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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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04 规划实施
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明确土地整备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 责任;确定各类用地整备方式指引。 土地整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留用土地、移交政府储备用地的规模及选址范围; (2)留用土地规划主导用地功能、总建筑规模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模; (3)规划范围内需调整及优化的市、区级配套设施规 划控制要求。
根据留用土地规划的对周边环 境承载力的影响,提出实施范 围总体控制要求,确定需优化 调整的城市“五线”及各项配 套设施。
1 总则
1.3 编制内容
编制原则:
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
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 性; 2、留用土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3、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4、规划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据《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需开展规划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 ➢ 利益统筹试点项目; ➢ 返还用地项目; ➢ 置换用地项目及安置用地项目

深圳市密度分区及地块容积率测算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1022

深圳市密度分区及地块容积率测算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1022

深圳市密度分区及地块容积率测算规定(试行)1.1城市密度分区1.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1.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居住、商业两个类别四个等级,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划分等级区别。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宜按表1.1.2、附图1《居住用地密度分区图》、附图2《商业用地密度分区图》执行。

表1.1.2密度分区1.1.3 仓储用地(W1)地块容积率上限为3.0,物流用地(W0)地块容积率上限为4.0。

1.2 地块容积率测算公式地块容积率测算公式分为单一功能用地测算公式与混合功能用地测算公式。

1.2.1 单一功能用地地块测算公式单一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FAR测算=FAR基准S×(1+A1+A2)x(1+A3)式中:FAR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S—承载力修正系数;A1—轨道站点修正系数;A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A3—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1.2.2 混合功能用地地块测算公式: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

FAR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的测算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3 修正系数地块容积率修正系数包括承载力修正系数、轨道站点修正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1.3.1 承载力修正系数(S)承载力修正系数是通过校核区域交通、综合市政供需情况综合形成的修正系数,按照表1.3.1、附图3《承载力修正系数图》执行。

表1.3.11.3.2 轨道站点修正系数(A1)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等级及覆盖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

法定图则(修编)

法定图则(修编)

法定图则(修编)深圳市宝安302-01号⽚区[光明北地区] 法定图则(修编)No.BA302-01/02(⽂本、图表)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〇⼀⼋年⼗⼀⽉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深圳市宝安302-01号⽚区[光明北地区]法定图则(修编)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本及图表两部分。

(1)⽂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的规划控制条⽂及说明。

(注:⽂本中的配图及照⽚均不具有法律效⼒。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〇⼀⼋年⼗⼀⽉⽂本⽬录前⾔ (1)1总则 (3)2发展⽬标 (4)3⽤地布局与⼟地利⽤ (4)4⼈⼝规模与开发强度 (6)5公共设施 (6)6综合交通 (7)7市政⼯程 (10)8城市设计 (12)9⾃然⽣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4)10“五线”控制 (14)11规划实施 (15)12其它 (15)13附则 (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0)附表 (23)前⾔光明北地区(以下简称本区)位于深圳市西北部的光明新区新湖街道,距离宝安国际机场、蛇⼝港区和⼤铲湾港区约30分钟车程。

西临光明中⼼区,南接凤凰城和光明⼩镇,东临东莞市黄江镇。

本区南部设有⼴深港客运专线的光明城站,规划轨道交通6号线⽀线经过本区,设有新明医院站和中⼭⼤学站,并预留⼀处规划⾼等院校站点。

同时,本区依托光侨路和公常路等主⼲路与周边⾼快速路进⾏联系,具备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

光明北地区属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的西部滨海分区中的西部⾼新组团,该⽚区原法定图则于2012年通过审批,其对本区的开发建设具有重⼤意义,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本区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出现了巨⼤的变化。

(1)重⼤项⽬落位的带动中⼭⼤学·深圳校区和中⼭⼤学附属第七医院(原新明医院)的落户,对本区乃⾄整个光明新区的发展都产⽣了重⼤影响,对本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建设规模、整体形象及重⼤基础设施布局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测算后,地块最终建筑功能实际比例可依据《深标》关于土地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五条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转移容积:(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法定图则(修编)

法定图则(修编)

深圳市宝安302-01号片区[光明北地区] 法定图则(修编)No.BA302-01/02(文本、图表)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深圳市宝安302-01号片区[光明北地区]法定图则(修编)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7年第9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

