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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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黔南府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审批、管理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日常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贯彻国家和省刚性管控和保护要求,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注重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镇风貌。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市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六盘水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六盘水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类建设用地适建城市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密度及容积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行。

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7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4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第十一条市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大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着力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环保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改善民生、城市运行安全、生态文明、节能减排、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强化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就业推动,从2014年起,用4年时间,到2017年力争累计完成投资6200亿元,基本解决我省城市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一)基本建成畅通便捷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

9个市(州)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直管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其余设市城市和县城达到10平方米;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成投运,2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贵阳市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其余8个市(州)中心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力争达到50%;城市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泊位数达到20个。

完成投资5300亿元。

(二)显著提升城市供水保障及排水防涝能力。

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达到95%。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兴义市丰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兴义市丰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苗族手巟蜡染 [ Hmong handmade batik]
苗族舞蹈 [Miao dance]
苗族姐妹节[Miao JieMeiJie]
兴义有丰富的民俗文化和浓郁的民族风情。布依族、苗族的音乐、舞蹈、节日、风俗、民居、服饰等独具魅力,布 依族的“三月三”、”六月六“、“查白歌节”,苗族的“八月八”等民族节日,多姿多彩,让人流连忘迒;布依 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苗族、布依族有着蜡染、土泋造纸等精 湛的手工技艺,特别是布依族土泋造纸迓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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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区发展劣力 Urban development power
02 特征不劢力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ynamic
城区发展劣力
交通条件的集聚不斴游资源的挖掘所形成的集聚敁应,将吸引主城区 功能向南拓展,使城市功能向片区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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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环境资源给力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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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旅游凸显魅力 Tourism highlight charm
马岭河峡谷紧邻觃划区且南侧,是片区重要的内生性发展劢力。现状的县道602可直通峡谷,是峡谷的 另一处天然入口。随着城市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马岭河峡谷资源的深度挖掘,斴游服务、体验休闲、养生 度假等特色产丒会在觃划区逐步积聚,使片区充分展现独特魅力。
[ 兴义市丰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XINGYISHI VIDEO NEW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0
XINGYISHI VIDEO NEW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N APRIL 2013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兴义市

兴义市

主要城镇职能 : 1、中心城; 兴义市—黔西南州和兴义市政治、经济、文化 、产业中心 2、中心镇: 威舍—工业、交通、物流 清水河—工业、旅游、物流、农贸 郑屯—工业、交通、物流 乌沙—畜牧业、农贸、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泥凼—旅游、农贸、农副产品 加工 巴结—旅游、电力、贸易 鲁布格—旅游、电力、贸易 3、一般镇: 捧乍—林业、畜牧业、农贸 白碗窑—生漆、农贸 万屯—农贸、农副产品加工、 鲁屯—农贸、农副产品加工、 仓更—林业、农贸 七舍—农副产品加工、农贸 则戎—旅游、养殖业、农贸 洛万—农贸、旅游 敬南—农贸、畜牧业
城市性质 : 黔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具有服务和交 通枢纽的中心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的生态型的旅游 城市。黔西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
城市规模: 至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约48万人。 规划用地范围约73.4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设 用地约40.9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约85平方 米。
1、老城区片区: 位于中心城西面,南环路、遵义路、北京路、延安路、栖霞路、 坪东大道围合的环线范围内。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约10万人。 主要功能是延续富于传统特色的城市空间和历史文脉,逐步以步行商业街的形式, 继续担负起老城区的核心地位,构筑新的商业、商务中心。 2、桔山片区: 位于老城区北,南接延安路、北京路,西、北至环城路,东至顶兴 路。 用地面积12.8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约17万人。 该区域集中了兴义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商贸商务中心,信息、金融和体育中心等大 型的公共设施,是兴义中心城的核心。 3、民航片区: 依托兴义机场设置的一个综合性片区,片区东、南至环城路,西面 至顶兴路-凤仪路-规划经六路、北面至纬三路。 用地面积12.3平方公里,规划居住 人口约4万人。 规划居住区、高等级科技教育区、物流仓储区。 4、下五屯片区: 位于中心城南部,北接南环路,南至环城路,东、西方向至自然 山体用地。 用地面积3.9平方公里,规划人口5万人。 以居住功能为主体。 5、顶效片区: 位于中心城区北面的顶效镇。 用地面积11.8平方公里,规划人口约 6万人。 以外向型工业和物流中心为特色,并辅以适当的居住功能。 6、马岭片区: 位于中心城区的西北面。 规划用地面积约7.2平方公里,规划人口 约6万人。 居住和都市型工业为主,是马岭河国家重点风景区的旅游人口集散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规划文本资料-兴义改造方案汇报94

