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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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整合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3.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是一种法定义务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6.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的实际交付7.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8.初始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指的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申请人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0.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11.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12.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3.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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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民法复习资料一、判断题,请判断对错,并简要分析理由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设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
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某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某顾客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某顾客遂要求该专卖店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假一罚十”显失公平,该专卖店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错误。
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过分加重其负担以及显失公平要件.手机店是对自己承担义务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因此该条款有效.顾客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应当认定为有效。
3.甲乙是夫妻,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错误。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正确。
债权领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5.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受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错误。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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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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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
对于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说,复习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民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学科。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民法是指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子部分。
其中,物权法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则是调整人们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彼此行为的规范;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
其中,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意志的原则,即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订立和解除合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该追求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物的使用、物的处分等。
物的占有是指人们对物体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物的使用是指人们对物体进行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物的处分是指人们对物体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们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彼此行为的规范。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他人签订合同;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剥夺他人的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的主体,包括合同的订立人和受益人;合同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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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民法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特点①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是私法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③民法是实体法④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适用范围①时间上 1987.1.1②对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居留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法③空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驻外使领馆以及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航行的船舶航天器。
民法原则及内容1.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在具体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④民事主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依法享有的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真实的意识,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②民事主体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③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3.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以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平衡;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③风险承担的平衡;④公平原则受自愿原则的限制。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讲诚信守信用,正当的行使权力和义务。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要求当事人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信守诺言,履行己方义务,维护对方权利;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 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民方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2.民法得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得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所形成得具有经济内容得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得得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得地位就是平等得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得体现)5.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得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与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得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得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得人格利益而发生得关系)与身份关系(基于一定得身份而产生得社会关系)8.民法得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得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得所具有得法律效力(民法得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就是否溯及既往,就是指新得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得事件与行为就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得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得效力③民法对人得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得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体现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衡平作用得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得准则;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得基本准则;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得基本依据;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解释、研究民法得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就是平等得,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得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就是民法得以产生与发展得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得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得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得人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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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说。该说即死者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在须维护的死者利益范围内,自然人虽然死亡但仍有权利能力,如人格权。通过确认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维护死者利益。
2.否定说。该说认为,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死者某些利益的维护并不基于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即18周岁以上(但没有经济收入的,致人损害时,赔偿金由抚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②精神健康。即自然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包括:①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拒绝应为给付的权利。抗辩权属实体权利。其行使以他人对自己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在他人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法院也不得依职权行使。
永久抗辩权,是永久性阻止他人请求权,使请求权人的请求权永久失去作用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也称一时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的请求权,一时性阻止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待据以抗辩的阻却事由消失而请求权仍可行使。
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然人
概念:自然人是指称生物学意义上的、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凡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无论其年龄、国籍、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能被作为客体。
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广泛性:指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管他自愿不自愿,只要他生到这个社会上来,就得参加这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要形成各式各样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即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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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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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复习题一、简答题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4、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其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5、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的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特征:物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6、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所有权为自物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权;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7、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即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9、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和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
11、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2、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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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益为核心,民法的系统以权益为基本框架,民法经过权益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保护私权益。
二、试述我公民法的基本源则民法的基本源则即观察、办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现,反响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同原则:也称法律地位相同。
民事主体资格相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相同相待;民事主体相同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正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益义务及民事责任肩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保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希望、给对方供应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序次和平和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看法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有何差异?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吻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见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拥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的差异:1、着眼点不相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见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相同;3、效力不相同;4、发生的时间不相同五、效力存在弊端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见效要件,所以自始、绝对、确定、自然不依照行为人成立、改正和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见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因行为人撤掉权的执行,使其自始不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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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不同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及各种民事法规2、广义民法——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一般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商事关系三、民法的特点1、权利法——民法的本位P13第五节2、私法——意思自治3、实体法四、民法的调整对象(深刻理解)(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含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形成2、财产关系的范围:财产归属关系(如物权)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3、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含义:P102、人身关系范围:(1)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表现在法律上——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2)身份关系: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表现在法律上——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王利民: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3、特点(1)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通过民法的方法确认和保护五、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P14-16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须经最高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上升为习惯法(三)、判例?(四)、法理?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原则含义: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含义:是市场经济活动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公平原则含义: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5、公序良俗原则含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简称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种类:(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国家(特定情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概念: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可能性)。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1)物(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5)权利(股权)二、民事权利1、概念P38:(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2、分类:(掌握)(1)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来区分①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②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③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2)根据权利的作用来区分①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②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选择权等④抗辩权(对抗(非消灭)对方权利的权利)(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区分:①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
②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又称对人权。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①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①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②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
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
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①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②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以权利的派生关系,可分为①原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②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第四章自然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划分关键:意思能力(年龄,精神状态)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已达成年(X≥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成年人):16周岁≤X<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范围:①10周岁≤X<18周岁、智力正常;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内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
(3)判断因素: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范围:①X<10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例外:①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②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个人生活费处分行为;③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④缔结劳动合同后请求劳动报酬;二、监护人的设定(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法通则》第16条)。
(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受理;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四、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五、宣告失踪1.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P68注释疑问(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定程序指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2.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设立原则: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
(2)代管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代管内容:①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4)代管人身份:基本等同于失踪人(可作为独立原告或被告)《意见》: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六、宣告死亡1.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①一般情况下(含战争期间),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①公告期间:普通失踪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