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_罪行与刑罚的关系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一、本文概述犯罪,作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一直是法律领域研究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犯罪,刑法学者对犯罪进行了多种分类。
其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犯罪可被划分为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和行为犯。
这四种犯罪类型在刑罚根据完整化上各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四种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完善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将对四种犯罪类型进行界定和特征分析,明确各自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
我们将从刑罚根据完整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四种犯罪类型在刑罚适用上的逻辑关系,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四种犯罪类型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以揭示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问题。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指导。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推动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二、犯罪分类概述犯罪分类,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归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犯罪分类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犯罪的内在特征,也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侵害的法益,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如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和行为犯等。
这些分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侵害犯,是指以侵害法益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类犯罪直接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侵害犯的成立以法益的实际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在判断侵害犯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的实质性损害。
危险犯,是指以制造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类犯罪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危险犯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而是以危险的实现为充足。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
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
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
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
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
”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
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刑释人员面临制度性歧视
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刑释人员面临制度性歧视《方圆》记者黄河/文歌手红豆与京城大盗袁宝洪,是看起来全然无关的两个人物。
一者是在舞台上接受掌声与欢呼的明星,一者是底层社会苦苦挣扎的小民。
然而,他们都与同一个词汇联系在了一起——再犯罪。
“被刑警队追捕的很多人都是老面孔,有的甚至被我们抓过好几次。
”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警官对《方圆》记者坦言,重大刑事案件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能占到一半以上,而这些具有很强反侦查能力犯罪老手们的屡次再犯也让身处办案一线的警官们头疼不已。
除了给执法与司法造成的困境,再犯罪的不断发生更是给当今社会提出了一个个难解的命题:为何已经接受过法律制裁的人不惜再次以身试法?为何监狱不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为何刑满释放人员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神秘的再犯罪档案中国的再犯罪问题并非一时之痛。
司法部早在2004年就统计过相关数据:当年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了70%。
不过自此以后官方都没有公开这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都被司法部作为绝密资料进行保存,仅供内部人员研究使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忠宪曾于1992年至2006年间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任职,他表示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犯罪率大概维持在7—8%,21世纪初期上升到了13—14%。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翟中东则根据《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及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一组数据推算:如果按照全国在押人员150万人为基数,全国监狱中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达到15.98%。
尽管缺乏严密的统计数据支撑,被公开报道过的再犯罪案例仍然足以构成一个需要车载斗量的档案馆。