(注:文本中的配图及照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文本目录前言 (1)1总则 (3)2发展目标 (4)3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 (4)4人口规模与开发强度 (6)5公共设施 (6)6综合交通 (7)7市政工程 (10)8城市设计 (12)9自然生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4)10“五线”控制 (14)11规划实施 (15)12其它 (15)13附则 (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0)附表 (23)前言光明北地区(以下简称本区)位于深圳市西北部的光明新区新湖街道,距离宝安国际机场、蛇口港区和大铲湾港区约30分钟车程。

西临光明中心区,南接凤凰城和光明小镇,东临东莞市黄江镇。

本区南部设有广深港客运专线的光明城站,规划轨道交通6号线支线经过本区,设有新明医院站和中山大学站,并预留一处规划高等院校站点。

同时,本区依托光侨路和公常路等主干路与周边高快速路进行联系,具备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

光明北地区属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的西部滨海分区中的西部高新组团,该片区原法定图则于2012年通过审批,其对本区的开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本区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

(1)重大项目落位的带动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原新明医院)的落户,对本区乃至整个光明新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本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建设规模、整体形象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008-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

008-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

16.
第六章 特别规定
17. 【基本规定】除以上规定外,容积率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其它特殊控制要求,如土地综合承 载能力、景观生态要求等。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如城市门户、城市地标、文化商业中心、历 史文化保护等地区,可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确定容积率。 【条件制约地区】对建筑高度、密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特殊地质构造区、机场净空、 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容积率。 【景观生态地区】在滨海、滨河、临山、城市公园等景观资源相邻地区,以及水源保护区、 红树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相邻地区,地块容积率应在环境评估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给予适 当折减,以保证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安全。 【配套制约地区】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确无法解决的地区,应适 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地形受限地区】因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应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国家相关 法规、规范的要求。 【设计规范要求】 容积率确定应考虑建筑间距, 满足国家和地方日照、 消防等规范的要求。
2. 3.
第二章
4.
居住、商业用地
【计算公式】居住用地(R) 、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确定方法如下: 居住用地(R) 、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 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计算公式如下: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其中:FAR 基准为对应的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 等为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分别为地块规模系数、交通修正系数等。
(1) 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1) 站点综合定位根据各地铁线路详细规划成果确定; 2) 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规定半径计算基点,规定半径分别为 200 米和 500 米两个等级; 3) 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块,应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 到整个地块; 4) 远期实施的地铁线路站点一般不考虑修正。 表 5:地铁站点修正系数表 区位情况 修正系数 距离站 点 (米) 综合枢纽站 200 500 +80% +60% 车站综合定位 交通接驳站 0 0 片区中心站 +60% +40% 一般站 +40% +20%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72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72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72号1994年3月24日)各有关设计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设计与管理工作,提高详细规划的设计水平,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城市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在详细规划的设计、呈报等环节上普遍存在的深度不够,呈批的规划文件不规范,图纸杂乱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现通知如下。

望各有关设计单位在编制、呈报详细规划工作时严格执行。

一、我市详细规划的层次及工作内容我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简称修规)两个层次。

(一)控规应依据所在分区的分区规划进行编制,并根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分区规划的目标。

控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1、划分功能小区并对每块土地编号;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及用途;3、控制容积率(毛容积率);4、确定居住人口规模;5、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及配套要求(包括分区级、居住区级);6、主要道路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公共停车场、站的位置及面积;7、给排水及防洪、电力电讯、园林绿化等各项市政专项规划;8、竖向规划。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性质、规模、主要道路网等要求进行编制。

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模式、建设标准、环境设计、城市街景及建筑空间效果等因素,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目标,修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1、对规划小区内的每块土地编号及标明用途;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居住人口、建筑高度的限制;3、标明道路的宽度、标高、转弯半径及隧道、天桥的位置及标局;4、区内外的交通组织,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出入口,汽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及公交车站的布置形式;5、道路及土地平整要求,现状和设计标高;6、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各项市政设计;7、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及规模;8、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城市建筑小品,绿地设计。

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附件: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1.【编制依据】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提高容积率确定的科学性,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本指引主要为法定图则编制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及其混合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

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特殊用地(D)等,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确定。

第二章居住、商业用地4.【计算公式】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确定方法如下: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

计算公式如下:FAR规划=FAR基准×(1+ A1)×(1+A2)…;其中:FAR基准为对应的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A1、A2等为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分别为地块规模系数、交通修正系数等。

5.【密度分区模型】全市用地共划分为六级密度分区(详见附图1)。

I级密度分区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临近区域内,应严格控制,其容积率确定应专门研究。

