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地区考生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十条2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2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九条2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8、《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9、《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40、《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4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4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4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47、《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48、《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49、《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50、《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第三条5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5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审批(共7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4、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5号5、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第五条(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120项)1、发布虚假培训信息(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3、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6、擅自举办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四条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8、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0、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1、未按期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3、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4、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16、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五(一)、六(四)17、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18、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0、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4、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5、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6、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8、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1、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2、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3、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3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7、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8、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39、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41、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4、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45、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6、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47、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8、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49、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0、未依法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七条51、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5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4、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5、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7、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8、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9、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0、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返还财物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劳务派遣法规支付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2、未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4、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5、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6、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7、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8、向设立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9、相互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70、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2、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4、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5、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6、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7、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8、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79、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8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1、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82、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8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8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8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8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8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88、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条(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89、使用童工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0、不合法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法律依据:(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1、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92、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办理指南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办理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办理全攻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如果您正在寻求在长沙市进行职称办理的相关信息,那么您来对了地方。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试雇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公告
为优化⼈员结构,提⾼⼈员素质,充实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队伍,经研究,拟考试雇⽤⼀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雇⽤岗位和计划1、雇⽤岗位:⾬花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事务性的辅助管理类⼯作岗位。
2、考试雇⽤名额:30名。
⼆、报考条件(⼀)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纪守法,品⾏端正,具有为⼈民服务的精神;3、⾝体健康,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体要求。
(⼆)具体条件:1、⼤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1⽇后出⽣)。
注:不受理2012年应届毕业⽣报名。
三、考试雇⽤的具体程序和步骤1、报名与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12⽉12-14⽇地点:长沙市⾬花区⼈⼒资源市场(新建西路188号,东塘街道办事处⼀楼,见图)报考时,应聘⼈员⾸先须在上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上传照⽚(照⽚限200x300像素以内,jpg格式),打印报名表。
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报名现场进⾏资格审查,并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本⼈⾝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笔试:时间:2011年12⽉17⽇(星期六)上午地点:长沙市稻⽥中学笔试考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3、体检根据笔试成绩的⾼低(笔试相同的,以写作成绩为主),按照拟雇⽤计划名额1:1的⽐例,由⾼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围对象,组织体检。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4、考核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计⽣、综治等⽅⾯的考核。
5、确定雇⽤单位由区⼈社局根据各单位的岗位需要,安排考核合格⼈员的雇⽤单位。
6、雇⽤由⽤⼈单位与拟雇⽤⼈员办理雇⽤合同,区⼈社局进⾏合同鉴证。
四、管理和待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长沙市⾬花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管理。
由单位与雇员签定三年期的雇⽤合同,雇⽤期从2012年元⽉初⾄2014年12⽉31⽇,试⽤期三个⽉。
薪酬待遇由基本⼯资、加班费、其他待遇等组成,按区雇员统⼀标准执⾏,其中基本⼯资根据学历⾼低为1120-1470元/⽉,提供中餐。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员的公告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员的公告为做好长沙市“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工作,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12333”电话咨询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职数“12333”服务电话是人社部门专门开通的公益性号码,主要职能是为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指南、信息查询等服务。
长沙“12333”电话咨询系统现由长沙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本次共招聘15名电话咨询员,全部为编制外合同制员工。
二、相关待遇凡经过面试入围的同志首先必须参加为期3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与信息中心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一签。
工资待遇按市财政、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
培训期间按照基本工资的80%发放。
三、招聘条件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2、技能条件: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表达流畅,懂长沙方言、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能熟练使用计算机,文字录入每分钟40字以上;3、学历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5、身体健康。
四、报名方式1、应聘人员将以下材料电子版发至我中心邮箱******************报名:①《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收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附后);②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可先提供就业推荐表,但须确保7月1日前提供证书)、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全)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全)1、判断题(共280题)1. 职业技能鉴定所只需要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就可以,不需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答案:(×)2.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干预考评结果。
答案:(√)3.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了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一般工作程序。
答案:(√)4. 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的技术包含三个领域的内容:确定考试的目标、命题的技术要求、命题的实施方案。
答案:(×)5.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本职业任一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与评审工作。
答案:(√)6. 大类是我国职业分类的最基本类别。
答案:(×)7. 作为一种命题模式,题库是建立在测量目标、内容类型、要素结构、技术指标和组织形式等五大要素基础上的。
答案:(×)8. 建立一个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是保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
答案:(√)9.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统筹管理。
答案:(√)10. 不合格就是未满足质量要求。
答案:(×)11. 操作技能命题组卷结果分为考核准备通知单、考核试卷和考核评分记录表三部分。
答案:(√)12. 题库是按照一定规则将试题组织起来的命题技术,有效地减少了专家命题的繁复劳动,也保证了高质量的试题能够得到可靠的重复利用。
答案:(√)13.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地区(行业)分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组建。
答案:(√)14.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命题管理人员和命题内容专家必备的技术指南。
答案:(√)15.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践证明,做好鉴定工作,必须实现行政管理与科技管理相结合。
答案:(×)16. 证书管理是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的窗口。
长沙市统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
长沙市统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统[2013]3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统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统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长统〔2013〕30号)各区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统[2013]25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5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市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参评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凡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参评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一)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院校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四年(或大专以上学历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者);2、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一年(或博士学位毕业);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两年。