除了上两篇文章提及的红豆猥亵儿童案和京城大盗袁宝洪案,2011年9月3日发生的江苏盱眙灭门案主犯、2011年1月4日山东泰安持枪杀人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2011年10月22日发生的深圳联防队员入门强奸案的嫌犯……都是刑满释放人员。
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关于犯罪黑数问题「内容提要」犯罪黑数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警方立案不实,造成了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完美实现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
要解决犯罪黑数问题,必须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
「关键词」犯罪黑数/现状/危害/原因/对策「正文」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深入调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黑数的成因与危害,借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对策,切实解决迈入新世纪后的犯罪统计难题,最大限度地根治长期困扰警方的立案水份痼疾,优化国家刑事立法和警察执法对犯罪现象的预防、惩治双重效应,无疑具有重要的理性指导和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着重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计和接警受案来源等具体问题,对本文命题作一探讨。
一、犯罪黑数问题的现状与潜在危害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警界突破过去罪案统计严重不实的禁区,开始关注并不断组织犯罪黑数问题的实证研究。
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2/3;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注:犯罪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7.)。
90年代以来,我国警方在对犯罪黑数问题的控制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不少省、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推出了如实刑事立案的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沿海和航空口岸普遍新建了海关缉私警察,侦破了一批走私贩私罪案;许多大中城市经侦警种相继单列,破获了一些隐性较强的涉税、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全国性的网上追逃战役,深挖出数万起隐案、积案和漏案等等。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对违反其法律的行为者所采取的处罚。
根据不同的法律,犯罪和刑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都将犯罪分为三类:刑事犯罪、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那些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谋杀、盗窃、诈骗等。
民事犯罪是指那些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侵权、冒犯和欺诈等。
而行政犯罪是指政府官员采取不正当行为而犯下的罪行,如贪污、行贿和渎职等。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不同的形式,如监禁、罚款、社区服务以及拘留等。
有时,严重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但在很多国家,死刑已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是特殊的戒毒等措施。
总的来说,犯罪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国家或社会用以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12019青少年犯罪率统计图
"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其中15-16岁的少年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
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单亲家庭少年犯占全部少年犯的比例;二、单亲家庭少年犯占全部单亲家庭少年的比例;三、近五年全国离婚案件(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数据一、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年龄是多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011年04月29日来源:检察日报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定位之争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素来存在激烈的论争。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上,犯罪引致刑事责任的负担,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
换句话说,无论如何,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罪刑机理的决定因素应当是犯罪而不是刑罚。
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提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它体现了犯罪与其他危害行为之间的内部联系,既体现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社会关系的行为这一本质,同时应受刑罚惩罚性也体现了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此外,应受惩罚性能为人们知觉把握,而且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行为的科学标准。
