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范本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范本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这是一种法律约定,它允许租户在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时,拥有先于其他买家购买的权利。
这通常意味着,如果房东接受了第三方的购买要约,他必须先将这个要约以相同的条件提供给租户。
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条款?从租户的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为其提供了一个保护伞,确保在租赁期间或结束时有机会成为物业的所有者。
对于房东而言,这一条款有时可以作为吸引优质租户的一种激励措施。
我们来看一个优先购买权的范本。
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合同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具体情况调整:优先购买权条款1. 定义:在本合同中,“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租赁期内或在租约终止前,房东拟出售租赁物业时,租户有权在其他任何第三方购买者之前,按照与第三方相同的条件购买该物业。
2. 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必须在签署任何销售协议前至少三十(30)天书面通知租户,并提供销售条件的详细信息。
租户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 相同条件:若租户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提出的购买条件必须与第三方买家的条件完全相同,包括价格、交易日期、支付方式等。
4. 考虑期:一旦租户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房东应给予租户合理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来考虑最终的购买决定。
在此期间,房东不得接受其他买家的购买要约。
5. 撤回优先购买权:若租户在考虑期结束后未能提供明确的购买承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此情况下,房东可自由与第三方买家继续交易。
6. 法律效力:本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条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无误地写入合同中。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和审查合同,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阐述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
阐述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
在房租租赁合同中,优先权是指房东在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之前,给予原租户优先选择的权利。
这意味着原租户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房屋,而无需与其他潜在租户竞争。
优先权通常体现在两种情况下:
1. 续租优先权:当租赁期限结束后,如果房东决定将房屋重新出租,原租户有权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如果原租户决定继续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新的租金和租赁期限。
2. 转租优先权:如果原租户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并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是否给予原租户转租优先权。
这意味着原租户有权先行选择是否接受房东提供的新租户,而不必担心房东会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
在合同中,优先权的细节通常会包括时间限制、通知方式、租金调整等具体规定。
这可以帮助确保合同双方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能够公平地处理续租或转租事宜。
当然,具体的优先权约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权,房东可以自由地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案例一: 陆先生是A小区商业楼的租户,他经营了一家杂货店。
一天,房东告诉陆先生,他打算出售这栋楼,并询问是否有兴趣购买。
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在房东接到其他购买意向时,必须先通知租户,并给予优先购买的机会。
然而,房东没有向陆先生提供任何购买机会,而是直接将商业楼卖给了他人。
陆先生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他起诉房东,要求确认他的优先购买权,并请求赔偿因未能享受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
她听说房
东打算出售整栋写字楼,并决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联系了房东,并表示她有意购买这栋楼,并提供了相应的购买条件。
然而,房东却选择了其他买家,而不是给予王女士优先购买的机会。
王女士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并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赔偿因房东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在这两个案例中,承租人都主张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应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机会。
如果房东未能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每个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
商铺租赁合同该注意哪些
商铺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商铺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商铺租赁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确认出租方身份及产权状况1. 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如系共有产权的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
2. 查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确保出租方为产权人或具有转租权并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转租权授权文件。
二、明确租赁期限及转租、违约等相关条款1. 合同签订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 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明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付款方式,如每月支付、每季度支付等。
2. 租金支付过程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在合同中明确。
3. 明确租金调整机制,如租赁期满后租金如何调整等。
四、费用承担及维修责任1. 明确房租包含的内容,如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等。
2. 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
3. 明确维修责任,如出租方负责维修的范围和期限等。
五、商铺使用及装修1. 明确承租商铺的用途,如经营范围等。
2. 如商铺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或抵押商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应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权利,否则出租方需赔偿损失。
3. 如所租商铺需经装修后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装修的范围、期限等相关事项。
六、合同签订及生效1. 订立合同时,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签字并盖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2. 合同一式两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注意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我国,商铺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对于保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人)的权利。
一、商铺租赁合同乙方的基本权利1. 租赁权: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知情权:承租人有权了解商铺的实际情况,包括商铺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
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承租人商铺的实际情况。
3. 安全保障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安全的商铺环境,确保商铺在租赁期间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出租人应当确保商铺的安全,并对商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维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商铺进行维修。
维修范围包括租赁物本身及租赁物内部的设施设备。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5. 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下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铺、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等。
6.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出售商铺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商铺。
