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6号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及时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研发费⽤的会计核算,及时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进⾏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分别设置明细科⽬和项⽬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额。
下⾯店铺⼩编将带⼤家⼀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企业未设⽴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和⽣产经营费⽤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国税发[2008]116号⽂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件第五条由合作各⽅就⾃⾝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开发的研发费⽤,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件第六条由委托⽅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不得再进⾏加计扣除。
这就避免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在委托⽅和受托⽅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件第⼗五条规定,其实际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分摊。
及时备案所需资料有的纳税⼈认为,只要是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资料并不重要。
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要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就必须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项⽬⽴项报告、项⽬费⽤和⼈员预算、董事会决议、项⽬合同或协议、项⽬效⽤报告等及时提交税务机关。
政府对研发投⼊实⾏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设定了⼀些条件和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执⾏性。
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并按⼀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其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规范了,政府便可以获得企业研发投⼊的信息,企业也可以降低研发投⼊的风险,加强研发管理,提⾼研发效率。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116号文解释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2009-2-18 11:16:00 文章来源:网络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的表格(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公章): 开 发 况项 目 情 开发项目 总数 企业研究 人员总数 企业研发 费用
税号: 联系电话:
已确认项目总数 项目研究人员总数
预算总金额 实际总金额
确认项目预算总金 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费用项目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 人员费用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 和设备除外)
本年预算合计
本年实际发生额合计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确认项目 (仪器、设备) 预算及实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 产摊销费 际发生情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况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 收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9、 10、
合 计 项 目 加 计 扣 除 情 况
本年度确认项目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生额 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抵扣额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抵扣前) 本年度实际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行次 1 2=1×50% 3 4≤3
金
额
备注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政策对比表
财税【2013】70号增加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 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 验、维修等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 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财企【2007】194号
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 燃料和动力费用 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 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新Hale Waihona Puke 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 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费用 摊销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 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 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 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 、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用等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 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 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等
国税116号文件
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文件课件
(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
行加计扣除。”
2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
科 技 部、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 月14日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依据 二、操作程序 三、评审要求 四、注意事项 五、企业操作要点
1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
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三)企业必须要建立项目专帐,研究费 用归集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 的 要求。(8个内容)
(四)确认书必须要细化到具体内容,要 经得住核查。
14
四、注意事项
(五)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也不管是 否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研发项目内容符合 两个文件要求,就可以享受政策。
15
五、企业操作要点
7
(一)企业准备材料 项目来源
技术内容 技术路线 技术经济指标
经费预算(概算) 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央企、省属企业直接将认定申请、项目材 料报省科技厅法规处。
8
(二)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法规处收到申请和材料后,根据项 目技术领域分发到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组织 专家评审。 视项目多少选择3-5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要既懂技术,又懂政策法规; 评审会要求企业技术、财务人员参加; 形成明确、具体的专家意见。
研究开发费财税管理差异对比表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 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 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 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 定的除外。(同本列第一行)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 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 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 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 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 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 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 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 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 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无专门规定,但与上述(五)蓝字有相 似之处。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 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 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 发而支付的费用。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 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 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
从科技管理角度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文7
从科技管理角度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文为了加强政策导向,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2008年12月1 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受到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关注。
笔者鉴于工作需要,从网络获得许多财务专业人员对该文件的解读,学到了很多知识。
在与当地经委、科技、国税和地税相关管理人员沟通以后,在此不揣鄙陋,从企业科技管理的角度,对116号文进行诠释,希望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有所助益。
一、深刻理解116号文件的新内容116号文汇集了此前许多文件的相关规定,并进行细化,所以核定范围更精确,实施内容更可行,主要内容包括1、厘定受益企业范围按照116号文规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在该政策的受益范围之内,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可以看出,这里有三个标准:一是企业属于全面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的国际通用的概念,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通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这是税法对应税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三是同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如果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仍不在享受该政策的范围之内。
2、厘定研究活动范围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通常是指“三新开发”,即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按照116号文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三新开发”都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的研究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 007)》的规定。
另外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包括:⑴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⑵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⑶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⑷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⑸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为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申请资料(一)材料内容要求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1、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
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2、请按以下顺序装订:申请表封面,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附件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只需填写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
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4、企业需提交一份申请资料。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税收在线点击数:3234 更新时间:2009-08-31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
虽然《办法》篇幅很简短,只有20个条文,但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主体、范围、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基本问题都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惠落实。
对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纳税人而言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
一、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办法》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就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挡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
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欲求享受优惠,至少需要实行查账征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研发支出”等账户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办法》同时要求企业填写附表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如果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笔者建议,纳税人应按照研发项目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这样既可以满足会计核算的细化要求,也可以满足税务计算检查的要求。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前审批,但是在事后监督检查时税务机关仍要求享受技术开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这就必须借助准确详细的台账记录。
同时,《办法》还要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
公司管理制度—————————————————————————————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管理,规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管理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是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本办法所称研发费用是指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一)人员人工(二)直接投入(四)设计费用(五)装备调试费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七)研发成果确认费用(八)其他费用(七)与(八)的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注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注2:对公司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注3: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本公司提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五),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将无法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条研发费用实行“预算控制、足额归集、分项管理、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研发项目管理第四条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合同签订和内部成果评审等工作。
生产计划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市场部负责与研发项目专利申报相关的工作。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国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前四项服务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内容技术开发。
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如今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遵从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首先,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要提交所在地区的科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合同封面加盖印章,向企业发放认证编号,并上传到网上进行系统管理。
其次,企业要将加盖科委印章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将合同退回科委,请其重新审查;如无异议,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钱款到账等细节后,该合同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一经开具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比如,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及付款、开票的日期为5月1日,按规定,企业需要在6月15日前缴纳营业税,在此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没有完成技术研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就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直至企业完成申报流程,在下一次进行纳税时,可申请将该合同之前所交的营业税进行抵扣。
技术转让。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需要当事双方到国家版权局变更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相对于技术开发免税来说,技术转让的弊端较少,能够实现真正的免税。
技术咨询。
所谓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按照北京市海淀地税的规定,技术咨询开具的发票必须开成“技术开发费”,发票上绝对不能出现“咨询”与“服务”,更不能写成“技术开发及咨询费”或“技术开发及服务费”,否则将不免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8]11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一、 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沿革1995年5月6日,为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提出了“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称为“老文件”)文件,对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
同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也做出规范。
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