之后冯亚东教授在《理性主义与刑罚模式》一书中,对传统的犯罪本质观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了检讨,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比做鸡与鸡蛋的关系,并提出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认为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从而得出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此后有关该问题的探究从未停止过。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目的刑论的衔接关系笔者赞成应受刑罚惩罚性应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原因在于,首先,通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了量(严重)的限定,但是这种限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也很难说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的行政违法之间的区别何在。
其次,若承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何谓“严重”?严重与否应当是一个价值判断,取决于判断主体自身的利益及主体对事物的容忍度。
严重与否已经不能独立作为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应当求助于统治阶级对既存事物的认识与判断。
作为社会对付最极端行为的最极端的手段,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这种极端手段的试验品,统治者、被统治者对此都深信不疑,这就是刑罚。
当一种事物的存在使得统治者很不安,并且促使统治者动用这种极端手段对付时,犯罪也就存在了。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 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 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我国犯罪率趋势
我国犯罪率趋势
我国犯罪率的趋势可以说是越来越低,这得益于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和打击犯罪的工作。
首先,我国不断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犯罪的打击也渐渐加大,不仅对于传统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也对新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定相关法律。
这不仅提高了对犯罪的判断力和立案率,也让打击犯罪更有法可依。
其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在犯罪的审判方面,我国实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建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专业分工的工作网络。
这使得犯罪的量刑和审判过程更加规范和公正,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我国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在过去,我国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宽容度较高,常常对犯罪行为进行包庇和纵容,这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宣传,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法律的严明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这使得对犯罪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最后,我国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力度也不断加大。
作为保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我国公安机关不仅在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方面加强了力度,也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互通有无,共同打击犯罪。
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于社会治安的巡逻和管理力度,及时处置各种治安事件。
综上所述,我国犯罪率的趋势是逐年下降的。
这得益于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完善刑事司法体系,提高社会法治意识以及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力度。
但是,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还需不断加强犯罪打击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高犯罪率与低刑罚率
高犯罪率与低刑罚率理查德〃莫洛若果你正在寻找我们为什么不严惩犯罪分子的原因,那么只需看看以下数据,你便会知晓。
在美国,每年约有1/3的家庭成为暴力或盗窃的受害者。
这种犯罪案件数量高达4100多万,远远超过了我们所能处罚的数量。
犯罪分子也太多。
据可靠估算,3600万至4000万美国人(占全美人口总数的16%至18%)有被拘役的记录,其中并不包括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拘留的人。
目前,有240万人正接受某种监管或改造处罚,其中只有41.2问人被关进了监狱。
我国监狱已饱和的再也不能多容纳一名犯罪!令人痛苦的实施是犯罪活动越猖獗,我们越不能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在犯罪率攀升的情况下,有些犯罪不一定遭到惩罚,即使遭到惩罚也不那么严厉了。
像沙特阿拉伯这样的国家之所以对罪犯实施严厉惩罚只是因为他们国家的犯罪率相当低。
但在我国,每年因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而被量刑的人至少有3500万,我们能把他们的双手都砍掉么?能把他们统统送进监狱吗?能处死两万两千多个杀人犯吗?我们需要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思考罪与罚的关系。
10年的精心研究工作未能提供一个清晰且具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严惩罪犯能控制犯罪。
我们一度认为加重量刑能阻碍犯罪,但也许反过来说更确切,恰恰是高犯罪率阻碍了量刑:正所谓法不责众。
这便是我们当今的境遇。
高中毕业生数量的减少使得学生进入自己心仪的大学容易多了,而罪犯队伍的不断壮大却使得犯罪很难进入监狱。
名牌学院或大学的录取标准仍然很高,同样,现在许多“高档”监狱至允许在此犯罪之前已有过5严重犯罪行为的犯人接受该监狱的管教与改造。
当前在押的犯人可谓是一批精英了,总体上要比那些曾被关在阿尔卡特兹联邦监狱的罪犯更胜一筹。
这些特征说明指责警察、法院、监狱各执法部门对犯罪手软是没有道理了,除此之外它们也没有什么办法。
(因警力不足)多数罪犯,警察都抓不到,即便抓住,给他们定罪也绝非易事并且开支不小。
被定罪的那些犯人也未必全被送进监狱。