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利益。
7. 索赔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商铺损失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
二、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的保障1. 合同约定:商铺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维修责任等。
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 法律救济:当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1. 引言租赁合同优先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或租户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租约到期后优先选择继续租赁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 定义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房东或租户,在租约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权利。
即使租约到期,房东或租户依然能够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3. 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设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营者终止合同后,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同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法律依据明确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和适用条件。
4. 适用条件为了使租赁合同优先权能够有效地被行使,一般需要满足条件:•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租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金上涨或变动。
当满足条件时,房东或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
5. 行使方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几种:5.1 房东行使优先权当租约到期或合同解除时,房东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租户或向租户发出续签合同的要约,以行使优先权。
租户在接到通知或要约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继续租赁的决定。
5.2 租户行使优先权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或合同解除时,向房东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并签署续租合同。
房东在接到租户的要求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5.3 争议解决方式在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6.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条件,当房东或租户满足这些条件时,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是指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租赁商铺的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对于承租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商铺的稳定性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含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含义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欲将租赁商铺出售给第三方,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出租人出售租赁商铺时,承租人有权先行购买,而出租人不得将商铺出售给其他人。
优先转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权益,防止因出租人随意出售商铺而导致承租人的经营受到影响。
二、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商铺时的优先购买权,进一步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三、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行使条件1. 承租人须在租赁期间内行使优先转让权。
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未续租或未达成续租协议,则承租人丧失优先转让权。
2. 出租人出售商铺时,须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通知方式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进行。
3. 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时,须满足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包括购买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承租人需在这些方面与第三方购买者保持一致。
4. 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购买手续。
四、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具体操作流程1. 出租人拟出售租赁商铺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通知内容应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基本信息。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什么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在房屋及其他物业租赁领域中,租户在出售物业或清算等情况下享有的优先选择购买权的权利。
租赁合同优先权通常可以包括两种形式:1.租赁优先购买权:租户在出售物业时,享有优先选择购买该物业的权力。
2.租赁优先承租权:在其他人想要租赁此物业时,租户享有优先选择续签租赁合同的权力。
为什么需要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及其他物业租赁领域中十分重要。
特别是在租赁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租户往往会面临租金上涨、租约到期等问题,租赁合同优先权是租户们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为租户提供以下优势:1. 保障租户的利益通过租赁合同优先权,租户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例如,在房产市场上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变得更加重要。
由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保护,租户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款,以更优惠的价格延长租赁期限或者选择将物业购买下来。
2. 提高交易效率由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租户在购买房屋或续签租赁合同时可以更迅速地完成交易。
因为,无论租赁商或是房东都必须先与租户进行洽谈,就算更换租户,也必须先将优先权交给租户,其余订单才有可能获得生效。
3. 促进租户与房东之间的合作通过在租赁合同中加入优先权,房东可以获得租户加强监管的信誉,而租户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信任,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实施及注意事项1. 如何实现租赁优先购买权1.保留优先权语言:在租赁合同中说明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2.定义购买选项:在租赁合同中制定优先权条款,界定租户可以在何时、何地、以何价格购得物业,同时注明购买选项的有效期限制。
3.减少纠纷:在优先购买选项条款中规定物业的评估和报价机制,以减少因价格出现差异或物业状况不符合预期而引起的纠纷。
2. 如何实现租赁优先承租权1.保留优先承租权语言:在租赁合同中说明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2.定义续租条件: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提供续租条款,并规定租户在续约时间到期前必须符合的条件。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更多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第三,形成权抑或订立合同请求权之争。
一是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是认为,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一般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为三个月。
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人民法院案例选61辑第94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书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说明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说明鉴于双方租赁合同已约定,租赁期间房屋优先由权本人购买此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
为此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房地产所属的权利证书等一切证件齐全。
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
