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
民法总论专题三:主体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界定
案例:某禁治产人用电脑与他人换了一辆自 行车,在骑车途中将他人撞伤。试分析其中 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学界主要观点:广义行为能力和狭义行为能 力。(梁慧星曾提出:主体依合法行为取得 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的概念) 不同理解涉及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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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界定行为能力不仅为解决对事物的定义,更 重要的是为了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行为能力制度的设计模式选择及编制,对民 法体系构建的影响主要体现行为能力制度设 计模式的选择和行为能力与侵权民事责任的 关系。 以狭义设计作广义理解则会产生理论上悖论、 立法上矛盾和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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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
1)各国立法模式——依年龄为标准 完全行为能力人 复级制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单级制 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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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态分析——完全行为能力
各国成年年龄不一,如丹麦25岁最高,不少国 家是20或21岁,但现逐渐降低多是18岁。 讨论:如何设定未成年人的缓冲机制? 案例:高中生甲年满16周岁,未考取大学,申 请开了书摊,收入不错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一 年后,经自己努力考取大学,无法继续经营, 遂将房屋出租、营业发包或转让给他人。 问:甲的行为是否有效?
争论:
脑死亡可否为死亡判断标准? 支持者的理由:一是利于社会资源尤其是医疗 资源合理分配;二是让患者死得尊严;三是能 为社会更多的谋利(脑死亡时为器官移植效果 等同于活体移植) 反对者的理由:一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不具有 强识别能力,尤其是是对神经系统的研究;二 是给予此类人更多的生的期望;三是支持的理 由是伦理难以接受的。
第六专题 民法
第六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 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依
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
利的请求权,在理论上称为胜诉权。但
是,尽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他的实体
上的权利并没有丧失,故当义务人自愿
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2)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 守各种社会公约。
(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 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 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 为。
(二)形式
口头、 书面、 其他形式(公证或鉴证、登记、默示等)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 的有效条件,违反、侵犯国家、集体或 他人利益,因而自开始起即不发生法律 效力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实施的民事行为。 (1、2为主体不合格)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法总论专题
双重功能说
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将道德规那么与法律规那么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有以下三种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两种诚信说
诚信原那么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根本原那么,它可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的意识。 客观诚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要求当事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以及自己责任。 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符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成心和过失;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即“善意〞〕
三分法
从民事行为能力中分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四种限制: 第一,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第二,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 第三,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四,劳动权利能力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1、?民法通那么?为根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4、行政法规或者包含有民事法律标准的其他立法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那么
〔物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总论〕
〔债权法〕
〔身份权法〕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在B-D之间进行指定。
民法专题
题干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b.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题目24
完成
获得5.00分中的1.6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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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下列法律行为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甲若考取大学,乙就将房借给其使用
b.甲若中奖500万元就赠乙100万元
c.甲自签约之日起五个月后一次性向乙付清全部款项
d.只要债务人乙需要,甲就应及时按质按量供货
题目25
完成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题目6
完成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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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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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不属于绝对权的是()。
选择一项:
a.知识产权
b.债权
c.人身权
d.物权
题目7
完成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选择一项:
a.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有效
a.添附财产
b.没收
c.劳动生产
d.赠与
题目10
完成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质权
b.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专题讲座
民法专题讲座是一个涵盖了民法领域各个方面知识的系列讲座。
讲座内容通常包括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典型案例等,旨在帮助听众全面了解民法的体系和精髓。
在民法专题讲座中,常见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主题都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民法专题讲座,听众可以了解到民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讲座还可以帮助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如果你对民法专题讲座感兴趣,可以关注相关的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在线平台等,以获取更多信息和资源。
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择相关的讲座主题,深入了解民法的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法典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法治讲座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的探讨和阐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按照由浅入深的方式,逐步介绍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和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的学习体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背景与意义**我们将从民法典的背景与意义入手。
作为我国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我们将深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章节,涵盖了个人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很高的实践指导意义。
通过对各个章节的详细解读,读者将对民法典的具体内容有更清晰的认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随后,我们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民法典的实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将共享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众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我对民法典的出台表示赞赏,并期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落实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为建设法治我国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摘要:一、背景与意义二、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四、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五、结论与展望正文:【一、背景与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代表着我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进步。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法治讲座,旨在深入剖析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为广大市民提供一部实用的法律指南。
