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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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退货管理制度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管部

起草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修订部门:质管部

分发部门:保管部门

质管部

起草人:XXX

审核人:XXX

审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编号:XXXX

批准人:XXX

批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目的: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企业的药品退货过程。

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不合格药品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质量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作出退货或调货处理。待药监部门核准后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2.购销活动中根据合同准于退货的药品(假劣药品不能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首先查阅购进记录,核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数量是否相符,并做好相关记录。

3.售后退回的药品,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存入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4.非因药品内在质量原因的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由

退货建议人填写《退货药品申请表》,报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经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货,并填写退货药品台帐。

5.假劣药品不得擅自退货,应将可疑药品放入不合格区,报药监部门处理。

6.药品退货记录应保存五年备查。

7.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相关文件:

1.《购进药品退货记录》

2.《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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