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日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推动责任、任务和政策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政府。
由省人民政府对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按照住房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
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考核组实施。
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我省城镇住房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全省住房和房地产形势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结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住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住房建设明显加快,居住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日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为我省“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89平方米,比2005年的人均18.59平方米增长9.3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房地产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73亿元,全省城镇住房完成投资840.47亿元,城镇住房竣工面积完成2778.98万平方米。
全省商品房累计竣工2344.9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累计竣工2018.75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扩大。
到2010年末,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1178家,比2005年末的843家增长39.7%。
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法规名称】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甘政办发[2010]159号【颁布时间】2010-9-6【实施时间】2010-9-6【正文】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六日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0.01•【字号】兰房字[1997]第240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兰房字[1997]第240号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
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2、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与申请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第八条申请公租房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成员在本省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 家庭收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前发布的有关公租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第一篇: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1.04
•【字号】兰政办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
知
兰政办发〔20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市场租房能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建〔2017〕61号)的要求,经2017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45平方米提高到每人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27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12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720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9〕118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
现批复如下: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将兰州市直管公房月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2.00元/㎡。
二、公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承租户中的低保户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其负担。
三、具体的公房租金标准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规定,在平均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结构、地段、楼层、朝向、装饰设备等因素的调节系数进行计算,各项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地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调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要逐步用于弥补历年的亏损,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危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严格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下文是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9号2004年12月9日)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一)范围和对象。
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
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
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
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兰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确定各县区、高新区年度建设任务;负责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负责各类补助资金的争取和监管;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负责确定申请人保障资格;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平政办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平有关单位:《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9日经区八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白银市平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有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采取租售并举以、租为主的方式进行保障,实行部分产权出售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购买自愿、产权共有,职责明确、管理完善的原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投资、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廉租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甘建保[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甘建保[2011]91号)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随着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工作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230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被委托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买卖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号、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平政办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一)全面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从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并轨工作包括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地推进两房并轨运行工作。
(二)做好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有序衔接。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
2014年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原定的“十二五”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建设任务。
(三)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
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
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及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监管。
第五条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
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廉租住房成本的构成,参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
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通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不断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居住环境、加速城乡空间融合,促进经济、人口要素集聚,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核心区及金武经济一体化建设,构建“一轴双城三组团”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十二五”期间,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80100套。
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套,2012年-2015年每年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0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鼓励、组织城镇、集镇、村镇、工业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武单位)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内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金区政办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8.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发〔2017〕17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金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金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有序解决各类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7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16〕101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和《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共有产权出售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区住房困难职工,进城务工、创业人员出租或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放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土地、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形成的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按照政府定价购买取得的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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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筹资渠道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
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
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市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