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压证施工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杜绝挂靠、一证多岗的现象,确保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将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五城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统一实施压证施工。
二、工程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将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交市建委,换发由市建委统一制作的《项目经理施工胸牌》和《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胸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胸牌和验收合格证明退还证书。
《项目经理施工胸牌》和《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胸牌》必须在施工现场佩戴,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按下列标准配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规定,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 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 万元以上应成立 3 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工程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现有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建设单位干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成府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成府发〔2008〕1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发改委(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下简称主管部门)旳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下简称工程)质量旳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镇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详细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详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行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旳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用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旳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旳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照差异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旳质量管理能力等状况实行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内容提成两类,一是对工程旳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旳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旳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原则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旳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旳文献、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旳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旳状况;(二)抽查波及工程主体构造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旳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旳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旳质量证明文献;(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查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旳调查处理;(七)定期对当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惩罚,同步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行细则》对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其他地区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根据省安委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川安委〔2013〕1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13〕31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督促各主体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现将制定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28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地铁工程。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加强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施工现场应加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学习,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认真开展检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颁布单位】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印发给你们,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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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
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
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