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
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
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
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设计车速。
“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
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
”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中府通〔2019〕1号中府规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中府通〔2019〕1号中府规字〔2019〕8号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6月21日起,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
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查询)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为了规范电动车行业,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电动车和车主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下面是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电动车超标排放:1. 超标排放限值: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超过标准排放的电动车将被视为超标电动车。
2. 环保检测: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电动车的环保检测,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抽查。
二、处罚标准:1. 超标电动车登记册注销:对于发现的超标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对其登记册进行注销,使其无法上牌、注册或继续使用。
2. 罚款: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根据超标程度和违规次数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警示其尊重环境保护要求。
3. 停用行驶证: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暂时收缴其行驶证,停止其行驶行为一段时间,直至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重新进行环保检测并合格后才能返还行驶证。
4. 拖车罚款: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拖车罚款,需要车主自行承担拖车费用,并按照规定将电动车拖离现场。
5. 抽查封存:对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抽查封存,将其电动车暂时扣留,并对其进行环保整改,直至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方可解封。
三、其他惩罚措施:1. 取消补贴: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车主,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的电动车购买补贴政策,并要求其返还已经享受的补贴金额。
2. 行政处罚:对于故意超标排放的电动车产商和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停产整改等。
3.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制造、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者将面临刑罚的处置。
总结起来,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主要包括注销登记册、罚款、停用行驶证、拖车罚款、抽查封存等措施;同时,还存在取消补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其他惩罚措施。
这些处罚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超标电动车的存在,从而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4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日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三轮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三轮车”包括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
采用动力装置驱动且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源头、限制行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轮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三轮非机动车非法拼装,不得擅自在三轮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未经许可生产三轮机动车行为。
第七条严禁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三轮机动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条质监部门将三轮车列为重点监管产品。
生产、销售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三轮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该条例处罚。
第九条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三轮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三轮机动车,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销售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中府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6〕9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同标准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分别由市交通、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GB5768)。
建设单位在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广告牌前,应征求市公安机关意见,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报建手续。
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应征求相关镇区意见。
三、市公安机关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或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通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或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或限期纠正。
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2. 严格规范超标电动车管理,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3. 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整治范围1. 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2. 超标电动车驾驶人;3.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源头治理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2. 对超标电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不得为超标电动车提供维修服务;3. 加强对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点的监管,禁止超标电动车在其平台销售。
(二)严格路面管控1. 加强路面巡逻,提高见警率,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1.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车危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2. 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素养;3.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扩大整治效果。
(四)完善长效机制1. 建立超标电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动态监管;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合力;3.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
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第1周)1.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2.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二)整治实施阶段(第2-8周)1. 加强路面巡逻,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12]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一、《意见》是下一阶段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纲领和指引,各地要结合公安部、工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见附件)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
省公安厅、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和环保厅等部门将组成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省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正在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检验和登记相关细则,并将公布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各地要抓紧对本地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用和在售符合或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数量、道路交通设施和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科学测算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相关产品目录或者开展登记。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拿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联调办备案。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第四条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国外标准生产,销往国外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八条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中山电动车规章制度
中山电动车规章制度为了维护中山市电动车交通秩序,提升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注册登记1.所有电动车需在中山市交通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合法编号。
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2.注册登记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注册登记费用为50元/辆。
3.注册登记后需定期进行年检,检验合格后颁发年检标志,未通过检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二、标识标识1.所有电动车需粘贴车辆号码牌,号码牌应能够清晰显示,不得遮挡。
2.夜间行驶需开启前后灯光,保证行车安全。
3.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车外观,影响车辆识别的行为。
三、安全驾驶1.严禁酒驾、毒驾。
2.不得超速行驶,需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3.行驶中禁止使用手机,保持集中注意力。
4.青少年不得驾驶电动车。
四、停车规定1.禁止在过街天桥、人行道、消防通道等非指定停车区域停放电动车。
2.停车时需关闭电动车电源,锁好车辆。
3.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将被执法部门处罚,包括罚款、扣车等。
五、环保要求1.鼓励使用电动车代替传统燃油车,减少空气污染。
2.电动车充电需使用指定充电桩,不得私拉电线充电,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3.保持车辆清洁,不乱丢弃垃圾。
六、处罚措施1.违反规章制度的电动车将被执法人员暂扣、罚款等处罚。
2.多次违规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影响日后行车记录。
七、其他规定1.建议电动车驾驶员购买相应保险,保障自身权益。
2.有关部门将组织定期的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生效,如有补充、变更,将提前通知相关驾驶员,望广大市民积极遵守,共同维护中山市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按制发主体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街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镇街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中府办[2014]57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7【实施日期】201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5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7日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快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进程,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及锅炉整治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环〔2014〕51号)和《广东省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36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前淘汰营运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适当奖励,配合行政监管措施,促进我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
一、营运黄标车定义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的定义,黄标车是指不能达到国I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以及不能达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
营运黄标车是指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黄标车。
二、奖励条件和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政府财政奖励:(一)2005年底前已在中山市注册登记、2014年7月1日前办领过《道路运输证》、强制报废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营运黄标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前报废并且报废时间比强制报废年限提前一年以上的,给予财政奖励。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中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8日中山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48号)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以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到2027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1倍,达4万辆;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超18万辆;废弃电器电子年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30%,达78万台(套)。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一)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支持汽车更新。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汽车“报废换新”活动,组织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系统进行补贴申请,组织开展申请审查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落实省级汽车“置换更新”措施,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方式,发动行业协会、汽车经销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线上线下联动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
发动经销商开展优惠让利促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的批复-中府函〔2015〕34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的批复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的批复
中府函〔2015〕342号
