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杭建科发[2009]444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发【2009】444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徐建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号)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二)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一)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三)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低于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四)50万元及其以上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工程;(五)深基坑工程;(六)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七)校舍工程。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等部分检测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56号)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质量检测管理,我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10〕102号)和《关于加强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9号),对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等检测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
然而,目前由于国家、省个别检测标准已进行了修订,造成文件中部分检测要求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上述文件中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工程基桩(地基)检测调整内容《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10〕102号)附件1中关于基桩和地基检测内容调整如下:(一)原文件中对于同批施工的基桩或地基包含多个单位工程时,可以合并申报检测且数量应覆盖到所有的单位工程,现调整为“检测应按单位工程计算,当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抽检数量宜按子单位工程计算。
小区工程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经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对地基处理面积超过20000㎡或工程桩总数超过2000根的大型单位工程,超过部分的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相应规定抽检数量的50%。
”(二)对于采用高应变法时,抽检数量由“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调整为“不应少于总桩数的8%,且不得少于10根”。
(三)对于桩径≥800mm的各类灌注桩,原文件规定一般采取2种检测方法,现调整为一般采取3种检测方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5•【文号】建城[2002]221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与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九月五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超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架、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件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1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闽建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2.07.23【实施日期】200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
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
影响地下室、基坑、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
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
影响隧道、下穿道、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6
洞室地基、岩溶地基判定结果和评价内容变更。
7
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文件有重大差异,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须进行补充勘察。
4
供暖、空调冷热源机房位置变更。
5
人防防护通风方式、风量标准变更。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1
保温形式变更。
2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变更。
3
外窗(含幕墙)型材、玻璃类型、开启面积、遮阳措施变更。
4
绿色建筑达标条文变更。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
2
车道数、建筑限界变更。
√
3
道路平面线形变更或道路宽度变更。
√
4
道路重要控制点(与现状建构筑物竖向关系,与主、次干道交叉口,地块主要出入口)标高变更。
沪建交(2012)645号文,关于基坑和桩基工程的最新文件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建设部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及第37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4.0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0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3.1.2、8.1.3、8.1.4、8.1.5、8.2.2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0-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8.1.3、8.1.4、8.1.5、8.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开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的通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开展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工作的通知根据市建委《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0月20日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承办。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依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市建委(杭建科[2009]444号)文件规定,结合以下要求开展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有关“专项方案”的论证申报工作具体如下:一、深基坑工程须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的范围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要求(一)、施工企业向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2、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受理申请后,从专家库中抽选5名以上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中含已参加设计论证的专家2名),组织开展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三)、施工单位确认申请受理后,联系各方主体参加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在召开论证会的七个工作日以前,将施工专项方案送交专家审核(每位专家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附件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序号变更内容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勘察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影响地下室、基坑、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6 洞室地基、岩溶地基判定结果和评价内容变更。
7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文件有重大差异,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须补充勘察的。
8设计变更后,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覆盖设计内容时,须进行补充勘察的。
9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拟建工程有影响的地质灾害、地下洞室等不良地质作用,或施工诱发工程滑坡等地质灾害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10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边坡、基坑1 边坡(基坑)使用年限、安全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变更。
2 边坡(基坑)高度、方向、位置、范围变更。
3 边坡(基坑)计算荷载或坡顶堆载限制要求变更。
4 边坡(基坑)重要保护对象增加的变更。
5 边坡(基坑)破坏模式、支挡形式变更。
6支挡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变更;支护桩设计变更(桩长、间距、桩截面尺寸、嵌固深度、配筋的变化超10%及以上);锚杆(索)设计变更(间距、长度、孔径、配筋、预应力值的变化超10%及以上);重力式挡墙设计变更(高度、截面尺寸、埋置深度的变化超10%及以上)。
7 支护结构材料及材料强度变更。
8 截排水系统、降水方案变更。