社会要求我们不遗余力与违法行为斗争到底。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范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尽管在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去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犯罪学来说,它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其繁荣和发展。
犯罪学学科定位及其与刑法学关系的一些观点我国的犯罪学现在尚属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国外犯罪学的发展现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 犯罪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发展。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有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相同,都是以犯罪为研究的范畴;(2) 从犯罪学与刑法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来看,刑法学为犯罪学提供了犯罪定义。
犯罪学的存在以刑法学存在为前提, 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3)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互动关系,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服务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分野犯罪学是将犯罪与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的科学,是从刑法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
犯罪学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它和刑法学在犯罪问题研究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理解的“犯罪”概念不尽一致。
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因而“犯罪李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
[1]由此可见,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规范的(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个别的(以单个人犯罪为典型)、具体的 (刑法明确规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开放的(以刑法为基础,吸纳各种违法行为)、一般的(包括整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和抽象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率的名词解释
犯罪率的名词解释犯罪率是指在特定地区或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犯罪案件数量与总人口数或特定人群数量的比例。
它是衡量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犯罪活动程度的关键指标之一。
犯罪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犯罪率的计算通常采用每100,000人口的标准化比例,这是为了将不同人口规模的地区进行公正比较。
犯罪率的计算往往基于已确认的犯罪案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谋杀、强奸等。
犯罪率的统计调查可以由执法机构、犯罪学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负责。
犯罪率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就业机会、收入差距、家庭背景等。
研究表明,贫困、失业、教育水平低以及家庭破裂等社会问题,往往是犯罪率攀升的主要因素之一。
贫困和失业导致一些人为了生计而不得不走上非法途径,而教育水平低和家庭背景不良则导致一些人在认知和道德上的发展存在缺陷,容易受到犯罪思维和行为的影响。
除了社会因素,犯罪率还与法律制度、执法力度以及社会文化价值观等有关。
法律制度完备和执法力度强化会降低犯罪率,因为它们能有效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并保证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惩罚。
同时,文化价值观对于犯罪率亦有一定影响。
社会普遍尊重法律、重视道德守则的文化环境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而法制不健全、道德底线模糊的社会则容易滋生犯罪。
在了解犯罪率的定义和影响因素之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降低犯罪率。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
教育被认为是降低犯罪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教育能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和道德观念。
在学校教育中,应加大对法律知识和道德教育的宣传与普及,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社会问题,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是改善社会经济环境。
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加强社会福利保障,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是减少犯罪的根本途径。
当人们没有迫切的生活压力时,他们更多地会关注合法途径获取生活资源,而不会选择犯罪行为。
刑事犯罪报告:犯罪类型与犯罪率分析
刑事犯罪报告:犯罪类型与犯罪率分析导言: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通过对犯罪类型与犯罪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和性侵犯罪。
一、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抢劫、诈骗和走私等是最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
通过对财产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城市财产犯罪率普遍高于农村。
高度发达的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和财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 财产犯罪率受经济影响较大。
