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类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谓非招标项目采购,主要是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大修及服务类等不达国家招标条件的项目。
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平台采购。
1、不达招标限额或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程、服务及货物采购项目适用于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电子平台采购。
2、对于单批且不易形成批量采购的零星物资或市场价格透明的物资等适用于询价采购。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及其它适宜网上商城采购的物资适用于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招标领导组是非招标项目采购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内控制度的审议和批准。
2、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第四条公司招标领导组下设非招标项目采购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1、牵头建立健全非招标项目采购的内控制度,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2、组织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会审、商务谈判。
3、组织进行合格供应商审查。
第五条采购部门职责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的计划审批、市场询价、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职责公司商务部门包括:企管部、计划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供应商审查及商务谈判。
第三章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比质比价采购项目须遵循下列基本流程:1、无计划不得进行采购。
采购部门进行非招标项目采购时,需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写明理由,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执行。
2、采购计划审批后,采购部门及商务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计划完成标段划分。
3、标段划分后,采购部门根据划分后的标段编制《技术规格书》并完成会审。
4、《技术规格书》完成会审后,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经商务部门及采购部门会审后,选取合格供应商,法律事务部组织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完成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
2022年新版煤矿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管理,规范各类工程、设备、材料、配件及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考核监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相关人员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二)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的原则。
一线专业人员指实际使用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队组长、技术员、技师等基层技术人员或实际操作人员,从事本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发包人拟派驻的工程师等。
坚持一线专业人员参与相关项目采购活动,确保结果应用符合一线实际。
(三)坚持质量与效益优先的原则。
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采购信用度好、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服务优质、效益良好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的各类非招标活动。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第四条非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由矿自行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以下万元;(二)重要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及设备安装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三)服务类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竞争性谈判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且具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二)询价采购询: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xx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公司非工程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工程类招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工程类招采程序,降低采购成本,贯彻公开、透明的经营方针,参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采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非工程类合同招采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办公场所费、无形资产、品牌推广、咨询服务等;融资类合同、协定存款类合同、税务、审计、诉讼代理服务类的招采不适用本办法。
工程施工类招采适用公司《工程施工类招采管理办法(试行)》;设计咨询类招采适用公司《设计咨询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采购同一货物或规格、标准统一的服务,购买频次较多,单次金额不确定的项目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可按照年度购买估算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整体采购。
对公司统筹,实施集中采购的,应由公司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按照一个项目整体采购,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再实施单独采购。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采购行为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章术语解释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与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
公开招标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拟采购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合格供应商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选者的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直接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合格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5.抢修和应急抢险: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造成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尽快对损坏部分检查修理,而且工作量不大,只需要很短的时间就能修复,并恢复到原来的正常运行状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五)紧急采购。
MM公司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MM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方法目次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一节供给商的资格要求第二节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一节竞争性谈判第二节询价采购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第五章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第六章零星采购第七章招标及非招标采购管理第八章组织纪律第九章附那么MM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规MM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益,确保质量,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2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高效、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3 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行为。
第4条本方法所称非招标采购行为,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效劳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5条以下两种情况,适宜非招标采购方式:〔1〕、符合本方法招标条件,但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导致招标失败的;〔2〕、符合本方法招标条件,但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第6条下述围的货物、工程和效劳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1〕、工程建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地质探矿工程、技术更新改造工程、改扩建工程、环境治理工程。
〔2〕、工程建立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效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4〕、单套〔件〕价值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设备采购。
〔5〕、正常生产经营中价值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大宗物资、材料及办公用品。
第7条本方法所指的供给商,包括物资供给商、工程承包商和效劳商。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合规内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有效控制公司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X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X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类、工程类项目采购适用本办法。
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严格执行省市阳关采购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
第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履行招标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集团公司内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非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竞价采购、询价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多源直接采购和综合评审等。
第五条原则上公司非招标采购应通过政府阳光采购平台实施。
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必须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竞价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通过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
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采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下列类型:(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二)询价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如不适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采取合适的方式组织采购。
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流程)。
第三章采购条件第七条拟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采购程序:(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
非招标采购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在非招标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实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服务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一般与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服务商,通过谈判确定服务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1)合同承办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和采购范围;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资金落实情况;3.服务商资格要求及拟邀请谈判的服务商背景资料;4.谈判小组成员构成;5.谈判采购的评价方法、标准及谈判成交的规则;6.谈判时间安排。
(二)采购方案按照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定(采购方案审批表见附表1)。
