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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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退货管理制度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管部
起草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修订部门:质管部
分发部门:保管部门
质管部
起草人:XXX
审核人:XXX
审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编号:XXXX
批准人:XXX
批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目的: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企业的药品退货过程。
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不合格药品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质量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作出退货或调货处理。待药监部门核准后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2.购销活动中根据合同准于退货的药品(假劣药品不能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首先查阅购进记录,核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数量是否相符,并做好相关记录。
3.售后退回的药品,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存入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4.非因药品内在质量原因的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由
退货建议人填写《退货药品申请表》,报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经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货,并填写退货药品台帐。
5.假劣药品不得擅自退货,应将可疑药品放入不合格区,报药监部门处理。
6.药品退货记录应保存五年备查。
7.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相关文件:
1.《购进药品退货记录》
2.《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