经济困难时期,社会矛盾加剧,贫富差距拉大,财产犯罪率上升。
3. 技术进步对财产犯罪产生了新的影响。
网络犯罪和电子支付等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高效。
二、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行为。
这包括杀人、伤害、绑架等类型。
通过对暴力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社会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暴力犯罪率上升。
种族冲突、宗教纷争等社会矛盾的加剧,容易引发暴力犯罪。
2. 家庭破裂和家庭暴力是暴力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家庭环境的不健康和亲子关系的紧张,容易导致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暴力倾向。
3. 犯罪组织和黑帮活动是暴力犯罪的重要渠道。
通过组织和协调,犯罪团伙可以在暴力犯罪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制造、贩卖、运输、使用毒品等违法行为。
以贩卖和使用为主的毒品犯罪是最为常见的。
通过对毒品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毒品犯罪与区域发展水平相关。
经济相对落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毒品犯罪率较高。
这与贩卖和使用毒品的需求有关。
2. 毒品犯罪与年龄和职业有关。
年轻人和一些低收入职业因为好奇心和经济困厄等原因,更容易接触毒品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或施害者。
3. 构建完善的毒品犯罪防控体系是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
2023年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初次提出, 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旳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旳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旳、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旳事实性学科, 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旳理性认识, 提出意在防止、减少犯罪旳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旳外延(一)菲利旳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旳创始人之一, 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刊登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旳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 不一样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旳思想, 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旳区别: 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 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 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旳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旳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旳观点, 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旳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旳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旳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旳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 研究作为社会现象旳犯罪旳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旳三个分支学科: 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老式(狭义)犯罪学派旳犯罪学概念老式旳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亲密联络又互相独立旳学科, 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 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重要是研究犯罪原因旳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旳犯罪一、问题旳提出在我国, 由于犯罪学发展旳历史很短, 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旳理论积淀, 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旳概念, 重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旳。
问题: 犯罪学上旳犯罪是刑法规定旳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旳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 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都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历史渊源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犯罪和刑罚的问题。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都曾探讨过这些问题。
在中国,古代的《礼记》和《尚书》等经典中也有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和刑罚的问题日益复杂,犯罪学和刑法学也随之发展壮大。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的制定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2.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它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而刑法学的成果又可以为犯罪学提供实践的支持。
