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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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篇一: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6年11月24日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榆
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
中国人大网日期: 2011-11-04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办法;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七条常委
会办公室收到报备文件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应当进行会商,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解决问题。
第九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纠正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在接到纠正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处理结果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认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要求后,即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
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问题的,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二: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
(草稿)
一、客户端组成
1、向人大报送文件单位:13个(3个部分)
(1)市政府
(2)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市人大、县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区人大
(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2、人大内部收文单位:1个(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3、人大内部批转单位:1个(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