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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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全文)2008年09月28日16:18 中新网9月28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的《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020带薪年假国家规定

2020带薪年假国家规定

2020带薪年假国家规定2017带薪年假国家规定一、带薪年休假的含义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二、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劳动者能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7带薪年假工资计算标准(1)带薪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

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2017法定公休假的规定

2017法定公休假的规定

2017法定公休假的规定你知道我们还有哪些公休假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法定公休假的规定,希望大家喜欢!2017法定公休假的规定元旦2017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2017年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7年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春节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清明节2017年4月2日至4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天)公休4月5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五一劳动节2017年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0日(星期六)、5月2号(星期一)公休5月3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端午节2017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11日(星期日)公休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五)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中秋节2017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9月17日(星期六)公休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五)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十一国庆节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法定公休假的简介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和公共假日”。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需求,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逐渐成为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福利措施。

为了规范和细化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本公司特制定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三、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2.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在公司工作满1年但不满3年的员工,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3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享有20天带薪年休假;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绩效表现,酌情提供额外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具体额度由人力资源部门决定。

四、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员工在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前提下,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直接上级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2. 上级经过核实后,将申请表转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3. 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员工和相关部门;4. 若带薪年休假申请获批准,员工可按照申请的日期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带薪年休假的使用规定1. 带薪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每次使用的最低天数不得少于3天;2. 员工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选择出国旅游、探亲访友、休闲度假等方式进行休息;3. 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不得参与公司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听工作电话、处理工作邮件等,以保证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4. 若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带薪年休假期间按病假或事假进行处理。

六、带薪年休假的结算和补偿1. 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不因休假而减少;2. 若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产生了额外费用,如旅行费用、住宿费用等,员工需自行承担;3. 若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重视,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福利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员工享受合理的休假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暂时员工。

三、带薪年休假的计算1.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在公司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享有1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2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2.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在每一个年度结束时自动积累,可延续使用,但最多积累不超过2年。

3. 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将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扣除任何薪资。

四、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1. 员工需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其直接上级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并注明所希翼休假的起止日期。

2. 公司将在收到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向员工赋予书面回复。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审批,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员工原因,并将尽快安排审批。

3.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申请进行调整或者拒绝,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员工的休假权益。

4. 若员工因公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休假,可与公司商议并提出替代休假的方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的使用与安排1. 员工在获得带薪年休假批准后,应按照休假期间的具体安排合理安排个人工作,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同事。

2. 员工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员工协助解决,公司有权与员工联系并要求其配合。

3. 若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生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按计划休假,应及时向公司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京办发[1986]52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十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 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暂作如下规定:一、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休假待遇: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2、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3、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二、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四、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五、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六、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党政机关并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七、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

毕业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九、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的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北京市的休假规定是怎么样的

休假是劳动法中的重点组成部分,北京市的休假也有很多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北京朋友们需要了解的。

下面整理了北京市休假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休假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计算方法

年休假计算方法

年休假计算方法年休假对于职场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那么年休假如何计算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年休假计算方法2017一、关于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1、享受资格:《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怎么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享受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年休假天数折算规则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管理条例

年休假管理条例

索引号:110013/ZK-2008-000712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名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信息有效性:有效;生成日期:2008-04-15发布日期:2010-03-31内容概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打印本页【字号:大中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日期是哪几天

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日期是哪几天

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日期是哪几天
2017年要来啦,除了大家都关注的2017年放假安排时间表之外,那么,大家还知道2017年的三薪休假节日有哪些呢?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是哪几天呢?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日期。

2017的带薪假期千万别错过啦,因为工资是按3倍算哒。

2017年三倍工资和双倍工资日期 2017年3倍工资哪几天
国务院办公厅12月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
日安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6月2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按照《办法》,企业应当为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带薪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累计确定,以年为单位计算;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低为5天的年休假,累计为1至10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带薪年休假增加5天;累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4.年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6.职工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延期休假,但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如果仍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以全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300%按照法定的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未休假期的工资。