两者之间的互动和促进,可以促进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差异1.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的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的本质和原因,而刑法学则注重刑法的规范和适用。
2.研究方法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来研究犯罪问题。
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研究和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来研究刑法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研究报告指出 : 由于犯罪率往往与地方政府 主管部 门的政绩 有关 , 因 此难免有 虚的成 分 ; 有些 地方 的犯罪统计实际上执行 不破不立 的办法 , 即只有破了的案子才算在犯罪率的范 围内。 ( 参见朱 景文 主编 :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数据库和指标 体系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7 年 , 第 15 页) 参见朱景文主编 :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数 据库和指标体系 , 第 13 页 。
事实上 , 尽管 1998 年以来 , 中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为 4 61% , 但同期 全国人口出生率 却呈下降趋势 ( 年平均下降 2 81% ) , 一审审结刑 事案件数与出 生率之间的 皮尔逊 相关系 数为 - 0 958 ( p= 0 000) 。不难看出 , 人口出生率越高 , 说明人 口总数 中无刑 事责任能 力的自 然人的 比例越 大。反 之 , 人口出生率越低 , 说明人口总数中达到刑 事责任 年龄的个 体比重 相对越 大。于是 , 出 生率与 犯罪 率之间的这种高度负相关就意味着 , 犯罪率上升可能 与有能力 犯罪的 人在人 口总数 中的比 例相对 增多 有关。这时 , 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成功推行人口控 制政策 , 另 一方面 又仅仅 根据犯 罪率的 上升而 加大 刑事惩戒力度 , 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有学者通对美国民众报案率的研究后发现 , 报 案率的 高低与犯 罪的危 害程度、报 案人的 意愿、报 案人 与嫌疑人的关系、报案人对警察尊重程度、报案人 的种族 和社会 地位等 因素有关 : 警察对 重罪的 认定 记录多于轻微犯罪 ; 报案人明确要求警察采取 行动时 , 明 显地影 响官方 犯罪记录 ; 受害人 与嫌疑 人关 系越远 , 警方报案记录认定也越高 ; 报案人越 尊重警 察 , 被官方 接受其 报案的可 能性也 越高 ; 犯 罪报 告中看不出种族歧视 ; 警方在法定重大犯罪案件中较支持白领 阶层。 ( 参见 陈小波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3 期 ) 犯罪 率的制 造 ,
犯罪饱和法则
57 页 ) , 如果实际犯罪率 远离理想犯 罪率而 逼近最 低或最 高犯
罪率水平时 , 就引发相应的社会反应。 ( 参见汪明亮 :
本文所用公开的原始犯 罪统 计数 据 , 除 文中 另有 注明 外 , 均 来源 于中 国法 律年 鉴社 历年 公开 出版 的 中国法律年鉴 。 参见 ( 2008) 穗中法 刑二重字第 2 号刑事判决书。
144
从 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 、 罪行与刑罚的关系
而这正是本研究的切入点。这个研究的直接意义是 , 为宏观刑事政策的宽严调整提供决策 依据 刑罚资源的投入到底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考虑犯罪率数据的消长变化和犯罪规律的影响。 基于有限的经验观察和对罪与罚之间水涨船高式常识性理解的怀疑, 本研究的理论假设是 , 动员刑罚而对犯罪做出反应的力度 , 与犯罪案件的多少之间不完全均衡、对应。国家刑罚资源 的投入不完全取决于犯罪数量的消长, 而与犯罪率的内在结构以及宏观犯罪原因有关。如果犯 罪数量的增长在较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影响的结果 , 刑罚资源的投入不仅不会机械地相应增长 , 反而会受到严格控制。这种不均衡背后 , 应该蕴含着更加深刻的均衡。 这个 非均衡性假设 意味着厘清以下三点。第一 , 犯罪的多少和犯罪的轻重是两个有关 但不同的概念: 犯罪总数的上升不一定等于严重犯罪的上升, 犯罪的数量和质量都是反映犯罪 问题的重要指标。第二, 犯罪是悖德性的结果, 也可能是宏观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然而 , 微 观上犯罪的恶害显而易见 , 宏观上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却时强时弱 , 人们不一定总能直接感 觉到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关。 第三 , 罪为因 , 刑为果, 刑因罪而动, 天经地义 , 法有明 文。可刑罚适用者是否因 罪出有因 而对违法者从轻发落 , 刑法本身并无硬性规定。只要不 超出法定刑幅度 , 刑罚资源的增减都无可厚非。总之 , 在本假设中, 犯罪的数量质量如何、与 宏观社会环境到底有无显著相关、刑法到底作何反应, 都是不确定的。在大跨度时间空间范围 内, 对大样本经验现象进行观测 , 也许能证实这一假设, 也许只能部分证实这一假设 , 也许什 么也证实不了。 为此 , 本研究以中国犯罪率的宏观数据代表犯罪本身的消长变化 , 用中国各种宏观经济数 据代表社会经济条件 , 用官方司法数据推算出的重刑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样本数据代表刑 罚适用状况。 研究的检验逻辑是, 如果能够观察到犯罪率的明显增长, 又能够测量到犯罪率与 各项社会经济数据之间的高度统计相关 , 而且同时观测到重刑率和样本数据中刑罚量的平均趋 势得到适度控制 , 才意味着非均衡性假设可能成立。而这个假设如果得到证实, 可能丰富甚至 改变关于犯罪与刑法本身的某些常规理解。
145
中国社会科学
2010 年第 2 期