【二、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等。
分则部分则根据不同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类。
人身权部分涵盖了人格权、家庭权等;财产权部分则包括财产支配权、财产请求权和财产继承权等。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共分为七部分,分别为:总则、人格权、家庭权、合同、侵权责任、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中,人格权部分明确了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家庭权部分规定了婚姻、家庭、监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部分强化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作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等内容;财产权和继承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的支配、转让、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四、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民法典在继承传统民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提出了许多亮点。
如强调保护社会公益,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法典的每一个角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引入无过失责任原则,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强调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包括男女平等、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等;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五、结论与展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取得了重要成果。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专题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典》专题考试复习题及答案一、总那么编1-1.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声誉权和荣誉权。
答案:名称权1-2.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答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3.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答案:妇女1-4.我国《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答案:超过局部无效1-5.我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无效1-6.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纯获利益的1-7.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才能。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才能自始不存在。
答案:遗产继承、承受赠与1-8.我国《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答案:不影响1-9.我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按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当,缺乏以承当的,由法人承当。
答案:法人承当1-10.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答案:意思表示1-11.我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答案:到达相对人时1-12.我国《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那么,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四周岁B.十周岁C.八周岁D.六周岁正确答案:C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B.公民与法人C.自然人D.公民正确答案:C3、(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B.个人或者单位C.单位或者组织D.个人或者组织正确答案:D4、(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C.民政部门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正确答案:D5、(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地位B.民事主体,地位C.当事人,法律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正确答案:D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的有关规定。
A.合同法B.公司法C.债权法D.合伙企业法正确答案:B7、(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承担。
A.集体财产B.个人财产C.家庭财产D.部分成员财产正确答案:C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六周岁B.十七周岁C.十四周岁D.十五周岁正确答案:A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民法学概论
专题二 民事主体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主要 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终止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亊权利 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 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 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
练习题:
甲、乙是邻居。一日,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 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乙当 初的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
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能退货,
不予退货。 问题: 1.李甲获得奖品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李甲购买电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
甲年满9周岁,是一个童星。一次演出后获 片酬7万元。其父乙有一弟丙。家居山区,生活 困难。乙在征得甲口头同意后作出下列行为:一
是将片酬中的3000元以甲的名义赠与丙;二是用
被申请人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 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失踪宣告。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
民法典练习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专题(1)一、选择题: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下列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可以不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某福利院的未成年人李晓即将被陈希一家收养。
李晓的生父母为李某、刘某,即将成为李晓的养父母的是陈希和其丈夫王某。
关于李晓被陈希收养后的姓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李晓可以跟随养父母的姓氏姓陈或姓王,也可以保留原来姓氏)。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担保合同的是(租房合同)?6、下列哪一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赌博擅自欠下的巨额赌债)7、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8、王某和刘某欲离婚,因为王某的债务问题二人产生争执。
王某有一笔10万元的债务,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而刘某则主张此债务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如果王某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
9、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0、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1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
12、老王买了老李一套商品房,请问老王什么时候能取得房子的物权。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于老王名下时)13、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二人于2021年1月1日向相关部门提起离婚申请,相关部门当日已收到。
请问他们什么时间可以领取离婚证?(自2021年1月31日起30日内)14、当事人就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点的条款不明确,且该合同需要交付不动产,那么该合同应当在哪里履行?(标的所在地)15、《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专题内容
民法典专题内容
民法典是以保护公民社会权益为目标的法律法规。
其专题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
2.财产权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财产上的公民权利和民事法
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等等。
3.家庭关系:民法典规定家庭关系主要由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等构成,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离婚、收养等相关法律规定。
4.合同法:民法典对合同法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合同成立、
履行、违约、受益人等方面的规定。