如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均将依法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优先购买权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双方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具有优先购买权。
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一)在本《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时,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
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在本《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如果甲方出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否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如甲方未能履行本优先购买权说明中的任何一项条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理此房的剩余产权及使用权。
双方认可至办理房屋过户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外,该房屋未清事项及相关手续甲方已全部转交给乙方负责。
双方如有违约本条款应付的违约金作为所售房屋之一年的房租费。
四、本优先购买权说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对此说明内容均已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表明双方对此房的产权、使用权的归属已完全同意,不存在任何异议。
六、补充条款:1.甲方在过户前需保证此房的物业费结清至过户前最后一个月的物业费。
2.甲方过户后过户前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房屋过户时如果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需提前协商好房屋过户到谁的名下(包括过户需要的资料),待过户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生效。
4.房屋如不能办理房产证,则甲方退还乙方定金。
5.本说明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6.本说明中的数字均为约数,一切以实际发生为准。
店面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店面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店面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些这个问题对于租店面的朋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证自己的利益不收侵害的关键下面是爱打听为了避免广大朋友上当受骗的一些措施也是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必知的常识为了您的利益一定要仔细的阅读:首先签订合同前要做得调查一、调查商铺的档案承租之前应当赴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几个重大的信息: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房性质土地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性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3、房屋是否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二、免租装修期商铺租赁合同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在合同中出现只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况之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在“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期起止时间免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能免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要按合同约定承担三、租赁合同保证金俗称“押金”注意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相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以上的费用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应的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办可以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齐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四、税费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税费五、营业执照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商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是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办理来设置只要涉及这几个方面: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从而导致新的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从而导致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涉及特种经验行业(娱乐、餐饮)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因出租人材料缺失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六、处置装修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的利益在合同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约定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约定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等同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当约定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所遭受的装修损失费用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添附的处置方式七、水、电、电话线等因商铺经营的特殊性对于水、电、电话线均可能特殊需要这些公共资源的供应又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建议承租商铺前应当先行考虑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若不满足的确定如何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办理扩容或增量所需费用并在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责解除合同的权利八、签订合同之后的顾虑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与否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登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人承租的其中一个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九、转租问题商铺市场中经常会遇到许多“二房东”“三房东”情形这其中就存在转租的问题俗称的“转租”其中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部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赁关系二“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代替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在这两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租人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适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上也没用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也会受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与转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十、买卖与租赁许多人担心承租商铺之后业主将商铺出售了办其实承租人完全无须担心此种风险因为法律对承租人赋予了两种特殊保护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之下的优先购买权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承租商铺的业主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的业主应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商铺选址在做好商圈调查及选址评估后仍然要考虑该商铺的租赁条款才能决定是否签下租约一下是必须注意的二十条商铺租赁合同条款一出租方提供材料:具备产证或转租证明、上手合约: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均需提供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产调无产权证的必须提供规划许可证并经公司工商部门同仁确认可完备各项办证手续1有效门牌号码大消防批文及承租区域消防报批所需材料2房产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共享部位供水、烟管、排污等图纸资料;房产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共享部位供水、烟管、排污等图纸资料 