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渝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28号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治理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各单位要以全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抓手,以规范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可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和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具体要求,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全体人员的行为。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渝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第50次局党组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决定第七章期间和送达第八章执行和结案第九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承担执法工作的处(科)室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协助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渝民〔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渝办发[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0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地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函〔2003〕73号)精神,科学编制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科学分析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深入研究,统筹规划,充分论证,制定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二、认真组织调研和编制规划。
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调研和规划编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调研组,负责编制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本辖区内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重点解决乡、镇、街的调整规划。
三、按时上报规划成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巴南府人〔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巴南府人〔202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23年5月4日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萧雄(女)为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副局长;曾四为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副局长;丁鹏程为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副局长;喻勇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陈科为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吴杨为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叶旺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黄辰(女)为重庆市巴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赖泓宇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大银为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忠敏(女)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副院长(挂职)。
免去叶旺的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曾四的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彭伟的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副主任职务;耿品均的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副局长职务;张颖的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赖泓宇的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王大银的重庆市巴南区南温泉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车蓉(女)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吴杨的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职务;陈科的重庆市巴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周鑫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印文静(女)的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重庆市巴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丁华的重庆数智产业园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唐龙飞的重庆大江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光国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王越市政府副秘书长魏长述市民政局局长史锦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陈和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委员:刘庆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蒋远武市级机关党工委副书记沈晓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邓卓明市委教工委委员吴实再市民宗委副主任贺自力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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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渝民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5〕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不具有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社区社会保障员等。
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程序聘用;社区社会保障员、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等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聘用。
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面向社会新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依法当选的非招聘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渝民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6〕49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8月26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经济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其名称通常表述为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且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现将《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我市先行先试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一)试点地区。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民政部是负责中国社会民政事务的主管部门。
作为国家机构之一,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旨在保障社会民政事务的顺利进行,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一、组织架构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党委、办公厅、直属机构和局级层面的机构构成。
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民政部分为多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民政工作。
1. 党委:党委是民政部的领导核心,负责统筹各项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
党委通过党委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并推动民政事务的发展。
2. 办公厅:办公厅是民政部的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政部机关事务管理、文件印发、信息系统维护以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办公厅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政部日常运转和提高工作效率。
3. 直属机构:直属机构包括司局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其中,司局级行政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局、福利事业监管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等。
这些机构负责管理社会组织、监督福利事业、推动社会救助以及培训社会组织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则承担着具体部门内部的行政和业务支持工作。
二、职能分工1.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核、监管等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和政策,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对接与合作。
2. 福利事业监管局:福利事业监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福利事业,确保福利机构的合规运营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他们制定福利事业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福利机构的评估和评价,推动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负责贫困人口的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救助体系,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并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4. 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渝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渝民发〔2017〕74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为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7年12月7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我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一)按期组织换届。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
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
(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4)上届理事会人数和负责人人数,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人数和负责人候选人人数。
(5)其他。
换届选举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
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方可采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70个。
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或监事会的协会从会员或会员代表推选2—3人负责监督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渝民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渝民发〔201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老龄办、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因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动,经研究,现将局领导分工调整通知如下:一、局领导分工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文彪同志:主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永武同志: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市儿童福利院、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市儿童爱心庄园、市慈善捐赠服务中心、市红旗开关厂,联系市慈善总会、市社会福利企业联合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秋鸿同志:分管优抚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处、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市军供站、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联系市社会工作协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培忠同志:分管宣传信息处、救灾处、社会救助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联系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仑同志:分管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局长助理何炜同志:分管社会事务处,机关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石桥铺殡仪馆,联系市殡葬协会。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靖同志:分管市纪委市监察局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联系市纪检监察学会民政分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2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60号)和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14﹞18号),设立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民政局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家、市、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指导区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社区服务中心(站)工作的职责。
3.取消负责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责。
4.取消承担对全区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职责。
5.根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1.增加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职责。
2.增加牵头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整合社会救助力量的职责。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渝民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2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信力,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本着章程确立的宗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导向,遵循合理设置项目、控制奖励规模、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整体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承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管理列入《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规定的市级部门联合表彰层级,由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表彰协调小组”)集中审核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统一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表彰协调小组”)备案。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的通知-渝民〔2018〕84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的通知渝民〔2018〕8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属于民政部重点督查项目的,责任处室要在民政部开展督查前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确保在民政部督查时取得好成绩。
在督查工作中,各处室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结果运用,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市委市政府有新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市民政局牵头进行督查的项目可及时增列到重点工作督查范围。
未列入重点工作督查的项目,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请各责任处室将督查工作方案于2018年6月8日(星期五)前送局办公室,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督查报告送局办公室。
附件: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表重庆市民政局2018年5月29日附件2018年度重庆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计划表序号督查名称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类型督查时间督查方式责任处室配合处室备注1农村低保专项整治集中整治农村低保领域作风不实,“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
民政部《农村低保专项整治方案》以市民政局名义5月至11月书面督查随机抽查社会救助处驻局纪检组民政部重点督查项目2城乡社区治理督查《重庆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落实情况,《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共建共享”计划落实情况,村规民约清理规范情况,完善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和工作制度情况,三事分流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就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置原则(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
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
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
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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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2]1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渝民发〔2012〕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老龄办、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因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动,经研究,现将局领导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一、局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文彪同志:主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永武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