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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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 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

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C分别表示条文适用地区类型;无标注的,表示适用全部类型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

3.1.1总则

说明法定图则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

(1)适用范围:图则地区的界限和面积。

(2)编制依据:已批准的规划依据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据。(3)规划原则:编制法定图则所遵循的主要原则。(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1.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1)主要用途规定:说明根据图则地区的功能定位所确定的主要土地用途;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在图表中详细

表达。

(2)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规定:说明图则地区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规定的基本内容,各地块的相容性规定在图表中详细表达。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等土地利用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不具备相容性。

(3)限制开发规定:说明确定限制开发地区的依据、目的、范围、限制等级、限制开发的具体内容和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等。

(4)发展预留用地规定:说明确定发展预留用地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图表”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说明。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用地无需作开发强度规定,条文应说明此类用地开发强度的审批依据。对于特别管制区,法定图则宜将规划控制指标列为“待定”。

(2)土地细分与合并规定:说明图则地区土地细分开发与合并开发时有关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A、B)(3)旧城改造开发强度规定:说明旧城改造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土地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A)

(4)开发奖励规定:列明为改善环境和城市空间品质,在规划范围内法定图则所鼓励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并在实施中予以适当的开发强度奖励。(此条规定在统一的奖励规定颁布后实施)

3.1.5配套设施规定

(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2)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的方式阐明图则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图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图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a.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

b.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c.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其他规定:居住区级以上的配套设施应划出单独地块建设,若有特殊情况难以独立建设的,应规定其建设的基本要求。

.1.6道路交通规定

说明图则地区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对策,以及道路系统的布局、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等综合交通和轨道交通设施的分布及用地规模,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3.1.7城市设计规定

对不同地段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护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和管理规定,具体根据图则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1.8特殊设施规定

针对特殊设施(如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地下空间等)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特别应针对地下设施(通道出入口、步行街、停车库或其它设施)与地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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