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权益受侵害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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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者突然离去,与志愿者组织闹纠纷,组织败诉

今年3月,某志愿者主动要求到一家志愿者组织做志愿者,并希望该组织给其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该

组织经考虑,将其安排到下属项目担任志愿者,并给予其相应的志愿者补贴。根据要求,该志愿者在上海

社区志愿者服务网进行了志愿者登记注册。

该志愿者的工作主要是:在公益活动时现场维持秩序,根据需要递送相关文件等。今年8月,

该志愿者突然离开,并要求结清所有补贴否则拒不移交项目资料。同时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双方是劳动关系,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部门以该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为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

志愿者组织败诉。志愿者组织十分震惊,没有想到一片好心居然换来这样的结果,志愿者组织不服,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近日该案审理已结束,结果为维持原判。

志愿服务关系近似于劳动关系

从本案来看,志愿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看似毫不相关,其实多有竞合之处,稍有不慎即面临法律

风险。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来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

的主体要件。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

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正是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的三种主要形式。

从志愿服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志愿服务关系,是指志愿者在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中和志愿者组织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

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该条明确规定了志愿者组织有权招募志愿者。同时该条例又明确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

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

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同时该条例第18条关于志愿服务协议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可以根据需

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之间是

否签订书面协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并且,目前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不签

订书面协议是普遍现象。

关于志愿者补贴的情况,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

算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28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志愿者

补贴,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50元/天的补贴标准编报。目前上海志愿者组织支付给志愿者的补贴大多数

按照50元/天的标准发放。假设,在上海一名志愿者每月参加了30天的志愿活动,则每月的补贴为1500元,而根据目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上海的最低工资为1280元,则,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收入要高于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报酬。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材料,仅仅从获得的收入数额上是很难区分劳

动者和志愿者关系的。

没有“志愿者协议”易吃哑巴亏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即使是招募志愿者,依然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考勤记录等行为。

实践中,目前上海的志愿者组织在招募使用志愿者的过程中,严格做到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内容向社会

公布,进行志愿者登记,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的并不多。更多的是通过公益圈朋友的宣传介绍,或者在网

站、书报栏等张贴招募通知。这些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调查取证,如果再没有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补贴领取证明,则很难证明志愿者的身份和志愿服务关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因此,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和志愿服务关系相竞合的情况,一般都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因此,出现上述案例中的结果也就不足为怪了,上述志愿者组织的不足就在于没有将相关重要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吃了哑巴亏。

给志愿者组织的几点建议

1、在招募志愿者时要有招募的通告,并予以存档;

2、有明确的志愿者登记表;

3、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之间一定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4、完整的志愿者考勤表;

5、志愿者根据考勤领取补贴的收条;

6、志愿者离职的登记证明。当然,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可优先考虑在校学生和已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而已退休人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丧失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其适用法律已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发生纠纷,则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我们也呼吁志愿者管理部门,尽快出台志愿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能够建立统一的志愿者管理平台,为志愿者组织使用志愿者提供招募、登记、管理一条龙服务。因为,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知法、守法、用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先保护好了自己,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人。

二、汶川地震志愿者受伤

10月初,由网友公益先锋撰写的《关于对志愿者援助的话题提请公众讨论》的帖子,在天涯论坛被管理员置顶,引起关注。

公益先锋发帖称,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各种志愿活动多年。今年6月,他在为四川灾区学生运送课外书途中发生意外,右腿骨折,目前休养在家。“这次发帖的目的,并非希望大家为本人提供什么帮助,而是想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大家探讨两个话题:一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意外受伤,造成身体或经济损失后,能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救助;二是相关部门、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对待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应该持怎样的立场、态度。”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10月15日,记者与公益先锋取得了联系。

公益先锋真名叫黄庆武,34岁,伤前是湖北宜昌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从2000年起,黄庆武就投身于志愿服务中。

5·12汶川发生大地震。6月8日,黄庆武得知“楚天志愿者联盟”的3名成员次日要去灾区进行志愿服务,便与他们取得联系。对方告诉黄庆武,他们要从宜昌带走一批课外书送给灾区的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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