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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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助研究生课程)或教务处(助本科生课程)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教师完成批改作业、批阅试卷、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协助教授指导毕业论文和准备教学实验等教学任务。
第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人事处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学校各学学院、学部、系(部),各处、办,各直、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助教岗位原则上博士生助硕士生或本科生课程,硕士生助本科生课程,不允许硕士生助硕士生课程。
第四条需要聘用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确定下一学年所要设置的助教、助管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期限和人员数量。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研究生助教岗位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核准。研究生助管岗位报人事处在编制限额内核准。所有岗位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外需增加研究生助管岗位,须报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申报时间同上。
第六条临时申请聘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研究生助管人员,由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助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七条每学期初,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分别依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核定的助教、助管岗位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竞聘由各学学院(系)、学部组织考核小组面试考核,由主管教学或研究生的院长(部长、主任)召集,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招聘结果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或教务处审批后,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聘会,并与用人部门一起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是否聘用意见。考核、招聘结果由人事处审批,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与聘用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符合三助岗位申报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学部同意,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均可申请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每位研究生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受聘一个岗位,不能同时受聘多个岗位。
三、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必须参加人事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原则上由设岗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设岗部门应与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签订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工作协议,报人事处备案。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管期间,工作时间最少不低于8小时/周,最多不超过12小时/周。第十七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助管人员)于每月末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工作履职考核表》,由用人部门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考核合格者,经人事处审批,由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月发放研究生助教、助管奖学金。考核不合格者,用人部门有权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每个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可以聘用1—4人,每位硕士研究生的助教、助管奖学金不高于250元/月。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助教、助管奖学金不高于500元/月。临时聘用的研究生助管人员,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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