3排水证大环保批文及承租区域环保报批所需材料二工程条件:各项工程条件符合门店营运需求并公司工程部门同仁确认可行承重350kg/㎡电量:120kw电表到户;承重350kg/㎡电量:120kw电表到户水压为4公斤ppr上水管道管径为35mm排水排污均为110mm)电表到户有符合要求的“新风”和“排烟”符合要求的“新风”和“排烟”空调外机提供固定的摆放地点门前提供电动车停车位有电话线、网线接口有电话线、网线接口三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约定:出租方提前终止租约时其同意除返还租赁保证金外并以当年月租金的3倍做为违约金同时赔偿装修损失及设备未折减余额四我方提前终止合同约定:出租方同意我方违约金不超过当年月租金的3倍而我方所支付之租赁保证金可冲抵违约金出租方同意我方违约金不超过当年月租金的3倍而我方所支付之租赁保证金可冲抵违约金五我方的违约责任:我方如有违约时以不超过当年月租金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租赁保证金可用抵扣六提成租金营业数据:POS机数据不予提供给出租方如提成租金则应按税后营业额计算我方依每月约定时间出具营业报表POS机数据不予提供给出租方如提成租金则应按税后营业额计算我方依每月约定时间出具营业报表七出租方之义务:出租方同意如擅自停水、断电视同违约并赔偿责任八对象周边商圈变化:该对象周边商圈未来一年内是否有相关公共建设、足以影响门店日后正常营运该对象周边商圈未来一年内是否有相关公共建设、足以影响门店日后正常营运九附带提供使用区域之权利:该对象有无提供其余附带可使用区域之权利及证明十出租人关系:开发部门同仁与出租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人无亲属关系十一签约人:为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法定权利人(具备转租证明上手合同等法律要件)十二商铺用途、面积:房产证其用途为商业用途承租面积与房产证上记载相符十三租期、免租期:可租期不少于5年、免租期不少于45天十四房屋交付日期:出租方可提出房屋具体交付日期(含建设中还未投入使用的商铺)十五租金:洽谈租金条件与选址评估表核对相符并无异常且出租方同意依法需开立发票十六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同意租赁保证金不高于2个月租金十七租赁期间水电费:出租方同意按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之标准收费并提供发票或分摊表十八租赁房屋状态:提供合法且无权利瑕疵、未设抵押、且与上期承租人结束租赁关系十九房屋装修与维修:房屋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获得出租方保证关注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了解中国特许事业新的发展征程!二十房屋返还:出租方同意按租赁现状进行返还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需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一、签定合同前的调查承租商铺前赴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2、房屋权利人:确定是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由权利人签定租赁合同3、房屋是否已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有租赁登记信息的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原承租人(第三人)——影响办理营业执照二、免租装修期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承担三、签定合同发生的费用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对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押金也应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还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办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不能补足“押金”——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四、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1、出租: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房产税租金*12%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2、转租: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印花税转租租金(总额)01%在实践中商铺租赁税费的缴纳比较多样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体可在签订商铺合同前咨询实际代征的网点工作人员虽然上述税费的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能以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为长期的标准五、办理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承租商铺目的是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是合法——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2、商铺原已注册营业执照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无法注册营业执照对于上述第1、2、3、5条的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六、装修的处置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利益在合同中应当注意事项:1、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当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费用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等的处置方式七、水、电、电话线等的注意事项因商铺经营的特殊性对于水、电、电话线均可能特殊需要这些公共资源的供应又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承租商铺前应当先行考察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若不满足的确定如何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办理扩容或增量所需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责解除合同的权利八、签定合同后的租赁登记事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2、经登记的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九、转租问题商铺市场中经常遇见许多“二房东”“三房东”情形这其中就存在转租的问题俗称的“转租”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赁关系而“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在这两种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签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十、商铺的租售许多承租人经常担心承租商铺之后业主将商铺出售了办其实承租人完全无须担心此种风险因为法律对于承租人赋予了两重特殊保护: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购买人的条件下主张购买该商铺的则业主必须将该商铺出售给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承租商铺的业主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业主应当承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租售同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租售同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房东卖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在出卖租赁物时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或者未在出卖时给予承租人同等购买机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此情况下,如果房东未提前通知租户或未在出卖时给予租户同等购买机会,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其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租金上涨的损失等。
案例二:租户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分析:在此情况下,如果租户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立即返还房屋。
此外,如果转租合同无效,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遗留物品的处理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租户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后果分析: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租户遗留物品在房屋内无法处理,出租人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出租人可以将物品视为废弃物处理,但应当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租户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随意拆改。
如果租户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可能会对房屋造成损害,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此情况下,如果租户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租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租 赁物优 先购 买 权简要 分 析
平、 公正 的分配 。
( 一) 优 先购 买权 内涵及部 分承租 人 概念
2 . 提 高租 赁物 的经济 效益 租赁 物 因为具 有优 先权 而促 进 了价值 提升 。 由于承 租人拥
承 租人 优先 购买 权指 : 租 赁合 同合 法 有效 , 房 屋 的承租 人在
关键 词 房屋租 赁 承租 人 优 先购 买权
作者简介: 姚震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 陈洁,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科 员。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O l 4 ) 1 . 0 2 5 . 0 2
一
种侵 犯债 权 的行 为, 得对 此主 张侵权 损 害赔 偿 。
( 二) 对 同等条件的进一步解读
