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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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内容
(二)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合作发展原则
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一)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主权原则密切相关,经济主权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公平互利原则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间政治地位的平等。二是国家间的互利应立足于公平的基础。
(三)合作发展原则。合作发展原则又称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繁荣取决于成员的繁荣,国际合作是每个成员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各国在努力行使各自的发展权利时,应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实现。
合作发展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各国相互开展经济合作是各国应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第二,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责任。
第三,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应是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条件的经济合作。
第四,各国应实施经济自由化政策,构建合作机制,推进经济一体化,分享统一市场的经济利益。
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3.世界贸易组织
4.欧洲联盟
5.东南亚国家联盟
6.石油输出国组织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
(一)形式
(二)程序
(三)基本内容
(四)买卖双方义务
(五)违约救济
(六)风险转移
二、国际货物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形式
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成立。
函电成交时的合同成立形式。合同当事人采用函电成交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销售确认书,此时合同成立时间为确认书签订时间;否则合同成立依据一般规则,当事人不得以未签订确认书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程序
1.要约
(1)构成要件:
向特定人发出;
内容十分确定(名称、数量、价格);
对方承诺即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2.承诺
(1)构成要件:由受要约人作出;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
(2)生效时间:通知接受,到达生效;行为接受,行为做出即生效。
(3)附条件的承诺:实质性变更,视为反要约;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诺。
(4)逾期的承诺:因受要约人原因而逾期的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表示接受该承诺即可有效;因传递失误而逾期的承诺,要约人未及时提出反对则视为承诺。
(5)接受的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承诺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可。
【案例】德国建筑商2015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联系,要求美商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知道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价格钢缆的价格猛涨,美商遂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发出撤消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商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但美国商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消了要约,故合同不成立。
问:该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成立。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本题中德国建筑商A已在美国生产商B撤销要约前以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进行了项目投标(这也是提前告知了美国生产商B的),所以美国生产商B的撤销无效。
(三)合同的基本内容
1.前言
2.合同正文
(1)商品的名称及品质条款
(2)数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