土地的生态修复和农业生产,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辽宁省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不仅是对过去土地补偿标准的一次革新和完善,更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次重要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辽宁省能够继续完善土地补偿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地征收⼯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般农⽤地⼟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地1.0;未利⽤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
⼆、被征收⼟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要另⾏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其他⽅式承包的⼟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
四、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农村集体⼟地或国有⼟地,使⽤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综合地价的15%;使⽤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经批准使⽤国有农⽤地和未利⽤地的,⽐照该区域内集体农⽤地和未利⽤地区⽚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发布之⽇起执⾏。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案执⾏。
⼋、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次,由省国⼟资源厅提出调整⽅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〇⼀〇年⼀⽉七⽇辽国⼟资发[2010]16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地价表的通知各市国⼟资源(规划和国⼟资源、国⼟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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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
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
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分给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代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要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费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
(六)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实行“村改居”的,要纳入城镇范围,实行城市社区
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