根 据合 同的相对 性 , 次 承租人 只能 向承 租人 主张权利 不能 向
本 生存 权得 到 了保 护 , 该 权利 具有 人身属 性 , 且义 务主体 是不 特 出租人 主张 。 这 个观 点受 到我 国台湾地 区相 关法 律 的影 响, 主要
( 一) 行 使优 先 购 买权 的 法律依据 合 同法 对 该权利 做 了原则 性规 定 : 出租 人 出售租 赁物 , 必 须
事人 不 需要在合 同中对此进 行约 定 , 也 说明该 权利 不能被 当事人 在 出卖 之 前 的合理 时 间 内将 此信 息通 知承 租人 。此 后 司法解 释 的约定 排除 ; 同时 它也 是专属 于承 租人 的 , 不 能通 过继 承或 者转 就行 使优 先购 买权 及如 何进 行救济 做 了渐进 式 的不 同规 定 。第 让转 移 至他 人 , 具有 人 身依 附性 ; 同时它 还是 一种 附条件 的 形成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机会在房屋转让时优先购买,避免因房东意欲出售房屋而导致他们居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发生。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壮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虽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的制度,但在某些地区和特定情况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往往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租房者与业主之间的平等交易和合作。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倡导这一制度的普及和完善。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更好地保障租房者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1.2 问题提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住房屋。
随着租约结束或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频繁发生,承租人常常面临被迫搬离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否应该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来规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具体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也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条件,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以及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揭示其对保护承租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探讨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领域的发展前景和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交易制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房屋租赁中的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约定详解
房屋租赁中的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约定详解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常见的约定。
该约定为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提供了某种保护机制,使得租户在租期结束后能够优先购买所租赁的房屋。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中的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约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意义租赁物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期结束后,租户有权以与第三方竞购房屋相同的条件和价格购买所租赁的房屋。
这项约定旨在保护租户的利益,使租户在合同结束后有机会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对于租户而言,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加稳定地居住在自己已租赁的房屋中,避免了被房东随意驱赶的风险,有更多的租赁权益保护。
二、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租赁物优先购买权适用于租期结束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房东决定出售所租赁的房屋时,租户可以按照与其他买家相同的条件和价格购买这套房屋。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当前租户,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三、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方式1.明确约定购买条件: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例如购买价格、付款方式、购买期限等。
这样可以规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明确通知方式:房东在决定出售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租户,并明确告知租户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和方式。
租户在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购买权。
3.明确优先购买期限: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户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应当与租约终止的时间相同。
在这段期限内,租户有权与房东进行购买谈判,达成购买协议。
四、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步骤1.房东通知租户: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租户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和方式,并说明相应的购买条件。
2.租户确认购买意向:租户在收到通知后,如果有购买房屋的意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东表示确认,并开始与房东进行购买谈判。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什么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也被称为租赁权益或租赁特权,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权利。
根据这种权利,当出现争议或合同违约时,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以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目的是保护租赁方的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都会包含关于优先权的条款,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作用租赁合同优先权对于双方都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出租方来说,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确保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租金或赔偿。
在一些情况下,例如租户违约或申请破产,出租方可以通过优先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租金或损失赔偿。
对于承租方来说,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获得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或设备。
如果出租方违约或转让租赁合同给第三方,承租方可以依靠优先权继续享有租赁权益,避免合同的非正当终止。
因此,租赁合同优先权是保护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机制,为双方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约定方式为确保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有效性,租赁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约定方式:1. 优先受偿权根据这种约定方式,出租方在租赁关系终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出租方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租金或赔偿。
这种约定方式通常适用于长期租赁合同或高价值租赁交易。
出租方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或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保障。
2. 优先续租权根据这种约定方式,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意味着承租方可以选择继续租赁该场地或设备,并优先于其他潜在租户。
这种约定方式通常适用于商业租赁,特别是在有限资源或高竞争的市场环境中。
承租方通常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续租要求,以保持优先权。
3. 优先解除权根据这种约定方式,租赁双方约定当特定条件达成时,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以优先解除租赁合同。
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租赁物损坏、法律禁止或突发事件等,可以提前中止租赁合同。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院要应予⽀持。
那么承租⼈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下⽂店铺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得依⼀⽅的意思表⽰,优先签订出卖⼈与第三⼈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需义务⼈承诺。