6.【基准容积率】各级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按表1和表2确定。

(1)表1:居住用地(R)基准容积率表(2) 表2:商业用地(C )基准容积率表7.【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分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两类,分别按下表确定:(1)表3:居住用地(R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表 * 不满1公顷的忽略不计,表4同。

(2)表4:商业用地(C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表8. 【交通修正系数】交通修正系数包括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和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深圳容积率的计算规定(收藏)

深圳容积率的计算规定(收藏)

4.1.1 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4.1.1.1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在建筑容积率计算时,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即: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4.2 建筑容积率的调整在建筑设计审批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鼓励与限制性政策规定,按本规定4.2.1条、4.2.2条及4.2.3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规定建筑容积率")进行核增、核减、奖励性调整,与之对应的建筑面积称为核增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即: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定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X建设用地面积4.2.1 核增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经审核,下列情形增加核增建筑面积:4.2.1.1 在建筑物内开辟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绿化休闲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或地下室内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5.0米,净高不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

(2)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小于6.0米,进深不小于8.0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停车,但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

(4)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初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

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

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

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 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

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

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2.2.1文本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3.1文本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

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C分别表示条文适用地区类型;无标注的,表示适用全部类型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3.1.1总则说明法定图则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1)适用范围:图则地区的界限和面积。

20190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对照表——新旧条文》

20190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对照表——新旧条文》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 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4.2.3
地块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其中,地块基础容积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 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地块规模、周边道路和地铁站点等)进行修正的容积部分;地块转移
附件 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对照表——条文 《深标》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局部修订
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条文)
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密度分区成果基础上,结合深圳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按照城市 总体空间结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资源条件等综合确定城市密度与地块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以充分发挥土地效 益、扩展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土地交通协调发展以及进一步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本章为指引性内容,提出的城市建设 用地密度分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的方法与指引区间,宜参照执行。
4.2.5
规划主管部门在本标准与准则基础上另行制定转移容积和奖励容积的相关规定。
《深标》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局部修订
4.3 各类用地密度分区 4.3.1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 4 个等级区间, 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宜符合表 4.3.1 的规
定。密度三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地块若位于地铁站点 500 米范围内的,其容积率上限可按照密度一、二区 执行。
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等用地地块容积率不作特别规定。 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 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 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 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须同 制要求。 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按本标准与准则确定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仅作为技术参 4.2.3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 件(周边道路、地铁站点和地块规模等)进行修正。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考,具体地块容积及容积率应结合相关影响条件综合研究论证,按程序批准确定。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2014 版)已纳入海绵城市中低影响开发 的内容,近期又结合海绵城市内容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中增加海绵城市的内容
序号 1 2 章节 1.4【指导思想】 2.1.1 主要编制内容 调整内容 在“重视人居环境建设”后加入“和海绵城市建设” 在“ (5) 确定图则片区的建设规模及人口规模, 确定地块 容积率及单元建筑规模”后加入“及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 将“ (4) ……并对实施低冲击模式建设的道路提出规划指 引”中的“低冲击模式建设的道路”改成“海绵型道 路” 将“ (6) ……并提出低冲击技术应用相关规划指引”中的 “提出低冲击技术应用”改成“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在“ (4) 简要说明图则片区街道、 河流与沿线空间控制要 求”后加入“及径流排放路径” 在“(2)……数量、位置、面积等指标”后加入“自然生 态保护及绿地系统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说明该理念落实情况。” 在“ (4) ……现状植被等造成大规模破坏”后加入“充分 考虑径流排放路径, 对主要地表径流通道及其周边的用地 进行统筹,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开放空间和道路设施等用 地。” “(6)道路交通规划……⑤对实施低冲击模式建设的道 路,应提出相关规划指引”中“低冲击模式建设”改为 “海绵型建设”,并在该句后加入“(按照城市道路径流 控制技术要求,细化道路断面、竖向设计,并与周边绿地 或开放空间充分衔接) 。” 在“ (2) 给水工程规划……⑥提出雨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 等节水要求和措施。有条件地区可布置再生水管网,确定 管径及主要再生水设施的位置、用地和规模”将“有条件 地区可”改为“按上层次规划要求” 将“(3)雨水、防洪工程规划”整个小节删除,并加入 “(3)排水防涝规划 1) 依据城市水环境质量区划和要求, 明确规划地区和重点 地块(涉水)的水环境质量要求。 2)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排水体制、 内涝设计重现期标准和 主干管网布局,进行规划区排水系统布局,确定排水管渠 的路由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根据规划区的现状和功能 要求,一般情况下,按雨污分流制布局相关管网和设施, 并在地块中落实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对合流制排水区域,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

