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与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教(学)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法律法规及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教案
第一节消防法律法规的构成及主要容
一、法律法规基础
1、什么是法?
我们现在所熟识的“法”字,它的古体写法是这样的:灋在我国古代法也就是刑。从“灋”的构成来说,有三个部分:
第一、水。法“平之如水,从水”,这即是说法有公平,正
直意。
第二、廌(音Zhi)。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像牛,生性彪
悍耿直,能区分是非善恶,可见,法有神明裁判之意。
第三、去。“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即把不直,不正之事
去掉,这说明法有惩罚之意。
法的定义: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的总和。
在法的定义中,包含有如下几层意思:
第一,体现谁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由谁创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第三,靠什么力量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
第四,表现形式如何——社会规或行为规。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所以社会主义法就相应的体现工人阶级、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第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的一般特征决定了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但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对人民实行,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资本主义国家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
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㈠社会主义法包括:
⑴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今年,修改宪法容:①新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新加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新加入:并给与补偿)。
⑵法律:a、基本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其他法律(交通法、森林法、合同法、税法、消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⑶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来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规、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令第61号)。
㈡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两种方式:法的遵守(依靠大多数人去遵守)、法的适用(对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
㈢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原则: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权利、义务、无特权、制裁);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权利就是法)二、消防法律法规的构成
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成。
1、《消防法》及与消防相关的法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自治区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制定。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规章:制定方同2。
4、《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等消防技术标准:由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颁发的。
三、消防法律法规的主要容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释义 ] 本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容:
一、进入 90 年代以来,全国建筑火灾十分严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据统计,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发生建筑火灾 86511 起,占火灾总数的 75 %,死亡 6579 人,占死亡总数的 89 %,直接经济损失 29 . 68 亿元,占总损失的 86 %。发生特大火灾的主要教训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没有防火分隔,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平时不注意维修保养,一旦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等。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如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设施设计平面图、系统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同时,还应在有关的审核申报表中填写清楚相应的容。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