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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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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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日期:2016-0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三条“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四条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七条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我市企业,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充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我市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八条实施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继续实施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继续实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为骨干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便利直通车服务。(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章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九条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分成部分的6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事后奖补,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我市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按单个项目不超过确认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的,按照租赁利息的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条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我市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8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给予支持。

对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在国家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合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总额,我市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二条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工专项)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三条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标准调整为200万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标准分别调整为200万元和10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本条所涉资金从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试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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