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报送〈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的请示》(中交请〔2015〕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下称《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通过分析我市公共自行车发展现状,结合我市综合交通发展目标,明确了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发展定位、发展规模、站点设置标准、管理模式、分期建设计划等内容,对推动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内容较全面,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原则同意《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
二、《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是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的指导文件,今后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工
作应充分落实该规划的有关要求。
你局要切实会同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加强与各相关镇区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各项技术要求和工作要求,完善我市公共自行车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服务水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结束——。
广东省五部门联合发文:限期三年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广东省五部门联合发文:限期三年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
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自行车》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联合发文,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各地级以上政府设定过渡期,处理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内应限制区域使用。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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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部委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J],
3.四部委要求各地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J], 郭通
4.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对行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自行车协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J], 钟智勰
5.五部门联合发文推进黄标车淘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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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区县范围内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管理,并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过渡期时间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
在这三年内,区县范围内的超标违规电动车将逐步被淘汰或改造。
二、淘汰和改造要求1. 淘汰: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主动淘汰其车辆。
淘汰车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废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理。
2. 改造: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对其车辆进行改造以符合相应标准。
改造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达到相关部门的检验要求。
改造完成的车辆将获得合法行驶证,并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三、改造标准1. 噪音:改造后的电动车噪音须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在规定的分贝范围内。
2. 排放:改造后的电动车排放物须符合国家标准,达到环境友好要求。
3. 安全:改造后的电动车应保证安全性能,包括制动系统、灯光、车身稳定性等方面。
四、执法措施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区县范围内的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旦发现违规车辆,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驶、违规罚款等。
并对销售违规车辆的卖家给予处罚。
五、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将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超标违规电动车管理措施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改造电动车的必要性和环保优势。
六、奖励政策为了鼓励和推动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淘汰和改造,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将制定奖励政策,对主动淘汰或改造的车主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减免交通违规罚款、提供优惠购车政策等。
七、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过渡期内电动车淘汰和改造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法律责任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必须遵守相关管理措施。
对于故意违规或拒不改造的车主,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经济扶持为了帮助车主承担改造费用,相关部门可以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专项贷款或分期付款计划。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目录
01 送审修改稿
03 立法旁听
02 意见征询 04 征求意见稿
送审修改稿
送审修改稿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送审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 停放、充电和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送审修改稿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则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 (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三)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四)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六)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安厅正在制定中的条例
内容摘要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一项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 事故、引导文明出行的法规。该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而成。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 审修改稿)》。此举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 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广东省长王伟中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了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通过,将为广东省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更加明确 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 该条例的内容,文章还采用了多种修辞手法,如排比、比喻等,使得文章更加深入浅出、有趣动 人。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也随之增多。
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的是车速超过规定值,使用电池超过规定容量,或者改装后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方案。
1. 政策引导式处置政策引导式处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二是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和审核。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
例如,将原本需要报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给政府,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或者节能环保积分。
这样可以有效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可以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政府可以加强购车审核。
对于未经检测的车辆鼓励消费者主动申请进行检测。
同时,政府可以在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智能化芯片或者其他检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机输出功率和电池容量,防止出现超标问题,保障公共安全。
2. 经济处置经济处置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税收和罚款来惩罚违规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二是修订政策,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的处罚力度。
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合规车辆的罚款和税收来加强处置。
对于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将对其车辆进行管控,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同时对其进行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将采取措施收回车辆。
对生产商方面,政府应修订相关政策,要求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惩罚,同时对生产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奖励,从源头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处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重要手段。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加强管控和处置。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清理机制,加强警力部署,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和收缴,杜绝“一车多卖”,“一车转多辆”等现象。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中府办[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中府办[2005]6号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为巩固我市畅通工程实施成果,规范道路交通行驶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使用,消除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施其职,全社会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为确保联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另文)。
二、工作重点(一)宣传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对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的影响和危害。
(二)整治误导群众购买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使用的不负责任行为。
(三)整治不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驾驶电动车非法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检测车行违规销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从2005年1月4日起至2005年7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组织阶段(2005年1月4日至2月25日)。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认真传达本方案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订方案,成立机构,部署相关行动。
2、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消委会配合预备有关资料,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名义联合发布消费警示,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及在全市各销售店内显眼处公示,宣传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和管理、使用规定,提醒群众慎重购买和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 (2页)
【2018最新】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X〕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X〕1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X〕115号)、《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X〕4号)以及《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惠市公通字〔201X〕161号)的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至201X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为确保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9个月(即从201X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分阶段推进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不能实现人力骑行,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h,或者制动性能不达标,或者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指标综合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X年3月31日前可通过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X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三、已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X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指定地点移交车辆并领取每辆500元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发布)或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X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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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
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
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过渡期限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过渡期限后,临时通行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12月1日后禁止销售。
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违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责任。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严格把关,严格检验,发现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驾乘人员应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险种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机构推出)。
第十二条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通过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或臵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臵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臵和利用废旧蓄电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