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定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能源部文号:能源基[1991]747号发布日期:1991-8-22执行日期:1991-8-2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测试能力和可靠性。
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或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及检定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建筑构件、商品砼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土建试验机构,及承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其他建筑企业中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证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土建试验机构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本企业内、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未受资质审查或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
公司型又分为三级,其等级的划分按“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规定办理。
第六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七条试验室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八条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九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与职能2.人员配备与素质3.试验项目范围4.环境与安全5.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6.管理制度7.技术规范、标准8.技术资料与档案9.质量管理第十条认证工作管理机构:10.1 由能源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总体归口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它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本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2.1金属试验室分为一、二级。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2.6.1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设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4.5-14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1)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2)第四章证书管理 (3)第五章行为规范 (4)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5)第七章附则 (5)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索引(2013年版)
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DL/T 805.4-2004
72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2013
73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794-2012
DL/T 794-2001
74
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DL/T 382-2010
7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
GB 13223-91
11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 869-2012
DL/T 869-2004
12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 868-2004
13
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DL/T 819-2010
DL/T 819-2002
14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820-2002
DL/T 5048-95
15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
63
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DL/T 715-2000
64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 438-2009
DL 438-2000
65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T 439-2006
DL/T 439-91
66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441-2004
DL 441-91
108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2010
10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GB 50258-96
GB 50259-96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电力集团发电公司基建期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电⼒集团发电公司基建期⾦属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集团发电公司基建期⾦属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电⼒项⽬(以下简称“项⽬”)基建期⾦属技术监督管理,加强基⾦属部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各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相关规章制度,结合⼯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项⽬基建期⾦属技术监督管理。
第⼆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建设单位设专职“⾦属专业⼯程师”岗位,安装单位应设3名以上⾦属焊接专业岗位专责⼯程师岗位,全⾯负责电⼚基建期间的⾦属专业管理。
对该岗位⼈员要求如下:(⼀)⾦属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5年以上⾦属专业管理⼯作经验。
(三)掌握最新发布的《⽕⼒发电⼚⾦属技术监督规程》(DL/T438)、《电⼒⼯业锅炉压⼒容器监察规程》(DL612)、《电站锅炉压⼒容器检验规程》(DL647)、《⽕⼒发电⼚焊接技术规程》(DL/T869)中的主要内容。
(四)熟悉⾦属专业其他规程及标准。
(五)参加过⾦属专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锅监⼯程师、焊接⼯程师、焊接质检师、⽆损检验、理化检验⼆级等资格证)。
第四条⾦属专业⼯程师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属专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编制项⽬⾦属专业相关技术及管理⽂件。
(三)组织项⽬⾦属选材评审。
(四)确定⾦属专业设备监造范围。
(五)组织安装阶段⾦属专业检验检测项⽬评审。
(六)定期组织⾦属专业全⾯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落实并形成书⾯⽂件存档。
(七)组织召开“⾦属专题会”,落实⾦属专业⼯作计划的执⾏及完成情况。
(⼋)确定锅炉压⼒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属技术监督范围。
第三章阶段⼯作要点第五条设计阶段:⾦属部件设计选材,制造与安装范围界定,焊接接头型式审定。
第六条采购及设备制造阶段:技术条件书,⾦属专业监造及检验检测。
第七条安装阶段: 资质审查,技术及质量管理,⾦属部件制造质量监检范围及检验检测⽐例,⾦属部件安装检验检测项⽬及⽐例,监理。
1.0-电力建设工程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索引(2013年版)
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发电工程 采用的规程、规范、标准清单
序号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标准名称 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 范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 化还原法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 催化还原法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及 评价规程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技术规 范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 分) 标准号 DL/T 260-2012 HJ 562-2010 HJ 563-2010 DL/T 5295-2013 DL/T 5294-2013 DL/T 5437-2009 国电电源[2002] 896号 DLT 1144-2012 GB/T 50502-2009 DL/T 855-2004 电建(1995) 543号 建质(1995) 140号 JGJ/T 77-2010 DL 5009.1-2002 DL 5009.1-92 SDJ 68-84 电建(1996)159号 火发字(80)5号 建质(1996) 111号 替代标准
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发电工程 采用的规程、规范、标准清单
序号 范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 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 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 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1 部分:土建工程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9 部分:水工工程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2 部分:锅炉机组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3 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4 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5 部分:管道及系统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6 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7 部分:焊接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 8 部分:加工配制 火电厂烟气脱硫吸收塔施工及验收规程 火电厂1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 定规程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 收评定规程 GB 50171-2012 GB 50172-2012 GB 50173-92 GB 50575-2010 GB 50254-2014 GB 50255-2014 GB 50256-96 GB 50257-96 DL/T 5210.1-2012 DL/T 5210.9-2012 DL/T 5210.2-2009 DL/T 5210.3-2009 DL/T 5161-2002 DL/T 5210.4-2009 DL/T 5210.5-2009 DL/T 5210.6-2009 DL/T 5210.7-2010 DL/T 5210.8-2009 DL/T 5418-2009 DL/T 5417-2009 DL/T 5403-2007 电综(1998) 145号 国电电源(2001) 116号 国电电源(2001) 210号 建质(1996) 111号 (83) 水 电 基 火 字 第137号 建质(1996) 111号 电综(1998)145号 DL/T5210.1-2005 GB 50171-92 GB 