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4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47号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我会决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并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变化情况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现就有关改革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考试测试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类别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二)科目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各专业资格考试设相应考试科目1门。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和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的考试科目分别对应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各管理资质测试的考试科目均设1门,分别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下列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涵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向他人输送或谋求不正当利益B.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的自律规则C.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D.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正确答案:A2、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与重大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报告。
A.2B.5C.7D.10正确答案:A3、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行为包括()。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D4、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5、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为()年。
A.1B.2C.3D.4正确答案:C6、下列( )不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
A.企业发展B.交易C.资本投入D.资本退出正确答案:B7、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
A.Ⅱ.ⅢB.Ⅰ.Ⅱ.ⅢC.Ⅰ.Ⅱ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D8、(2020年真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开展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II、IIIB.I、IVC.II、III、IVD.I、III、IV正确答案:D9、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业务账户的情形有()。
A.③④B.①②③④C.②③D.①②④正确答案:D10、经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经营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 )五个等级。
A.Al、A2、A3、A4、A5B.A5、A4、A3、A2、A1C.Cl、C2、C3、C4、C5D.C5、C4、C3、C2、C1正确答案:C11、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B.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C.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D.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答案】 C2、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做到()。
A.I、IIB.I、IVC.I、IIID.I、II、III、IV【答案】 D3、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建立的制度有()。
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D.Ⅰ.Ⅱ.Ⅲ.Ⅳ【答案】 B4、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
A.Ⅱ.ⅣB.Ⅰ.Ⅱ.Ⅲ.ⅣC.Ⅰ.ⅢD.Ⅰ.Ⅲ.Ⅳ【答案】 A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
A.Ⅰ.ⅡB.Ⅲ.ⅣC.Ⅰ.Ⅲ.ⅣD.Ⅰ.Ⅳ【答案】 D6、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分为()。
A.证券分析师和客户经理B.证券咨询师和证券分析师C.证券研究员和投资顾问D.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答案】 D7、(2019年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定义范畴的是()。
A.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B.依法处置合伙人的其他财产C.合伙人的出资D.依法处置合伙企业不动产取得的收益【答案】 B8、董事会应当至少每()举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
A.年B.半年C.季度D.月【答案】 A9、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8月接受乙公司的委托,进行证券买卖。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B.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与乙公司共享证券买卖收益C.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指令不合理,所以根据自己的分析进行交易D.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答案】 D10、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各会员单位:我会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14年,我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经2014年12月1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2014年12月修订)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券经纪人执业前测试题
证券经纪人执业前测试题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0题)(1)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A.40;10B.40;20C.60;20D.60;40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2)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经纪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即经纪人一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在()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A.五年内B.十年内C.终身D.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6 年以上10 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三)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 次以上,或者5 年内曾经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中证协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两个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现就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_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s("fzoom");发布时间:2020-09-15s("hzh0");s("hzh1");s("hzh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14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为落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维护证券市场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细则》的有关精神,共同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各管理工作。
二、各机构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适当的人员聘用及岗位标准、切实可行的后续培训计划、严格的执业人员执业监督机制及档案管理等,并于2003年底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11、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
A. 注销登记B. 中止登记C. 联合惩戒D. 终生追责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及惩戒机制。
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由( )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前述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A. 行业协会B. 中国人民银行C. 中国证监会D.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行业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本题考查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3、下列属于沪港通与深港通业务基本交易规则的有()。
Ⅰ.订单设计与修改Ⅱ.回转交易Ⅲ.T+2交收制度Ⅳ.额度控制A. Ⅰ、Ⅱ、ⅢB. 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Ⅱ、Ⅳ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基本交易规则。
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基本交易规则包括订单设计、订单修改、T+2交收制度、额度控制、回转交易等内容,Ⅰ、Ⅱ、Ⅲ、Ⅳ项符合。
综上所述,Ⅰ、Ⅱ、Ⅲ、Ⅳ项均符合题意。
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
A. 行政法规B. 自律管理C. 法律D. 部门规章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证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行政法规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05.14【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中证协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近期,我会发现部分会员单位未严格遵守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导致个别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机构执业。
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员单位要做好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状况调查,了解其劳动关系或证券经纪业务委托关系现状,获取其离职证明或解除委托关系证明。
二、会员单位聘用从业人员后,应当及时督促其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会员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认真审核其执业注册申请相关信息,保证执业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
三、所属从业人员离职的,会员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所属从业人员受到公司内部处分,因执业行为违规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在作出内部处分决定或知悉该从业人员被实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给予处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处罚备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会。
四、会员单位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未严格履行注册信息审核或信息备案责任的,所属从业人员存在同时在两个机构执业、提交虚假注册信息等情形的,会员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结果反馈我会。
会员单位合规总监、督察长等要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提交处罚信息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中证协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9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做好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其向我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我会依据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
二、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自2010年起,我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三、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我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费用参照从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按照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执业注册登记。
四、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我会统一印制、编号。
我会委托地方协会办理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证券公司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地方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
证券经纪人证书工本费为5元/本,由地方协会代为收取。
五、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我会制定的《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10.19•【文号】中证协函〔2015〕202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函〔2015〕202号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 147号),我会调整了执业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执业注册流程,对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现就执业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条件1、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参加并通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 147号)规定的科目(或科目组合)考试。
2、规定科目组合之一考试合格且成绩有效,具备申请执业注册的资质条件;同时符合学历经历条件和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执业注册并获得执业证书。
二、管理分工1、机构负责申请注册人员提交材料的实质审核。
机构指定专人(资格管理员)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日常更新及维护本机构的执业注册信息,保证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注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注册申请、变更登记、资格年检、主要业务经历、离职备案等内容。
2、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执业注册实行形式审核,只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
3、协会根据情况对各机构的执业注册工作开展抽查或者检查,并依据自律规则实施自律管理。
三、纪律要求1、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2、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更新和维护本机构相关信息的,协会将依据自律规则暂停其执业注册申请。
3、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5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5章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节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考点1: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证券基金行业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1)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行稳致远的立身之本。
(2)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3)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保障。
(4)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抓手。
考点2:行业的文化理念行业的文化理念:①合规是底线;②诚信是义务;③专业是特色;④稳健是保证。
考点3:行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行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坚持依法合规,筑牢发展基础;②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③坚持专业精神,提升服务能力;④坚持稳健经营,促进健康发展;⑤坚持廉洁自律,弘扬清风正气;⑥牢记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
第二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考点: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要求(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①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②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③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④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⑤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①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②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③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④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⑤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⑥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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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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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3.04
•【文号】中证协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3.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23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现就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人员。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
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登记类别。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
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三、登记程序。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完备的,协会在登记后生成唯一登记编号。
登记信息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知机构及时补正。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机构责任。
机构应当确保所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
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登记信息查询。
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违规处理。
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
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
以注销登记。
七、衔接安排。
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登记,执业证书编号即为登记编号,无需重新登记。
已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登记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登记信息。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