地基处理1 地基处理厚度、范围变更。
2 地基承载力、变形模量、压实系数变更。
3 地基处理方案及主要技术参数变更。
建筑1 建筑消防定性变更。
√2 建筑使用功能性质变更。
√3 火灾危险性等级变更。
√4 建筑物(含地下)位置或布局变更。
√5 建筑物层数、高度(包含场地标高)、轮廓、面积变更。
√6 建筑平面功能布局变更。
7 人防工程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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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等部分检测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4〕56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质量检测管理,我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10〕102号)和《关于加强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9号),对工程基坑支护、基桩和地基等检测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
然而,目前由于国家、省个别检测标准已进行了修订,造成文件中部分检测要求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上述文件中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工程基桩(地基)检测调整内容
《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10〕102号)附件1中关于基桩和地基检测内容调整如下:(一)原文件中对于同批施工的基桩或地基包含多个单位工程时,可以合并申报检测且数量应覆盖到所有的单位工程,现调整为“检测应按单位工程计算,当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抽检数量宜按子单位工程计算。
小区工程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经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对地基处理面积超过20000㎡或工程桩总数超过2000根的大型单位工程,超过部分的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相应规定抽检数量的50%。
”
(二)对于采用高应变法时,抽检数量由“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调整为“不应少于总桩数的8%,且不得少于10根”。
(三)对于桩径≥800mm的各类灌注桩,原文件规定一般采取2种检测方法,现调整为一般采取3种检测方法。
即“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验证桩身完整性;用静载法或高应变法检测单桩承载力,当桩径≥1500mm时,因试验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难以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经工程各方确认后可选择钻芯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
(四)对于天然岩石地基,检测要求为“钻芯法检测和基岩载荷试验”调整为“钻芯法检测或基岩载荷试验,且首选钻芯法检测”。
(五)对于“基础锚杆及支护工程部分”调整为“基础锚杆工程部分”,只规定基础抗浮锚杆检测要求,对于支护工程检测要求见附件2。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检测调整内容
《关于加强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9号) 附件1中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一)对于灌注桩排桩检测数量和方法“抽检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进行低应变检测。
当根据低应变法检测结果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调整为“抽检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进行低应变检测,当根据低应变法检测结果判定为Ⅲ类或Ⅳ类桩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当灌注桩排桩已施工冠梁无法进行低应变检测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
(二)对于土钉墙
1、土钉抗拔力检测数量和方法“抽检土钉总数的0.5~1%,且不得少于10根进行抗拔力试验。
(土钉总数2000以下,抽检1%;2000-3000,抽检0.75%;3000以上,抽检0.5%)”调整为“抽检土钉总数的1%,且同一土层(土钉外露出面层一端所在土层)中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
2、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检测数量和方法“每100m2墙面积1组,每组不少于3点进行钻孔检测。
”调整为“每500m2墙面积1组,每组不少于3点进行钻孔检测。
”
3、对于复合土钉墙中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作为截水帷幕情况,当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时,采用钻芯法对截水帷幕固结体单轴抗压强度、连续性和深度进行检测,检测点数不应少于3处。
(三)对于重力式水泥土墙墙身完整性、抗压强度检测数量和方法“抽检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5根进行钻芯法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调整为“抽检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6根进行钻芯法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
(四)对于锚喷支护锚杆、锚索抗拔力检测数量和方法“抽检不少于总数的5%,且不少于6根进行抗拔试验。
”调整为“抽检不少于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锚杆、锚索外露出面层一端所在土层)中不少于3根。
”
(五)对于地下连续墙检测方法和数量“作为永久性结构时,抽检不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作为临时性结构时,抽检不少于总槽段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进行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检测”调整为:
1、槽壁垂直度检测:抽检不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少于10幅;当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应对每个槽段进行检测。
2、墙体完整性检测:采用声波透射法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抽检不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少于3幅,每个检测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且宜布置在墙身截面的四边中点处。
当根据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判定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
三、本通知调整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未调整内容继续执行原发文件。
附件1:
调整后各类工程基桩、天然地基和支护工程检测方法及数量
一、工程基桩部分
(二)验收试验
说明:
1、本表主要依据《广东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所列数量和方法是工程施工完成后
质量验收检测的要求。
为设计提供承载力参数的试桩静载试验和锚杆基本试验结果,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试验的依据。
2、上述检测应按单位工程计算,当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抽检数量宜按子单位工程计算。
小区工程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
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经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对地基处理面积超过20000㎡或工程桩总数超过2000根的大型单位工程,超过部分的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相应规定抽检数量的50%。
3、对检测不合格的基桩和地基,按以下要求进行扩大检测:
①当平板载荷试验、锚杆试验、单桩承载力检测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抽检。
②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当两次抽检的Ⅲ、Ⅳ类桩之和仍大
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测。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③当采用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
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④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抽检孔数超过30%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孔数加
倍扩大抽检,或适当增加平板载荷试验数量。
4、对于本表中未给出的桩型和地基处理方式,应由工程各方依据有关规范确定相关检测方案。
附件2:
各类基坑工程检测方法及数量
说明:
1、本表主要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所列数量和方法是工程施工完成后质量验收检测的要求。
为设计提供承载力参数的锚杆基本试验结果,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试验的依据。
2、对于支挡式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作为支撑结构,当对其施工质量有怀疑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3、对于复合土钉墙,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作为截水帷幕,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法对截水帷幕固结体单轴抗压强度、连续性和深度进行检测,检测点数不应少于3处。
4、对于表中未列基坑支护形式,应由工程各方依据有关规范确定相关检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