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HNJL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AS-32-2016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6-09-05修订2016-09-05实施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发布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生产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中物资是指除燃料以外的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1.3 本细则所称物资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1.4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公司所属各单位。
1.5 物资非招标采购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管理职责2.1 各单位的采购领导小组(或物资采购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物资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本单位物资非招标采购的结果。
2.2 吉林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权限物资集中采购工作;审核非招标物资集中采购的方案及评审办法,报吉林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非招标物资集中采购工作;审核非招标物资集中采购的结果。
2.3 各单位物资非招标采购应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负责非招标采购的谈判和评审工作。
3 适用范围及一般规定3.1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必须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适用条件。
3.2 吉林公司系统下述范围的物资采购适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3.2.1 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吉林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的。
3.2.2 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吉林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3.2.3 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吉林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但涉及下列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3.2.3.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3.2.3.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2.3.3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3.2.3.4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某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非招标采购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分为公开询价和非公开询价。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采购合同估算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外的;(二)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采购项目预算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已完成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土建安装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应按照造价组提供的工程造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的预算金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三)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四)受理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五)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在非招标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实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服务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一般与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服务商,通过谈判确定服务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1)合同承办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和采购范围;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资金落实情况;3.服务商资格要求及拟邀请谈判的服务商背景资料;4.谈判小组成员构成;5.谈判采购的评价方法、标准及谈判成交的规则;6.谈判时间安排。
(二)采购方案按照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定(采购方案审批表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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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组建原则及人选由分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组建。
第十条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谈判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二)确定谈判和评审工作安排;(三)协调处理谈判和评审过程中的技术商务问题;(四)检查采购结果,编制采购结果上报材料;(五)完成采购工作组组建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采购工作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组长、副组长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工作组组建单位批准。
采购工作组组长对采购工作组履职情况负责,采购工作组成员应服从采购工作组的工作安排。
各相关单位应保证采购工作组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非招标采购应成立采购小组,成员按以下原则组成:(一)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采购管理单位同意,可以指定评审专家。
除统谈长协外,采购需求单位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采购小组成员人数及产生方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采购管理单位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其中,合同估算价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采购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供应商的应答文件并作出评价;(二)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进行解释或澄清;(三)编写采购报告;(四)发现并报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采购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采购报告的起草;(四)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六条非招标采购应根据技术特点、使用环境和市场供求等编制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包括:(一)单位名称、标的名称、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二)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三)供应商资格条件,潜在供应商选取方式;(四)评定成交的办法,时间进度安排等。
潜在供应商的选取可采用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全部有意愿参加采购的供应商;邀请方式是指发出采购邀请书,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方案,统谈分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
方案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管理单位批准。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并依据内部管理流程批准。
第十八条采购方案批准后,应依据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统谈分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统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并由物资公司汇总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
采购文件编制需要采购需求单位配合的,采购需求单位应予配合。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应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办法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非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采购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统谈分签的,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组织审查。
其中,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审查通过后由审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检查性审查。
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审查。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审查流程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审查通过后,由物资公司发布、发售。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发布、发售。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应通过公开方式或邀请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应答文件保密送达指定地点。
超过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文件,应拒收。
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应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作为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应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过程中,在对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应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应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应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并周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终止采购活动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小组应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应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采购报告应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采购小组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小组成员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报告。
第二十七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报告完成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由物资公司按采购管理范围汇总提交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
其中,一级集中采购结果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二级集中采购结果由分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由采购工作组或采购小组提交采购需求单位自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采购结果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需求单位或集采配送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办法进行评审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按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一)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三)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四)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标的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范围内拟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章竞争性谈判第三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应给供应商合理时间进行应答文件的准备。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周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二条?采购小组应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办法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三十三条?采购谈判应在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