5.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违法侵权行为之间的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6.法律适用:民法典对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时间、地点、国际私法等方面的适用规则。
7.诉讼程序: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包括起诉、举证、质证、判决执行等方面的规则。
民法专题课程学习报告doc
民法专题课程学习报告篇一:《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民法学》课程组《民法学》是法学学科核心基础课程之一,既注重理论研习又强化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国家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课程组秉持探索与创新,锐意推行教学改革,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充分利用清华大学优越的资源环境,致力于《民法学》系列课程的建设,以期建设成为国内高校民法课程的品牌。
一、课程建设的背景自清华大学1995年复建法律学系/法学院以来,法学院确立了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民商法学科的学科建设思路,先后引进了崔建远教授、马俊驹教授、韩世远教授等一批国内一流的民法学家和卓越学者为本科生开设民法课程,着力建设民法学课程。
建设伊始,民法课程分设民法1和民法2,由崔建远教授和马俊驹教授主讲。
通过先后引进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程啸副教授、王洪亮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民法学课程实行改革,逐渐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
民法学系列课程构筑了关于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融和了民法学基础原理、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民法学》课程拥有一支一流的专职教学师资队伍,教师年富力强,学贯中西,教学能力突出,学术研究造诣深厚。
课程组成员均具备海外研修经历,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深厚学术底蕴和国际视野。
崔建远教授特别重视兼职队伍建设,邀请法学界名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家福教授授课,并聘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宋鱼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剑钊、袁恩泽等讲授实践课程。
形成了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团队。
民法学系列课程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初现规模的课程模式,为民法学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
民法总则专题讲座PPT文档60页
45、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民法总则专题讲座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5篇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5篇第一篇:民法专题平时作业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一一、材料分析题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
(不少于400字)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
(不少于400字)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024《民法典》专题讲座学习心得体会
2024《民法典》专题讲座学习心得体会2024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顶层立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学习这部民法典,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的专题讲座。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专题讲座中,我们详细学习了《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
《民法典》共计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每一编都有清晰的章节和条款,对于相关的民事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学习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后,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作为法律的基本规范,它为我国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也意识到《民法典》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对合同法这一编的内容印象最为深刻。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最具有实务意义的一部分。
它详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规则,并对各类合同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合同法的修订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通过学习《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内容,对合同的合法性、自由意志原则、平等原则等法律原则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这对于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我来说十分重要。
最后,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民法典》是一部涵盖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文书,其中的各类法律条文需要我们反复琢磨和思考,学习一遍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加强日常的学习,跟进法律的动态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因此,我下定决心要将学习《民法典》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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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克 隆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案 例
付某代5岁的儿子小付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 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付某认为儿子 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 何财产。
(1)付某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有无法律依据? (2)儿子小付在法律上是否拥有这笔财产? (3)如果不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儿子小付最终能否得 到这笔财产?
资 格 平 等
权 利 范 围 平 等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 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主体的平等性
基本特点
内容的统一性
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王某弟弟是否侵犯王某的财产权?
4.宣告失踪的撤销
法 院 作 出 撤 销 失 踪 宣 告 的 判 决
重 新 出 现 或 确 知 失 踪 人 下 落
本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法院不主 动撤销失 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 的财产移交给本人, 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 民事活动。因财产代 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 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
请问,李某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 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 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1.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不得口头申请。 2.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 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 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 权利
2.宣告失踪的程序 管辖
由 失 踪 人 住 所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申请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事实
公告
判决
案例 李某,男,28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已婚有配偶,配偶长期外出打工,平时均由父母 照看。2009年3月19日走失,一直未归,经多方 查找仍无下落。2011年3月20日,在未征得其妻 同意下,其父母向其住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要求法院判决宣告李某失踪。法院受理 并公告,期间李某未出现。2011年6月21日正式 宣告李某失踪。
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 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全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不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能 辩 认 行 为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的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 神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病 人
不 满 十 周 岁
案 例 原告廖天茗(9岁)与被告黄润泽(9岁)同为 萍钢小学三(一)班学生。2006年11月24日中午,被 告张铮斐为被告黄润泽补完课后,约13时10分,学 校尚未到上课时间,被告黄润泽在本班教室外的走 廊上玩耍,原告廖天茗从教室后门出去,在经过被 告黄润泽时被其绊倒,造成原告右桡尺骨双骨折的 事实。经萍乡湘东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 伤残程度为九级。 廖天茗骨折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 周 岁 以 上 十 八 岁 以 下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案例
从法律上来说,小勇的 父母能否要求退货还钱?
