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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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1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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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质量,我部住址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

十日

前言

本规定由《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

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寨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定起草人:

主编:郭明田

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殿斌化建新冯世清乔社华遵盂

全科政刘小敏刘文连刘红卫许丽萍

苏强李耀刚杨俊峰吴永红吴炳涛

吴铭炳何平何仕英宋榜慈张建青

张荣成武威郑建国顾宝和徐张建

高文新郭书泰曾昭建温靖谢明

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勘察纲要 (4)

4房屋建筑工程 (6)

4.1-般规定 (6)

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6)

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7)

4.4岩土参数统计 (8)

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9)

4.6结论与建议 (11)

5市政工程 (13)

5.1一般规定 (13)

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13)

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14)

5.4岩土参数统计 (14)

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4)

5.6结论与建议 (18)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9)

6.1 -般规定 (19)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1 (19)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20)

6.4岩土参数统计 (20)

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1)

6.6结论与建议 (23)

7特殊场地 (25)

7.1-般规定 (25)

7.2特殊性岩土 (25)

7.3边坡工程 (30)

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31)

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6)

9图表 (38)

9. 1 -般规定 (38)

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 (39)

9.3原位测试图表 (41)

9.4室内试验图表 (44)

9.5统计表 (46)

条文说明 (48)

1 总则

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寺题报告。

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1.0.4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

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2 图表应有完成人、焦查厶或审核人签字;

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7 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如附件。

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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