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9月27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精品】论江苏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字】精品论江苏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南京明城垣史博物馆沈承宁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
当今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强烈意识到保护文化遗产是责无旁贷的基本义务。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江苏作为文化和文物大省,文物古迹众多,文物藏品丰富,其中许多是可列入世界级的历史文化遗产。
江苏现有世界文化遗产两处计10个点,他们分别是1997年以“苏州古典园林”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2000年艺圃、藕园、狮子林、沧浪亭、退思园又增补列入,2003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明孝陵作为“明清皇家陵寝”扩展项目,又顺利进入世界文化遗产行列。
近年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又有6个项目作为江苏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预备名单上报了国家文物局。
江苏在世界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江苏在世界遗产保护方面必须更加重视,在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指导下稳步前进。
一、从文物保存上升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从江苏申报文化遗产的10个点中,有5个在申报前就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既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来做好保护,又要放眼世界,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来保护管理好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使保护工作突破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原有的工作根底上再上新台阶。
苏州市在苏州古典园林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提出了“把申报作为园林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新起点,全面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为新的标准,使园林管理工作上升到新的水平。
南京市为了做好明孝陵的“申遗”工作,除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整治外,同时加强了对明孝陵历史文化内涵的发掘工作。
这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地在申报前后在管理方面的共同做法有如下特点:1、都有专项性的地方法规。
苏州市为加强对苏州古典园林的保护,专门制定了《苏州市园林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2月经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二、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10日左右召开。
听取和审议姑苏区人大常委会(筹)、人民政府(筹)、人民法院(筹)、人民检察院(筹)等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原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公示稿)一、总则1.规划目的为加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保护和弘扬苏州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的苏州基因,推动优秀传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彰显苏州名城价值特色,凸显苏州文化自信;为拓展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苏州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加强保护管理与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指导城市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物质和精神发展需求,提升城市活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2.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为苏州市域,总面积8657.32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范围为苏州历史城区。
3. 规划期限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末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
二、名城价值与特色综述1.文脉千年延续,吴(地)文化发祥地、核心传承地。
史前文明灿烂;吴(地)文化绵延不绝。
2.鱼米水乡典型,江南水乡文化景观综合体现地。
拥有完整的太湖东部流域水利建设工程系统,各类圩田体系为江南精耕细作农耕文明的杰作;古代江南水乡聚落体系演变的活态标本,古代江南水乡经济市场网络的完整体现地;江南水乡城、镇、村“山水相伴、人水相依”的人居环境、空间格局的典型代表地。
3.人间天堂繁华,明清时期中国著名的经济、文化中心和工商业都会。
4.城址格局依旧,古代中国水网地区城市建设典范。
苏州古城现有古城遗存与宋《平江图》中记载的城市格局、道路、水系和主要名胜大体相同,城址至今未变;苏州古城是典型的江南水乡城市,以“水”为中心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既代表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思想,又反映了平原水网地区城市选址和规划建设的成就,在中国城市建设史上具有特殊价值。
苏州古城城河围绕城垣,“水陆并行、河街相邻”双棋盘城市格局,“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水乡城市风貌保存基本完整;苏州园林和古城内水系关系密切,水影响了园林选址、理水手法和园林景观,苏州古典园林是著名世界文化遗产。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苏府[2014]105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
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府[2014]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市文物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选出的38处文物保护单位和51处控制保护建筑,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为我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现予公布。
同时,同意2004年公布的苏州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姚铁心故居”更名为“沈京似宅”;明确原吴县市、吴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控制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相应转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建立记录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
附件:1.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苏州市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为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以及第四十八条按照政府职责、议事协调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职责、市有关部门职责、市和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顺序,对苏州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作了规范。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发布
03 条例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 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7〕66号 关于批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 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条例全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 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厅以及省工商局、旅游局、物价局、地震局、民 防局、宗教局、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 见报告如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了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好、挖掘好、运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以下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定,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第一,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利用传承古代、近现代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
本决定所称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适用本决定。
法律、法规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制定并推动落实保护传承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31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水系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主要是:(一)城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镇空间环境等;(二)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三)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四)城镇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内容和要求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月6日下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苏州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力量提升统计基层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合作协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和《苏州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一)原则同意《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和《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实施。
(二)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实施市级挂牌督办,是我市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市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定期跟踪指导,做到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督办,推动地区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督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各市级挂牌督办项目整改原则上2022年上半年完成。
(三)制定《督导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
苏州市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原创版)目录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与重要性2.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要求3.对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对苏州市文物保护的意义正文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与重要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的一定范围内,对建设活动进行限制的区域。
这一地带的设定旨在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防止因周边建设活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害。
在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设立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深远意义。
二、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要求苏州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文物保护单位。
针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要求,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和周边环境的和谐性。
