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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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规定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需进行风险评估,对发生信访以及其他不稳定动向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条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1)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2)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3)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4)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5)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
(6)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7)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9)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10)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1)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
(12)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第三条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对下列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
(1)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
(2)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下一执法办案环节埋下隐患或
带来不利影响的;
(5)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反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6)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
(7)可能导致发案单位停工停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8)可能产生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
第四条风险等级的确定:根据执法办案风险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将案件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
(1)一级重大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反对意见坚决,有自杀、自残表现、有暴力倾向或有可能引发非正常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息诉难度大的案件;
(2)二级较大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明显不同意见和明确上访意愿,但通过做一定的工作,有可能息诉的案件;
(3)三级一般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决定有疑惑但没有明显分歧意见,需要进一步做法律解释
工作的案件。
第五条风险评估的程序:
(1)风险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表》,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较大、重大风险案件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查。
(2)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