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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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依据《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校户口办理
第一条计划内招收的非北京生源研究生入户,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外地生源的学生,若户籍不迁入学校,毕业分配时,须回生源地就业。北京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二条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三条自报到之日起20日内未迁入户口者,视为放弃户口迁移,不再办理户口接收手续。
第四条凡入我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户籍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自负。
第五条办理户籍迁移后,学生集体户口卡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离校户口办理
第六条毕业生离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按北京市教委政策规定将其户口迁往毕业生报到的工作单位(户口接收所在地)或入学前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的生源所在地是指我院毕业生个人户籍在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之前,被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作为常住人口户籍进行管理的地区名称)。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必须由招生就业处出具就业报到证或证明材料,方可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户口迁移地址在外地的毕业生,必须在有效期内持迁移证到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户口管理单位报到(国家规定研究生毕业生有效期为3个月)。
第八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因就业办理户口指标等原因需要把户口暂留在学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就业意向单位证明函及户档封存申请,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准予保留,保留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15日前。如学生户口超过在学校保留时间,本人必须于第二年1月15日前回学校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如逾时未前来办理,依据户档封存申请中所达成的协议,学校将代迁户口并随本人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学生户口在学校封存期间不予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
第九条京外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出国的,可按出国批准时间将户口保留在我院,保留期限至回国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将户口留在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或迁回其生源所在地。国家公派留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可将户口保存在我院,但必须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届毕业生出国(境)协议书》,逾期未归或违反协议规定者,学校有权将其户口迁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由学生工作处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并持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对转学办理户口迁移的,需凭市教委开具的转学证明(需转入、转出学校及教委三方盖章)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三章集体户口借用
第十三条招生就业处将于每周固定时间统一办理集体户口卡外借(寒暑假期除外),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外借手续。
第十四条外借集体户口卡原则上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京外所学生可委托本院在校生持该生身份证、学生证及办理人学生证申请借出户口卡。
第十五条需借集体户口卡者,必须为办理重要事项。借用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借用户口卡理由,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校生户口外借申请表》并向招生就业处交学生证及抵押金一千元,方可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
第十六条外借户口卡须详细填写借出日期及归还日期,并严格按照时限归还。逾期未还者,将酌情予以罚款,并自己承担所造成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6月中旬后,一般不再办理应届毕业生户口借用事宜。
第十八条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
第十九条借用户口卡要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或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