50172-92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替代标准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目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站长: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副站长: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王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徐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秘书长: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副秘书长: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杨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工程质量】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doc 80页)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doc 80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目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站长: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副站长: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王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徐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秘书长: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副秘书长: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杨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内蒙古电力质监中心站对现场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可办法
内蒙古电力质监中心站对现场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可办法1、现场金属试验室隶属的公司金属试验室必须持有电力部门颁发的A 级金属试验室资质。
2、企业的质保体系应能有效运行、现场金属试验室与工程项目部在质保体系中接口合理,安全质量管理能做到有序、可控、可追溯,可见证。
3、现场金属试验室的焊接质检员、无损检测、金相、光谱、力学性能等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持证级别、持证项目以及持证人数(人、证)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4、现场金属试验室的检测设备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即跟踪检验)。
设备仪器的品种、数量应满足下表要求:注:附件、材料要满足施工需要,设备可以串用,也可以借用但要办理正式的租赁手续。
5、金属检验应根据相关的规程和标准,编制工作程序、进行工艺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必要的检验技术措施及技术文件。
6、现场金属试验室要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和施工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至少应有如下管理制度:1)现场金属试验室组织结构和岗位责任制;2)现场金属试验室与项目部的组织与工作关系(质量保证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检验流程控制和接口关系等);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技术作业指导书编制、修订办法;4)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5)工具、试块材料的管理制度(含计划、采购、领用、保管等);6)易燃、易爆药品的使用、管理办法;7)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含卫生、防疫、体检等);8)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含持证人员的档案管理);9)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档案管理办法;10)锅炉、压力容器和金属监督管理办法;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2)外协以及临时工的管理办法;13)计量检定管理办法;14)技术标准、规程使用管理制度;15)质量放行与不合格品(件)的质量控制办法(含报告制度、质量风险放行签证办法等);16)金属检验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考核办法。
7、现场金属试验室建筑面积或房屋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一般不宜小于80㎡,其中:办公室、资料挡案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检测试验室、工具材料库房、暗室(至少需要一间房3×5㎡)。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三〕参观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根本情况。与资质认定无关的场所,原那么上可不参观。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实验室的软件和硬件分别进展评审,并对拟定的工程进展现场试验。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要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展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质量检验根本理论知识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工程〔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工程〔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第四章 实验室根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结论为“根本符合〞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一个月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书?〔见附件十一,以下简称整改报告书〕,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根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应当而且能够在两个月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不允许超过两个月〕完成整改,经评审组长组织现场复核〔只允许现场复核一次〕,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实验室填写的?整改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展考核。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最新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的资质认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活动,提高试验室的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试验室。
第三条:管理原则资质认证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四条:资质等级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
拥有符合要求的试验检测人员。
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场所。
第三章:资质申请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资质认证的试验室需提交以下材料:资质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试验室管理制度文件。
人员、设备和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接受资质审查。
通过现场评审。
获得资质认证。
第四章:资质审查第八条:审查机构由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资质审查。
第九条:审查内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试验室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
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试验检测设备和场所的符合性。
第十条:审查方式采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资质认证第十一条:认证决定审查合格的试验室,由审查机构颁发资质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认证有效期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认证变更试验室变更资质等级或资质条件时,应重新申请认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试验室,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情况将作为其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通过实施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将有效提升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的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能力,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金
精心整理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第六条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金属试验室分为一、二级:一级:一级施工企业资质或承担安装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的电力建设企业公司级试验室。
二级: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或承担安装600MW以下高温高压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的电力建设企业公司级试验室。
各等级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金属试验室可以从事以下业务: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司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他类型的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专门的行业组织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认证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一)组织机构与职能;(二)人员配备和资质等级;(三)试验项目;(四)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包括辐射防护仪表);(五)企业计量等级证书及试验室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六)试验室项目及内容;(七)试验室规章制度目录;(八)试验室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九)试验室已整理积累的试验技术资料、档案目录;(十)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十一)试验室各项试验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及健康与安全程序;5个20个10第十九条经评审合格者,认证机关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资质认证许可证。