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

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

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文本·图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总则 (1)第一章目标与策略 (3)第一节更新目标 (3)第二节更新策略 (4)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 (8)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 (8)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 (10)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12)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 (12)第二节城市设计指引 (14)第四章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16)第一节完善配套设施体系 (16)第二节优化综合交通体系 (17)第五章保障性住房配建 (20)第一节配建原则 (20)第二节配建比例 (20)第六章近期重点地区 (22)第一节重点地区划定 (22)第二节分类改造指引 (22)第七章实施机制 (25)第一节强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 (25)第二节构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26)第三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体系 (26)第四节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27)第五节建立城市更新实施评估机制 (28)附件1:近期重点地区改造指引 (29)附件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36)附图一:区位分析图 (63)附图二:“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64)附图三:“三旧”改造规划图 (65)附图四:“三旧”改造用地功能布局图 (66)附图五:密度分区指引图 (67)附图六:城市设计指引图 (68)附图七: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图 (69)附图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 (70)附图九:综合交通规划布局图 (71)附图十:保障性住房配建指引图 (72)附图十一:近期重点地区图 (73)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土地整备策略——以深圳为例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土地整备策略——以深圳为例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土地整备策略——以深圳为例发布时间:2022-07-22T03:17:55.967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卷3月第5期作者:韦先贤[导读] 改革开放多年以来,我国城市的空间拓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城市土地资源消耗过大,韦先贤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深圳 518000摘要:改革开放多年以来,我国城市的空间拓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城市土地资源消耗过大,城市中现存的可开发用地逐步减少。

随着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标准以及 “城市更新行动”策略的提出,各地城市建设思路从传统的增量规划转变为存量规划,将现有城市土地资源进行集约化整合,逐步向老城区拿空间,进行土地二次开发,移交部分公共利益用地并升级公共配套等设施,达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城市高效、集约、生态、现代化发展目标。

关键词: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存量规划;深圳引言城市更新的定义基础是全面而完整的远见和行动以解决城市问题,并且寻求实现一个面临改变的地区在经济、物质、社会和环境条件等方面持久的改善[1]。

城市更新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推动下的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城市空间的再利用,既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等物质性的更新,又包括社会网络结构、心理定势和城市文化等非物质的更新,本文所指的更新是指狭义的物质空间上的更新。

土地整备是各类土地零散的违法开发用地项目等进行摸底重新开发整合,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及拆迁、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填海造地等方式,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并进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开发。

土地整备过程中留用地通过协议出让土地方式直接出让给村集体不走招拍挂程序,该做法一方面绕过了土地出让拍卖环节,使农村集体获取土地的门槛和成本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通过安排留用地的方式完成了土地确权,显化了农村集体土地价值,实现了同地同权[2]。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土地整备策略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存量开发,能效升级、空间品质提升、社会环境改善等背景下的土地二次开发整理路径,本文将从土地整备产生的背景以及目前所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提出改善思路以供参考。

法定图则草案-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法定图则草案-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宝安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老城东片区)法定图则No. BA302-03&05/01(草案)(文本、图表)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宝安302-03&05号片区[光明中心地区](老城东片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 1 )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及说明。

(注:文本中的配图及照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2 )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七月文本目录1 总则 (3)2 发展目标 (3)3 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 (4)4 人口规模与开发强度 (5)5 公共设施 (5)6 综合交通 (5)7 市政工程 (8)8 城市设计 (10)9 自然生态保护与绿地系统规划 (11)10 “五线”控制 (11)11 规划实施 (11)12 其它 (12)13 附则 (12)附表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22)附表2 道路系统规划一览表 (25)前言光明中心地区老城东片区位于光明中心地区东南部,规划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现状建设较成熟,交通、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相对完善,集中分布光明中心地区近期计划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

轨道6号线的实施建设为该地区带来发展机遇,使之成为光明中心地区近期开展高标准城市建设的启动区。

图1:图则区位示意图本片区法定图则在前期《光明中心区城市设计》、《光明中心区开发指导规划》、2011版《光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公示)等一系列规划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系列政策、201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等政策、规范,结合光明中心地区近年发展状况及其实际发展需要,开展本图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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