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览表.xls-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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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起止时间
所在学校及专业
学历
全日制教育
在职教育
现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单位机构类型
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从事职务
单位证明人
专业技术与职业(工种)资格情况
取得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级别
或职业资格等级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的关系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档案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照片
曾用名
民族
籍贯
身份证
号码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离异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其他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单位电话
户籍地址
QQ号码
E-mail
最高学历
□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教育经历
学习形式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川人发[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川人发[1995]8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

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

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XXX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XXX archive of the XXX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职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的授权。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干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形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加入XXX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加入工作时间等材料;j)加入XXX、XXX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报酬材料;o)出国(境)材料;p)XXX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二、申请主体:流动人才三、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四、办理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邹城户籍的外地流动人员:本人需携带户口本、毕业证2、在邹城就业的外地流动人员:本人需携带毕业证、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函。

六、审批流程:1、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2、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出具调档函七、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申请主体:需要调档人员或单位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四、办理条件:需要提档的职工及全日制非师范类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退休职工:身份证、失业证2、调外地工作的职工:身份证、失业证、调档函3、大中专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调档函4、单位:出具介绍信、调档函、申请人身份证、学生明细表。

六、审批流程:1、退休职工和调外地工作的职工:个人向就业局档案室提供手续,档案管理员进行转出登记,验档、密封,按规定渠道转出。

2、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调档手续,档案管理员进行转出登记,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验档、密封,按规定渠道转出。

七、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一、办理机构:邹城市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申请主体:需开具档案证明的人员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四、办理条件:需要开具档案证明的职工及全日制非师范类大中专高校毕业生五、申请材料:1、在职职工携带单位介绍信。

失业职工携带身份证,失业证办理。

2、大中专高校毕业生携带毕业证、身份证六、审批流程:审核档案,根据档案实际内容开具相关的存档、政审、经历、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提供职称评审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川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服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一)明确界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公共服务内容,推动服务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的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七章附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4年6月14日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目录1使用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个人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档案管理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个人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功能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2功能截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3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4问题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8届毕业生全国各省市区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2018届毕业生全国各省市区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档案转递: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号邮编:
电话:
河北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及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档案随寄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号,邮编是
学生处联系电话:;
传真: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随寄
湖南省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档案随转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号长城.非常生活商住楼三楼
邮编:
电话:-、、
湖北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襄阳市、荆门市、咸宁市、潜江市、恩施州、随州市、神农架林区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档案随转。
电话: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随转
贵州省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市、州教育局,遵义市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档案转递:生源地市、州教育局,遵义市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八鸽岩路号邮编:
电话:
云南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昆明市派昆明市教育局,其它派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随转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号
邮编:
报到咨询电话:,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随寄。

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才中心联系方式

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才中心联系方式
都江堰市滨江路248号都江堰市政务中心
028-
彭州市公安办证中心
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北路58号
028-
邛崃市公安办证中心
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688号
028-
崇州市公安办证中心
崇州市成温邛公路崇阳镇段与华怀路交叉口西行约100米(现公安局大门右侧)
028—
金堂县公安办证中心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锦江区
红星路35号青年(大学生)创意园·创业园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028-
银海·音泰思青年(大学生)创业园
成都市滨江东路162号
青羊区
青羊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1号
028-
金牛区
海南天元基地
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
028-
夏尔数码基地
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振兴路66号
028-
温江区
四川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海峡两岸科技园青啤大道319号
028-
都江堰市
YBC都江堰青年(大学生)创业中心
都江堰市壹街区尚善南路2号青少年活动中心内
028-
彭州市
彭州市军乐青年(大学生)农业科技创业园
彭州市军乐镇龙岩大道
028-
邛崃市
邛崃市创业孵化基地
邛崃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内
028-
崇州市
郫县新民场镇云凌村
郫县青年川菜原辅料培育园(安德园区)
郫县安德镇泉水村
大邑县
大邑县现代农业青年(大学生)创业园
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兰田大道
028-
新津县
农业创业园
新津县花桥镇马王村
028-

四川省各市州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电话、代码、邮编

四川省各市州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电话、代码、邮编

局二楼
636000
广安市紫金街209
638000
0834--2193986 0833--8197113 0832--6658100 0827--5266033 0826--2392300
513400 511400 512000 511900 511600
510700
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874号
628017 0839--3302461
510800
遂宁市遂州南路281号
629000 0825--5802377
510900
内江市降龙山报社路82号
641000 0832--2037218
511000
乐山市慧园街68号
614000 0833--2439870
511100
宜宾市商业街53号
644000 0831--8247302,5169006
511500
南充市玉带中路二段111号
637000 0817--2810875
511300
达州市西外金兰路74号
635000 0818--2145163
511700
雅安市桃花巷38号
625000 0835--2223370
511800
省市区名 称
四川省
毕业生接收政策
省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信息 毕业生类别
回各市(州)就业主管部门 报到
非师范类
辖区市州 或县区名
成都市
市州/县区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到单位名称
辖区内市州/县区主管部门详细信息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自贡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人才服务中心
攀枝花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人才服务中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研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研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研究
杨玚
【期刊名称】《兰台内外》
【年(卷),期】2022()27
【摘要】2021年12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涵、主体、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日常管理内容,以及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等,为新时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力促进了就业大局稳定和人力资源顺畅流动配置。

本文分析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取得的成绩,以及新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实施原则,及其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存在的新特征,并就落实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做好新时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有益探索。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杨玚
【作者单位】枣庄市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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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接收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转出事由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川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年八月二日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科委承担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能。

2、在川的外国专家,由省人事厅按政策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另行发放就业证。

3、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事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

(二)划出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全省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3、将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管理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交给省委组织部。

4、将省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选派企业稽查特派员的工作交给省委企业工委。

(三)转变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及其他考试的具体事务、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发行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等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4、将办理中央和省级驻蓉企事业单位有关补充调入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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