小勇今年14岁,上小学初一年级。由于每年过年 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都要给压岁钱,也算是有 一笔数目不小的积蓄。见同学有的用上了款式新 颖、功能齐全的手机,小勇心里也有些痒痒,但 父母坚决不给买。小勇就擅自从自己的存折中取 出4千元钱,偷偷去买了一部时尚手机。拿回家后, 父母非常生气,带他去商场退货,商场以货已售 出,不能退换为由拒绝。
公序良俗原则
一是政治国家公序; 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 三是他人人格尊严; 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 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案 例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 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 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 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 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 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 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 例 “六一”儿童节,幼儿园在礼堂组织小朋友们 演出,并邀请了一些领导、知名人士和家长参加。 天天独自表演了芭蕾舞,慈善家王冰看到天天表演 的节目很精彩,就指名要捐赠一套礼物给他。可节 目结束后.幼儿园认为天天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且 本次表演机会是幼儿园提供的.所以礼物应归幼儿 园所有。 (1)礼物归谁 (2)幼儿园的做法对吗?
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 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 于他人的原则
案 例
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 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 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 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 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 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 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 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杰斯公司。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盲人或聋 哑人?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 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精 神 状 态 健 康
案例
此买卖是否有效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 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 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 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 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 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 电.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
主体条件
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弟姐妹以及与 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 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 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形式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
1.有下落不 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 必须满两年
案例
请问服装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公平原则
案 例
张某A早晨到早市买菜。在买菜过程中,在早市卖衣服的 王某B与买衣服的李某C发生争吵。张某A喜欢看热闹,就 在一旁围观。在王某B与李某C争吵过程中,人群发生拥挤, 导致张某A摔倒。经过住院治疗,张某A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A出院以后,将王某B与李某C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B与李某C找到多名在场的围观人 员作证,证明事发时张某A距离王某B与李某C争吵地点有4 米左右,张某A摔倒与王某B与李某C无关。
第八专题:民法专题
民 法
民 法 典
民 法 通 则
单行法
合 婚 担 专 商 同 姻 保 利 标 法 法 法 法 法
著 作 权 法
平 等 原 则
自 愿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诚 信 信 用 原 则
等 价 有 偿 原 则
禁 止 滥 用 权 利 原 则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平等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 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小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始 于 出 生 终 于 死 亡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年满18岁
16-18 劳动收入
精神健康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10-18岁
间歇性精 神病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10岁以下
全疯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对下落不明 的人宣告为失踪 人的制度。
申请
2. 宣 告 死 亡 的 程 序
管辖
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
公告
判决
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 法院正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住 所,下落不明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法律制度
案例
李某于1996年离家出走。因为李某出走前是运输 个体户,借钱买了辆运输车,李某出走后债主纷纷 上门讨债。1997年李妻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李 某的汽车。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 人。法院审理后,因李某的出走时间未达到宣告失 踪标准为由,驳回王某的申请。 为什么法院会驳回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需要什么条件
第九条 公民从 时起到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甲所受到的损害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的
母 亲 行 使 权 利
胎儿在未出生时是 母体的一部分,胎 儿的受损在法律上 就是对母体生命健 康权的侵犯
将婴儿的医疗费、护 理费、残疾补偿费、 继续治疗费等费用作 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的一部分而提起诉讼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主体条件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客体条件
失 踪 的 事 实
形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