义的基础上, 对近 20 年来中国犯罪率进行科学观察。犯罪率是每十万人口中的犯罪案件数或犯 罪人数。作为相对数 , 犯罪率似乎使不同时空的犯罪严重程度获得了可比性。其实, 从犯罪率 的内在构成来看 , 犯罪率相等 , 犯罪状况未必一样。 首先 , 犯罪率中的犯罪数 ( 分子) 只是各类犯罪的总和 , 并不自动反映重罪与轻罪的比例。 数量上等值, 质量上未必同一。其次, 犯罪率中的分母是被简化为 10 万的人口数 , 并未显示人 口结构。因此, 通常使用的犯罪率只能描述犯罪对每个可能的被害人带来的危害, 而无法反映 刑法的每个潜在评价对象有多大可能实施犯罪。因为总人口中并不是每个可能的被害人都有能 力成为加害人, 用犯罪率来表示犯罪状况 , 还应考虑人口结构因素 , 从总人口中减去不具刑事 责任能力的人口数。 第三 , 犯罪率的计算依据只是已知犯罪的数量 , 而无法反映犯罪暗数的影 响。所谓犯罪暗数, 就是潜伏犯罪的估计值。所谓潜伏犯罪 , 就是确已发生, 但未被记录到官 方犯罪统计中去的犯罪。犯罪暗数的客观存在意味着 , 犯罪率代表的只是犯罪实际规模的一部 分而非全部。 至于犯罪的实际规模与已知规模之间的差额到底有多大, 与许多因素有关。首先 , 官方犯 罪记录的制作与民众报案过程中的某些主观因素有关。 其次, 破案率的高低、刑事司法统计数 据制作过程受人为因素干预的程度 , 都与犯罪率的误差大小有关。 另外, 犯罪暗数的大小 , 还 与犯罪类型的属性有关。通常 , 凶杀、伤害、抢劫等暴力人身犯罪和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 暗数比较低, 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白领犯罪的暗数比较高。由于犯罪率通常只是犯罪实际 规模的一部分, 所以 , 描述犯罪现象时 , 就应该尽可能选用能在最大程度上消减犯罪暗数影响 的犯罪率。目前 , 可供选择的犯罪率有: 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以公安机关破案数 计算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批捕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法 院一审收案数计算的犯罪率、以法院终审定罪数计算的犯罪率。 其中, 尽管立案不一定破案 , 破案不一定批捕 , 批捕不一定起诉 , 起诉不一定收案, 收案不一定定罪 , 但由于犯罪暗数的存 在, 这六种犯罪率中 , 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算的犯罪率相对最接近犯罪实际。从一定意义上说 , 以法院终审定罪数计算的犯罪率更接近于国家对犯罪做出反应的反映 , 而以公安机关立案数计 算的犯罪率才更接近犯罪现象本身的反映。
刑法与犯罪控制实验室 ( 恩里科 菲利 : 严打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犯罪社会 学 , 郭 建安译 , 北京 : 中国 的理性评价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本文是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资助项目 根据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1990 年 , 第 56 2004 年 , 第 86 89 页 )
多普遍? 如果十分普遍, 到底该怎样理解犯罪本身和法律规定对刑罚宽严的决定性作用 ? 到底 三者之间的关系 ? 在这样的问题上 , 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之间虽鸡犬之声相闻, 却老死不相往来。犯罪 学对犯罪原因、规律的研究已有许多成熟理论 , 刑法学对刑罚适用的研究更是宏大精深。然而 两家之间一向缺少对话, 基于自由选择和个人责任假定 , 刑法研究一般不会过多纠缠犯罪的社 会原因; 同理, 基于自身的学科定位, 犯罪学也不会 罪因 罪行 刑罚适用 越权 研究刑罚的适用问题。这样一来 , 的关系便成为研究上的一个盲区。
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 罪因 、罪行罪因 、 罪行与刑罚适用三者之间 的关系 , 对中 国 1988 2007 年 20
年间纵向 , 1998 、2003、 2007 年内地 31 个省市 ( 区 ) 横向的犯罪率数 据 , 同期同地 十几项社会 经 济发展数据以及 641 个最高人民法院 示范性 案例数 据进行 交叉印证 性考察 , 应该是 比较稳 妥的 办 法 。 结果证实 , 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因 素对纵 向和横 向犯罪 率的变 化均构 成显著 影响 , 这 种影 响 又影响着刑事司法 关键词 : 犯罪率 当犯罪数量的增 长在较 大程度 上是社 会因素 作用的 结果时 , 刑罚资 源将 适 经济因素 刑罚适用 100871) 。 度投入 , 而非机械地相应增长 。 这种不均衡背后蕴含着更加深刻的均衡 。
作者白建军 , 法学博士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北京
一般认为, 犯罪率持续上升, 说明犯罪趋于严重 , 国家自然应该增加刑罚资源的投入 , 加 大打击力度。 20 年来 , 中国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 平均每年增长 10% 以上, 超过了不少时期 全国 GDP 的增长。 与之相应, 也应该引发或将引发刑罚力度的提升。 然而 , 一些案件 ( 如众所周知的 许霆案 ) 由于存在明显特殊的犯罪原因 , 法院的最终量 罪出有因 而得到宽宥的案件到底有 刑往往比较适度。 于是, 人们会问 : 现实世界中 , 这种 如何从理论上解释 罪因 罪行 刑罚适用
一、犯罪率: 1988
2007
为检验罪因、罪行与刑罚适用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在准确把握犯罪率的内部构造和指标意
近年来 , 西方犯罪学中出现了一种关于犯罪率 的历史 或然性理 论 , 认为 犯罪率的 变动是 非线性 的、不 确定的、不可预测的。对此 , 有学者对美国犯罪 率进行 了统计 分析 , 结果 证实 , 该 理论缺 乏足够 的证 据支持 , 而关于犯罪率的传统理论 , 即认为犯 罪率是 有规律可 循、可预 测的 , 依然 得到足 够的证 据支 持。 ( 参见 Dav id M cDow all and Co lin Lo ftin, A re U . S. Crime Rate T rends H isto rically Contingent?" J our nal of Resear ch in Cr ime and D el inquency , vo l. 42, no. 4, 2005, pp. 359 - 383) 本文所用社会、经济、人口、自然地理等统计数 据 , 除文 中另有 注明外 , 均 来源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 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 中国统计年鉴 历年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是来自最 高人 民法院 各业 务厅、研 究机 构、出版 单位、网 站等权 威机 构公 开发布、 发表的全部真实审判 案例。最 高人民 法院、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中国 案例指 导 , 北 京 : 法律 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 民法院 公报 , 北京 : 人 民法院出 版社 ; 最 高人民 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人民法院案 例选 , 北京 : 人 民法院出 版社 ; 国 家法官学 院、中国 人民大 学法 学院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人民法 院裁判文 书选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 ww w . court . g ov. cn) ; 最高人民法院 各刑事 审判庭 : 判参考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等等。 刑 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