依据最⾼⼈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起诉理由从便于诉讼的⾓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的合法权益。
违约之债提起诉讼,承租⼈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了保证承租⼈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没有履⾏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证明出租⼈没有履⾏通知义务给承租⼈加重了承租⼈不合理的举证负担。
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出租⼈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个⽅⾯:1、搬家损失,即⽆法⾏使优先购买权⽽被迫搬家所⽀出的必要费⽤;2、租⾦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将⽆需⽀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的⽀出;3、差价损失,即履⾏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
就具体司法实践⽽⾔,应区分两种情况,其⼀,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的房屋差价损失。
商铺租聘中的承租人权利与义务详解
商铺租聘中的承租人权利与义务详解商铺租聘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租赁形式,承租人在租赁商铺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解商铺租聘中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租人的权利1. 获得合法使用商铺的权利: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商铺的合法使用权。
2. 独家经营权: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在商铺内经营其指定的业务,并且有权防止他人在商铺内从事竞争性业务。
3. 私人财产权: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商铺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如出租、出售等。
4. 合理使用商铺设备和装修:承租人有权合理使用商铺内的设备和装修,并且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修缮和升级。
二、承租人的义务1. 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支付租金。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拖延租金支付时间,将视为违约行为。
2. 维护商铺设备和装修: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商铺内的设备和装修,防止损坏或破坏,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3. 守法经营:承租人应依法经营商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竞争等。
4. 维护商业秩序:承租人应遵守商业区域内的管理规定,维护商业秩序,不得对其他商户进行侵害,如恶意竞争、抢占市场等。
5. 维护社会安宁:承租人应尽量减少商铺经营对周边环境和邻里安宁造成的影响,如产生噪音、排放污染等。
三、补充条款1. 违约责任:承租人如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2. 合同期限和终止: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期限,如果在约定期限内要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出租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优先购买权:如出租人决定将商铺进行出售,承租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结语:本文详细解析了商铺租聘中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承租人,在享受合法使用商铺的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时支付租金、维护商铺设备和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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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商铺的租赁往往具有签订时间早(开发商一般在商场建设前期就已经开始招商并签约)、租赁期限长(通常为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双方投资金额大、合同涉及条款多且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点,这些特点通常是商铺租赁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本文拟从法院判决的角度对此类纠纷进行梳理,以期掌握法院判决的要旨,从而提高签定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优先购买权案例
1、商铺租赁合同可以对优先权进行约定,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承租人以侵害优先权为由要求赔偿时,法院委托上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租赁的系争房屋进行房地产估价,并依据评估报告之估价结论,酌情予以合理认定赔偿数额。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某人,承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被告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
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以被告将系争商铺出卖给案外人谈某某、刘某某的价款与其以起诉日为基准日对系争商铺申请评估得出的评估价款的差价主张被告赔偿其117.67万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悉数支持,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200,000元。
参见上海夏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案例
2、关于被告张某主张其应享有系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理由,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因被告承租的商铺部位系案外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动迁用房建设处出售的大渡河路1550弄6-18号商场的一部分,并无
独立产证。
故被告张某据此主张享有整个商场之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参见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274号
案例3、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租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接受条件,达成协议的,不得再行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时在诉讼阶段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受诉法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
经原、被告间于2012年9月19日和同年9月29日间的往来函件,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房屋出售条件告知被告,同时给予被告相应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然被告在回函中对购买价格等提出质疑,在原告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接受购买条件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协议,原告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本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
参见案例上海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8号
案例4、合同约定,局部部位房屋承租人的承租人对出租人整体房屋出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案房屋未进行单独产权登记,出租人亦表示其收回房屋后将整体转让,故承租人依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参见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星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760号案例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特定房屋时,承租人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特定房屋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
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相应的其附加给特定房屋的出租人(权利人)强制性义务,即其出售房屋时负有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考虑到争议的102室商铺交易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出租方)被告郑祥敏的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参照交易与评估时点争议的102室商铺市场价值与增值幅度,本院认为原告(承租方)要求(出租方)被告郑祥敏赔偿优先购买权损失(以要获得类似房屋客观上需多支出的价款为损失的评价依据)1,066,05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故酌情判令被告郑祥敏赔偿原告优先购买权损失120,000元。
参见卢富义与上海莘庄镇永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祥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