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舞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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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舞弊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防治舞弊,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为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或股东利益。舞弊的主要形式有:(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利用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8)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9)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偷逃税款。
(10)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11)相关机构或人员相互串通舞弊。
(12)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职责、机构与职任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反舞弊条例。
第七条总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工作的检查和审核。
第八条审计部的反舞弊工作职责有:
(1)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协助公司管理层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2)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核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3)接受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就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指导。
(4)进行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
(5)审核及评估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6)审计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书面程序及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7)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上市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8)审计部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协调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舞弊举报的接受、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接受来自审核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1)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2)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局域网公布等方式)进行有效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从而自觉提高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3)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4)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拒绝不正当利益诱惑;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5)对于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一条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
(1)管理层每年年初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2)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3)管理层对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以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4)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5)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纳入日常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设立舞弊案件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举报箱等,接受各级员工和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各方实名或匿名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应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第十四条举报涉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由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和审计师共同调查。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接到的举报应分类记录,按投诉和举报性质进行调查和提出反馈意见,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形成处理意见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六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建议与方案,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