三、实施办法1.用人单位应当将《办法》宣传给所有在岗职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检查;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用年休假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规定,确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2017年职工年假休7天是怎么计算的

2017年职工年假休7天是怎么计算的

2017年职工年假休7天是怎么计算的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职工年假休7天是怎么计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职工年假休7天怎么计算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

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

因其新入职b 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

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特别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全⽂)店铺消息⼈⼒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之⽇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17⽇经⼈⼒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为了实施《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以下称⽤⼈单位)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职⼯,适⽤本办法。

第三条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

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第五条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伤停⼯留薪期间不计⼊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作需要,职⼯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年休假天数。

第⼋条职⼯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本⼈同意。

第⼗条⽤⼈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2017年关于员工未休假的补助规定

2017年关于员工未休假的补助规定

2017年关于员工未休假的补助规定单位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的,那么,关于员工未休假有没有补助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员工未休假的补助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员工未休假的补助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还要记住,既然是“带薪年休假”,意味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休假的时间的规定首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0年工龄年休假规定_20年工龄年休假天数计算

20年工龄年休假规定_20年工龄年休假天数计算

20年工龄年休假规定_20年工龄年休假天数计算2017年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年休假是怎么着工龄去计算的吗?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职工休息的权利,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年工龄年休假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年工龄年休假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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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北京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在今年中秋节前夕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休假工资、医疗期等常见的劳动争议。

其中,北京一职工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19.7%。

该负责人介绍,发布十大案例旨在进一步宣传人力社保政策,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易理解学习,提高维权意识。

带薪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今年,是北京市第二次集中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涉及劳动者休假权利的案例。

2013年8月1日关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

而酒店则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关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审理认为,关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裁决酒店按照关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在已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柴黎平介绍,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在工作忙的时候统筹员工休年假,但并不代表员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着放弃年假。

“员工放弃年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必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

否则都需支付其3倍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的说法,市人社局也明确表示,这是误读。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


劳动争议同比增长近二成
此次北京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

据市人社局介绍,受经济形势等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

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19.7%。

从仲裁诉求看,86.9%的争议诉求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直接经济利益;从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看,90%以上的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

而此次公布的案例则涉及了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医疗期、特殊人员就业许可等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劳动争议多发、案情日益复杂、双方矛盾加剧等状况,北京市提出并
规范了“一裁终局”适用范围、原则。

今年,北京明确对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两大类24小类情况在内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一裁终局”。

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裁决须在45天内完成,复杂疑难案件不超过60天。

扩展阅读
记者昨天获悉,从12月28日起,北京地区将全面启动机动车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

也就是说,今后北京车主不需要在车内粘贴交强险保单标志。

北京保监局昨天表示,试点启动后,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时,不再统一印制和签发纸质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

保险公司将采取短信方式告知车险消费者承保基本信息及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询获取途径。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将为车险消费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询、下载、打印及验真服务。

同时,北京保险公司配套推出电子发票,供车险消费者选择使用。

据悉,车险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的电子证明文件,包括商业车险电子保单和交强险电子保单。

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符合我国保险法、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只需要车牌号,就可以知道这辆车是否投保交强险。

”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北京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北京辖区内道路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移动警务终端等手段完成电子保单和电子交强险标志的查验工作。

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北京辖区内办理临时号牌或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主暂需打印交强险电子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此外,在北京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北京辖区外道路行驶、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的,车主可通过保险公司官网下载并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交强险标志。

据悉,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及其合作的中介服务网点可以为车险消费者提供打印服务。

保监局方面表示,电子交强险试点的实施可以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其投保成功后无需前往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领取保险单证,节约了出行时间和成本;进行批改、退保或理赔时,无需提供纸质保险单证,简化服务流程。

此外,北京车险消费者在北京辖区内驾驶车辆时,无需再随车携带纸质保单和粘贴保险标志,免除了纸质保单易丢失、易损坏的不便。

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初步测算,实施电子保单每年将减少因保单领取配送带来的交通往返出行1000万次;北京地区570万辆机动车每年保单印制需耗费A4纸1.2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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