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出国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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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公出国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批准员工出国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员工因公出国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办汇申请与核销:
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国外邀请函或涉外合同等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外汇。回国后须至财务部填写核销表并经审批后,持有效的票据到财务部报销。其中,餐贴、住宿费、杂费等按照审批后的核销表金额进行换算报销。
3、原始凭证的收集
除以上项目外,包括飞机票、城际间交通费、签证费、本市交通及出租车的费用,均须依照相应的原始凭证报销,并翻译成中文。
4、出差费用报销标准
(1)员工出差期间上述因公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出行预算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2)出差补助标准如下(按天计算):
(3)驻勤人员补贴标准:
驻勤是指因公出差某一国家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连续时间超过20天以
上的情况。驻勤补贴标准为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300元/日,其他人员200元/日,不扣减国内公休日天数.
5、说明:
5.1 财务部凭藉出差人员往返的飞机、火车、轮船原始凭证计算出差人员的实际出差天数。
5.2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享受公司的工作餐补助。
5.3出差人员必须按批准的路线、时间安排行程,否则,绕道费用自理。
5.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发生的游览、参观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5出差人员原则上一切从简、从节约,非特殊情况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头等舱、火车软卧。
5.6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根据原始单据分项目填写报销单,将有关票据分类粘贴附在费用报销单后面,填写项目齐全(包括部门、费用事项、经办人签字、发生日期、附件张数、出差起止日期等)、大小写金额相等、不得涂改。
5.7 本补充规定,为试行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做相应调整;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财务中心
C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