1.设立保护范围:苏州市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设立了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历史价值制定不同的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2.控制建筑高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建筑的高度有严格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文物保护单位的高度,以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在天际线中的突出地位。
3.控制建筑风格: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风格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格相协调。
这包括建筑的色彩、形式、材料等方面,以维护整个区域的历史风貌。
4.保护绿化环境:苏州市要求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加强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文物保护单位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对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对苏州市文物保护的意义苏州市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对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具有重要意义。
1.有效保护文物:建设控制地带的设立,限制了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大规模、破坏性的建设活动,保障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性。
2.维护历史风貌:通过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的高度、风格等方面的控制,保持了整个区域的历史风貌,使文物保护单位与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长制第三章规划与整治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27日下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苏州市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苏州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苏州市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听取地铁、桥涵安全度汛整改措施,关于国家、省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能源保供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由市工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装备制造业是一个国家制造业的脊梁,具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劳动密集的特点,上下游产业链长且复杂,对投资、技术进步、就业拉动效果明显。
作为制造业大市,装备制造业在我市发展大局中地位举足轻重。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对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
(三)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与周边城市产业链协同,完善全市装备制造产业链条;要全力支持具备较好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载体、服务机构不断做强做优,加快形成创新活跃、规模领先的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高地;要继续坚持智能化、成套化、服务化、高附加值方向,聚焦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引领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苏州古城墙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苏州古城墙的保护措施有哪些苏州古城墙是苏州历史文化的重要象征,承载着这座城市的深厚记忆和独特魅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发展的影响,苏州古城墙面临着诸多挑战,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以下是一些针对苏州古城墙的保护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苏州古城墙的重要基础。
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古城墙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罚措施等。
加强执法力度,对破坏古城墙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让保护古城墙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古城墙进行实时监测。
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设备等,对城墙的结构稳定性、墙体位移、风化程度等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
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保护措施。
此外,还可以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对古城墙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和评估。
三、开展定期的修缮和维护定期的修缮和维护是保护古城墙的关键措施之一。
组织专业的修缮队伍,根据城墙的损坏程度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修缮方案。
在修缮过程中,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尽量使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保持古城墙的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
同时,加强对修缮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古城墙周边环境的整治对于保护城墙也至关重要。
加强对周边建筑物的规划和管理,控制建筑高度和风格,使其与古城墙相协调。
整治周边的道路交通,减少车辆对城墙的震动和影响。
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绿化和美化,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对城墙的侵蚀。
五、推动文化传承和教育通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展览、出版书籍等方式,加强对苏州古城墙历史文化价值的宣传和推广。
让更多的人了解古城墙的历史和意义,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
同时,将古城墙保护纳入学校教育体系,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实践活动等,培养青少年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与思考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与思考苏州作为中国文化名城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
然而,在现代城市化的进程中,传统文化面临着消失和被破坏的危险,因此如何保护好苏州的历史文化名城,成为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重视文化保护的意义苏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代表,苏州的历史、文化、建筑等吸引了大量游客,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因此,保护苏州的历史文化名城对苏州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维护当地的文化传承、历史延续,还能提升当地的旅游产业,吸引更多的游客和资本。
反之,如果没有及时的保护和整治,苏州的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失去其特色与魅力,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
二、措施与改革1.控制城市扩张和规划:构建以生态环境、文化传承为导向的城市发展目标,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制定严格的土地资源利用政策和控制城市规模的手段。
2.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历史文物和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整治,保持其原貌,以保证历史文化的连续性。
此外,还可以采取租赁、出租等办法,将这些文物、古建筑转化为旅游景点或文化街区,促进其保护和运营。
3.加强文化遗产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举办文化展览、文化讲座等活动,提升民众文化素质,增强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4.加强政府管理和监管: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和文化遗产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完善各项依法行政的制度。
三、总结与建议总之,苏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强化文化建设,加强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吸取外部文化的优秀元素,通过与外界互动不断推进苏州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这可以增强苏州保护传统文化的信心与态度,也将为中华文化的交流与世界和平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97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16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户 )、基本建成 25.14万套 (户 )。
业 无房职工 、外来务 工人员等 纳入保 障范 围,对
贵州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科学规划 , 低保 、低收入 住房 困难 家庭 实现应保 尽保 ,优 先
合 理编制棚 户 区改造安 置方案 ,积 极主动对 接农 保 障环卫 、公交等行 业 困难 群体,切 实增强城 镇
于 2008年 3月 1日起 实施。据介绍 , 《条例 》共 市 有关部 门职责 、市 和区管 理体制 改革 创新 以及
四十 九 条 , 涉 及 重 点 保 护 历 史 城 区、 齐 抓 共 管 管 相 关 区人 民政 府 工 作 要 求 的 顺 序 ,对 苏 州 国家 历
理机制 、规定保护 内容和要求等诸多 内容。
发 行 、 国 开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 因 住 房 困难 特 别 是 贫 困 群 众 获 得 感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地 制宜确 定棚 改安置方 式,推动建 设一批棚 户 区 建 设部工 作要求 ,因地制 宜发展共 有产权 住房 ,
改造 示 范 项 目, 力 争 提 前 到 11月底 前 全 面 完 成 目 不 断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和 供 应 体 系 ,多 渠 道 解 决 群 众
标 任 务 。
住 房 问题 。
同 时 ,做 好 公 租 房 保 障 工 作 和 租 赁 补 贴 发 放
工作 。各地 要 出台推进 公租房货 币化工作 的具体
(内容源 自 《贵州 日报》)
实施细 则,加快 推进 公租房租赁 补贴 发放 工作,
风 貌 、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 历 史 地 段 、河 道 水 系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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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的决定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2016年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和典型江南水乡特色的古城,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在苏州设立全国唯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进一步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呼唤,也是回应群众呼声、建设宜居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谱写中国梦苏州篇章的必然要求。
为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苏州自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命伍子胥“相土尝水”建城以来,虽历经时代变迁,但其古城城址、规模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和改易,“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保持完好。
在建筑风貌上,始终保持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
2500多年历史积淀形成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风貌犹存,文脉肌理延续不断。
今天,这座人口众多的活态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长三角地区最繁荣、最活跃的经济文化集聚地之一,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城市史上极为罕见和珍贵,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瑰宝。
1986年和2000年,国务院两度批复苏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的关系,并明确了保护原则、基本框架和保护手段。
苏州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古城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
在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古城保护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施全面抢救和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搬迁部分工厂、机关、医院和学校等,松动古城人口和交通压力;相继实施了街坊“解危安居”保护与更新工程、环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