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

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三.国家权力的统属③

洛克认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有关这方面,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

洛克在书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

③《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第二章洛克关于权力思想的延伸

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讲到了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大致思想就是国家权力中最高的立法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各权力之间的统属也在一定权限内而言的。那么,对权力思想的延伸可以到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这两种思想对现代政治都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一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这一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了很小的篇幅,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西方政治制度对分权制衡应用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合众国的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经过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许可。④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政府首脑。有权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联邦法院则具有司法权。

④比较政治制度曹沛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二)英国模式

英国是议会制的故乡。议会是由国王、上院、下院三部门组成⑤。虽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特征那么明显,而是以少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三)法国模式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经历了四个共和国的变更,除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外,其他三个都是实行议会制。1958年建立至今的共和国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它的新特征是: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地位在下降,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系统予以辅助。

以上三种政治制度是西方比较典型的代表。体现出西方现代分权理论的应用。

二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其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代替、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不越权。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政府⑤比较政治制度曹沛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予,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那么无限政府是什么呢?无限政府是在还未确立个人独立、个人自由等权利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体现为一种专制制度;有限政府是在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表现为一种民主制度。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根本的区别在权力结构上。很显然,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有限政府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服务而存在,而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是政府的责任。

有限政府理论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洛克的法治思想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二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其法律的制裁。洛克主张,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只有如此,政府权力才能得到有效限制和规范,人民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正是通过这种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和权力范围,法治成为政府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有效限制手段。

第三章洛克关于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透过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要求和自然状态的缺陷,人类有必要进入政治社会,政府为了保护人民各种权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必须激发政府行善的潜能;另一方面,基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延展性和对政府权力的极度怀疑,社会有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和制衡的必要性,必须抑制政府作恶的可能。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特别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政府的组建与运行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样,作为人类的优秀遗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加强政府建设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规范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由于几千年来传统政治文化的浸透、传统经济体制的需要及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政府表现为“无限政府”、“全能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市场的作用渐次凸显,社会各方面呈现多元化趋势,对政府的要求已不同以往,“无限政府”、“全能政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摒弃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的全能政府模式,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职能,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问题历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与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一直未准确定位,直到党的十

六大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主要履行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可以说是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

(二)加强民主思想,建设服务政府

洛克认为人民权利之于政府权力是本源。政府权力源于人民权利、后发于人民权利,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应该加强民本思想,积极建设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在于:管理就是服务,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尽可能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当以公民为本位,以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为基本取向,以向公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 培养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推进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证,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合作网络, 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在服务行政理念的引领下,我国政府职能正由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型,实现政府各项职能的均衡。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市场主体和公民自身难以提供和组织的领域,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和本质,政府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规范政府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由自然法来保护的,而在政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需要由政府及法律来保护。但一切政府都有

专横和权力滥用的通病潜能,都容易侵犯人民权利,为了防止这种通病的爆发,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洛克主张对政府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和功能性分权的制衡。对于当前中国的启示就是我们必须合理规范政府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同时,法治政府建设需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使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行政并严格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语

本文通过对《政府论》中关于权力思想的概括总结,以及对其延伸出来的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的分析,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由此可见,17世纪政治学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制度还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但也存在着当时的历史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建立的更加完善。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222011*********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分析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2)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 (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摘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讲明,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配置财产权时的关系、劳动与劳动成果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限制等缘故,因此在讲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缺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讲》,文章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讲不但给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讲明,而且也完美地讲明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①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同时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专门喧闹的21世纪初,追咨询整个财产权的权源,所以具有专门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讲明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全然保证,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然而,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讲明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讲,指出该学讲在讲明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全然缘故。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讲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②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 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 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浅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摘要】: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该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逻辑体系的梳理,探析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之全貌。 【关键词】: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委托 引言 在整个17世纪,欧洲的和平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破坏,一是由宗教改革导致的宗教纷争,二是国王及其对手之间旷日持久的斗争,在由这些动乱所引发的政治论争中,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套广为接受的术语,其接受程度之广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已经流行数个世代,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就已经盛行,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它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属于17、18世纪的政治哲学,如果说霍布斯筑起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而之后的卢梭又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那么洛克则是充分地发挥了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个人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强调政治社会和政府被建立起来的真正目的,形成了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有限政府为终点的完整逻辑体系,并将理论与当时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人民积极抵抗一个不合法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也正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伟大之处,他不仅对英国革命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更是传播到了法兰西,通过卢梭而塑造了法国大革命;传播到了北美殖民地,经由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而融入美国的《独立宣言》。 在洛克著名的《政府论》(下篇)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是其贯穿于整个思想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线索,首先,为了探讨政治社会和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明确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形态,洛克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理论,将此作为其逻辑起点;其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动机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又是什么,洛克为我们阐述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其中涉及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尤其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再次,人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治权威一旦建立,并非不可动摇,政府一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违背了为公众谋福利和保护财产的目的,人民便可以推翻现有政权、重新选举政府;最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人民权利让渡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有限政府的理论由此确立,并成为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洛克的政治思想 汪蒙 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200802080718 摘要约翰·洛克是17 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政治思想社会契约说三权分立说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一 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 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要革命,又害怕人民群众。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是同广大人

浅谈洛克《政府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 136230003 原豫星 【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关键词】自然法思想法律信仰保护私有财产分权理论服务型政府自由裁量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 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从某种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一章论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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