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合同中的罚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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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同中的罚款条款

出口商:中国某高档金属眼镜生产厂

进口商:美国某公司

案情:

●2002年7月,进口商定购8万美元左右的新款眼镜框,价格条款FOB

SHANGHAI,付款方式30%T/T预付,70%出货后电汇,价格高于其它客

户报价10%,交货期为订单签订后18天之内,规定延迟交货一天,扣除

出口商总货款的5%作为罚金。

●出口商接下订单后,集中精力生产,前期很顺利;该电镀时,遭受了台风

袭击,厂房和用电设施遭到破坏,推迟5天完成生产任务;

●出口商与进口商协商不可抗力免责事项,进口商不承认该不可抗力;

●出口商预核实不可抗力,经贸委没能指出正确的不可抗力出具单位;

●出口商愿意承担空运费,改海运为空运,但是客户不同意;

●由于船期不凑巧,出口商一共被扣掉50%的货款。

出口商的不幸:

1)遭受不可抗力;

2)当地经贸委业务水平太低;

3)合同条款存在纰漏;

4)客户故意拿罚款条款约束出口商,伺机大幅度降低价格。

专家意见:

1.出口商遭遇台风袭击,应属于不可抗力;

2.出口商在台风期间通知了客户,尽到了责任;

3.合同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并意味着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受保护;

4.合同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条款而规定罚款条款给客户创造了少付货款的

机会;

5.出口商遇到不可抗力可以到本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

会)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6.此批货物到达香港后,客户卸货改空运就证明其就是要多扣出口商的货

款,也证实了一开始就规定很紧的交货期并不是为了急于要货,而是想凭

借此陷阱以很低的代价获得这批货。

案例:

2001年,中国B公司从英国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订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AS LONDON,因英国政府不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装货出运,引发贸易纠纷。

裁决:

根据1990年7月1日生效的《通则1990》,如果采用FAS术语,买方有义务“自担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为货物出口、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但是,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通则》,如果采用FAS术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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