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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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摘要】当代社会,资讯四通八达,传媒业日益发展,人们更加想要关心了解社会生活中的事物明星等,却又对自己的私人信息的披露抱谨慎的态度。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他们的隐私更为许多人所好奇,明星隐私权被媒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向来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在公众知情权汇集形成的公共利益面前,绝大多数明星面对自己被曝光隐私的选择是忍让,最多就是发出类似于冯小刚“炮轰”之类的愤慨,很少有明星选择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公众的知情权和明星的隐私权的冲突从而产生。这两种的权利保护逐渐成为大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隐私;知情;权利;保护;明星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information is accessible by the growing media industry, people want to care about more things about social life, stars, etc., but their disclosur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cautious attitude. Star as a public figure, their privacy is more curious about many people, star privacy by the media under exposure to public view, has always been not a new thing. Together in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 before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most stars to light the face of their own choice is patient privacy, most are issued similar to Feng, "shelling" of the kind of outrage, little star sued the court to choose defend their rights, therefor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resulting conflic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two has become a growing concern of everyone.
【Keywords】 privacy; informed; rights; protection;star
近来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也到处“泛滥”着,散布图片的行动也不断“升级”,进一步“挑战”警方,让“艳照门”这扇“门”永远开启着。随着香港警方调查的不断深入,事情开始变得明朗化,继而也就扯出了“艳照门”背后的种种法律问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如何协调与解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如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
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明星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要求。而矛盾的另一面,产生与此相对抗的权利——知情权。关于知情权的范围,可包括:第一,知政权;第二,社会知情权;第三,个人信息知情权。
一、法律对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明星即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公众感兴趣并给予极大关注的人。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法律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理论主要来源于“权利义务均衡理论”。该理论认为,首先,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其次,文体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并不真的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至少可以通过曝光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明星们通过社会关注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从情理上和公平上也应该拿出更多的容忍去满足大众的关注;最后,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由各种媒体具体执行。一般来说,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二、公众知情权的限制
明星是否有完整的隐私权一直倍受争议。有的人指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公众对其信息应当有知晓权,因而明星的隐私权是不完整的,因此,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不牵扯到侵犯他人隐私。在当代社会,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在少数。其实,这是误解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社会公众对于一些公众人物予以关注是必然的,他们所希望多了解一些公众人物的信息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意图了解的信息是有范围的,不可能涵盖当事人的所有信息。具体的说,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社会大众都有权得知;但有关当事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社会大众是无权知情的。也就是说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或是她仍然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不违公众利益时是可以对抗公众的知情权的。
三、两权矛盾的典型案例
贝克汉姆夫妇的保姆在解聘后,与贝氏夫妇达成了保密协议,即不得向任何媒体曝光其家庭隐私。但是保姆见钱眼开,擅自将贝克汉姆与情人之间的“亲密往事”以30万英镑的天价卖给了一家花边小报——“世界新闻报”。贝克汉姆的婚外情在被该报曝光之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同时也激发了贝氏夫妇的愤怒,后者愤然将“世界新闻报”告上法院,起诉理由是该信息提供者违背了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