第二十条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并进行定期年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在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提出换证申请,由认证机关进行考核验证,合格者由认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在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关应视情况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抽查。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它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本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2.1金属试验室分为一、二级。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2.6.1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设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时间:2006-09-09 作者:法律部本文现已有点击: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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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 55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7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二○○五年十月十九日1 总则1.1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 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室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 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他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查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2.1金属试验室分为一级金属试验室和二级金属试验室。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
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2.6.1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没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2.6.2接受委托承担进口机组和国内机组设备的制造厂内的有关设备监理任务及安装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任务。
2.6.3 接受委托承担焊工培训、考核的检验任务。
2.6.4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金属监督检验。
2.6.5承担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合同规定的其他金属检验项目。
2.6.6金属试验室应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金属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3 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3.1认证评审的内容:a) 质量管理体系;b) 管理制度;c) 组织机构与职能;d) 人员配备与素质;e) 试验项目范围;f) 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g) 技术规范、标准;h) 技术资料;i) 环境与安全。
3.2 认证评审标准:3.2.1认证评审打分采用在额定为100分的基础上,根据对具体要求细节符合与否加减分数,最后汇总合计评定分的办法。
各项评定分=该项额定分数×评分系数。
3.2.2 认证评审项目共10项,各项目的内容(是否是关键项目)、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评分系数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附件一)。
3.2.3 评审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
凡有关键项目不合格或合计评定分低于80分的,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无关键项目不合格,且合计评定分为80分以上者,其评定结果为合格。
3.3申请:3.3.1申请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一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从事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申请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从事5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认证申请。
3.3.2申请认证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在对照附件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向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申请。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递交下列资料:a) 金属试验室基本情况的介绍;b) “放射线工作许可证”、“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c) 组织机构框图(包括金属监督网框图);d) 金属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和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包括辐射防护仪表);e) 企业计量证书及金属试验室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f) 金属试验室试验项目及对应标准目录;g) 金属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h) 金属试验室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目录;i) 金属试验室质量手册(或企业质量手册的相关部分);i) 金属试验室各项试验工作程序及健康与安全程序文件目录;k) 金属检验作业指导书目录及典型工程检验作业文件(2~3份);1) 金属试验室行政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简历表和人员情况登记表;m) 金属试验室所承担的近三年主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简况及其主要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资料应一式两份,如现场评审需要增加份数由主管认证机构决定。
3.4认证评审程序:3.4.1金属试验室认证评审工作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
3.4.2申报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预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或复核。
3.4.3申报电力建设工程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认证或复核,并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记录、评审认证结果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3.4.4预审:a) 由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认证评审标准后可以组织现场评审;。
如形式审查认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现场评审认为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证评审标准的要求时,为预审未通过。
再通知申请单位时需有完善和整改的项目、内容要求。
b) 形式审查后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及评审组到现场认证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上报总站。
3.4.5评审、考核: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小组对金属试验室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做出预审结论并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在预审阶段经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考核产生的整改内容,各预审组织单位应监督申报单位在不超过30日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闭环。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派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现场评审、考核实施监督。
3.4.6认证:a)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收到各预审组织单位上报的预审资料及整改封闭文件后,及时组织对上报文件的确认工作,确认方式可以是会议或现场复核评审。
经评审、考核并经确认合格者,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b) 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视情况对试验室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
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可视情况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c) 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项目抽查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4 资质证书管理4.1 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
持证单位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证评审申请,由主管认证机构进行复证评审,合格者换发新证或延长有效期。
4.2在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以视情况对该金属试验室作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达标,否则可视情况吊销资质证书。
4.3金属试验室违反规定程序操作、出现严重试验检测质量事故或提供不真实试验报告的,一经查实将被暂停工作或吊销资质证书。
5 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5.1取得资质的金属试验室派驻工程现场的金属试验机构,应该在进驻工程现场开始工作前通过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派出机构认证申请,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评审,认证条件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仪器配置基本要求》(附件三)和《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附件四)。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资质证书。
5.2 符合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认证条件并通过认证的派出机构可以承担该金属试验室经核准的试验与检验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
5.3派出机构完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并移交竣工报告后,派出机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6 附则6.1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者为有要求。
** 因施工现场理化试验工作量不大,一个公司只需设置一套,放在焊培中心亦可。
附件二:表1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表2 试验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表3 金属试验室人员情况登记表表4 金属试验项目范围及对应标准表5 金属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续表附件三: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仪器配置基本要求续表附件四: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