规划文本资料-兴义改造方案汇报94

现状现地状形地形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坡向 现状地形坡向以东偏北为主。
现状现地状形道路
现状道路车行道宽度5-12米,其中 双向4车道:幸福路,延安路 双向3车道:东风路,云南街,胜利西 路 双向2车道:田坝街,老城街,红星路,
三月桥路,市府南路等
现状道路总长度约为5700米。
现状建筑
居住建筑无论新旧都严重间距不够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商业现门状面建筑
滨河商业氛围浓郁,建筑底层都作为商业门面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现状建筑
规划区北侧有新建及在建高层住宅小区
香槟花园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土地利用规划
LAND USE PLANNING H-1 H-2
G-3 G-2 G-4 G-1
1
方案一控规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
LAND USE PLANNING
现状建筑
红星路小学位于规划区内,兴义一中位于规划区西侧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兴义一中 红星路小学
现状建筑 湾塘河两侧岸线均为垂直堡坎,亲水性差
水岸高差:水面宽=1:4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现状建筑
湾塘河滚水坝对景观有较大影响
现状分析
技术路线
现现现保 状状状留 地道建区 形路筑域
规划意愿
基地的限制因素 规划原则
量的确定
现状分析 经济测算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前和批准后(包括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在符合国家和省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信息网站、主要街路两旁设施公示板、当地主要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部门承担。

第十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按相关规定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形成研究报告,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兴义市2018年老城街、湖南街、沙井街三片区棚改地块修建

兴义市2018年老城街、湖南街、沙井街三片区棚改地块修建
月份社保证明复印件的得 10 分,缺项得 0 分。
项目主要
(2)建筑专业负责人(5
分)
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建筑师注册执业证 书的得 5 分,缺项得 0 分;
2 人员配备
(30 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5
分)
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结构师注册执业证 书的得 5 分, 缺项得 0 分;
(4)电气专业负责人(5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 3.2、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有关文件 《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兴义市 2017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兴市发改[2017]380 号; 《关于兴义市兴义市 2017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兴市发改 [2017]410 号; 建设单位、规划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设计资料。 4、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4.1、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增加该区域内现有建筑容量、居住人口、商业的规模 与规划后区域居住人口、商业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对比,以印证是否达到老城区疏解 人口的目标。 4.2、建筑高度应征求气象部门多普勒雷达气象探测限高的要求。州政府周边建筑层数 应控制在 13 层以下。 4.3、建筑立面风貌应符合老城区特色并与街心花园协调统一。 4.4、充分考虑棚户改造区域出行特征,设计合理的线路平纵断面及合理的交通配套方 案。 4.5 设计过程必须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城市道路设计方面的规定,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和标准。 四)、设计内容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孝感政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及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及汉川市、应城市、安陆市、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总面积8910平方公里)。

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面积1083平方公里),重点控制区为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面积360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

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参照《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制定。

城乡规划局是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城管、建设、房管、文体、交通、水利、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9-16 20:34:44兴义市新闻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

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项目,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兴义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兴义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2日黔西南州储备土地开发管理与“净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和保障能力,改革储备土地的开发管理方式,切实有效推进我州“净地”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规〔201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为强化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保障全州经济发展用地需要,促进土地有序、有效供应,一是实现创新改革储备土地开发管理方式,将全州经营性用地(除工业用地外)纳入州级储备平台,以“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县级实施、企业参与、收益共享、责任共担”为主要手段,以“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为原则,达到先储备、后开发,形成“净地”供应土地的目标;二是实现推进“净地”出让,解决“毛地”供应矛盾,实现“统筹管理、净地出让、收益共享、化解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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