(三)高级统计师参评资格考试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参评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长沙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资格审查公告
长沙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资格审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长沙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资格审查公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2018]1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为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资格审查对象参加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长沙市考区(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并且该项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均合格的应试人员(中级合格标准:每科60分)。
二、资格审查安排(一)网上资格审查1、2002年之后毕业的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审查。
2、网上申报审查时间:2018年11月26日9:00—11月29日12:00止(暂未开通,11月26日开通)。
3、申请人可通过网址“”登录“专业技术审查申报系统”进行个人登录(未登录过的先通过身份证号码注册)。
考生可在2018年11月29日17:00前通过系统查询网审结果。
网审通过考生,不需要再前往现场递交任何材料,对网审不通过结果有异议的考生仍可携带相关材料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请成绩合格考生携带本人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如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为非全日制学历,且毕业时间至首次报考时间未满足相应工作年限要求的,需同时携带最高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前往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1、2017年度中级成绩合格但错过了当年度考后资格审查的。
2、持有学历无法在学信网查验的。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2]4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4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为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不断提升其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认定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342号)、《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现认定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等21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长沙科技职业中专学校等90所院校(中心)为我市失业人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中心)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
上述定点机构的办学范围为其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2、 2012年-2013年长沙市失业人员、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名单3、2012年-2013年长沙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1:2012年-2013年长沙市创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名单1、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2、浏阳市技工培训学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考区考生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考区考生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
查的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考区考生2016年度一级建造
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的预通知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的公告》(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长沙市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一级建造师等12项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正式通知将于2月10日左右发布):
一、本次资格审查对象
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的考生(名单2月9日后发布)。
包括下列12种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一级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审计、出版、勘察设计工程师、经。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采集以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和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采集以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和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3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及工会组织、各单位职工:为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关于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秩序的通告》(长人社发[2017]29号)等相关规定和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五证合一”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及社会保险欠费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及申报的主体(一)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工商部门经“五证合一”登记程序办理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的单位;(二)在2017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17年1月1日)已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三)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含2017年1月1日)首次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且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动的用人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长人社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8日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四章学籍和资助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教师队伍第七章实习实训第八章学生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信访处理第十一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全面服务我市“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0〕20号)和其他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
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6]56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56号)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
1、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数,由各市直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附件8)及《2016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附件9)报市职改办,其中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由市职改办统一汇总上报省职改办。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申报。
但以下情况可由各市直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专项报告报市职改办,市职改办同意后报省职改办。
(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
(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7年底前退休的中、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中)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附件10)、《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017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附件11)。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3]8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7【实施日期】2013.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3年8月27日长沙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毕业生可享受求职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求职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并核拨求职补贴资金。
第二章求职补贴的条件第四条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补贴,必须是本年度内毕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高校毕业生家庭正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高校毕业生本人是孤儿;(三)高校毕业生本人是残疾人。
第三章求职补贴的标准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按每人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求职补贴的申领第六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高校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及发放四个步骤进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人社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长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流程
长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流程1.登录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Log in to the website of the Changsha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2.点击“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入口。
Click on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kills Enhancement Subsidy" application entrance.3.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Fill in personal basic information, including name, ID number, contact information, etc.4.提供失业证明及相关材料。
Provide proof of unemployment and related materials.5.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Select training institutions and training programs.6.填写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
Fill in the training plan and budget.7.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Submit the application and wait for approval.8.审核通过后,领取补贴。
After approval, receive the subsidy.9.参加培训,并按要求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证明。
Participate in the training and submit the training certificate and achievement certificate as required.10.完成培训后,领取补贴。
Receive the subsidy after completing the training.11.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全)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全)1、判断题(共280题)1. 我国当前对考评人员实行的是季度考核制度。
答案:(×)2. A技能包含的智力成份比 B技能包含的智力成份大,那么A技能的职业技能水平一定比B技能高。
答案:(×)3. 为了区分出考生实际水平,试卷应该越难越好。
答案:(×)4. 审核批准实施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是劳动保障厅就业(培训)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答案:(×)5. 经验型命题编制的试卷可以进行等值控制,适合重复使用。
答案:(×)6. 考务管理的公正性,就是使用相同的考核方式和试卷对所有考生进行考核。
答案:(×)7. 未通过年检的鉴定所(站),应撤销其鉴定许可。
答案:(×)8. 技能是指人在意识支配下所具有的肢体动作能力。
答案:(√)9. 职业道德具有多变性和时代性。
答案:(×)10.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答案:(×)11. 试卷间的相同试题不得超过总分的 20%。
答案:(×)12. 国家题库的优点是科学、有效、稳定。
答案:(√)13. 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答案:(×)14. 从 1987 年至 1993 年,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发展步入了调整阶段。
答案:(√)15.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起初设施等。
答案:(√)16. 各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在本省内有效,只有参加全国统考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有效。
答案:(×)17.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聘任制。
答案:(√)18. 国家职业标准技术规程是按照职业功能分析法,参照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设计制定,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
2024年湖南省长沙市《考评员》专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与答案1、判断题(共280题)1.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评议结果是决定是否续聘考评人员的依据。
答案:(×)2. 在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板块,专家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研究确定本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编制标准制定工作时间表。
答案:(×)3. 职业名称是对职业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工作过程等进行的一般性表述。
答案:(×)4.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既要做到地方与行业部门管理条块结合,又要做到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
答案:(√)5.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作用,是连接培训与就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答案:(√)6.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体系不能提供远程培训服务功能。
答案:(×)7. 题库的运行与管理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范畴。
答案:(×)8.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命力根植于企业的实际需求。
答案:(√)9.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践证明,做好鉴定工作,必须实现行政管理与科技管理相结合。
答案:(×)10.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以对省级和行业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业务指挥和提供技术服务。
答案:(×)11. 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
答案:(√)12.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部分采用通用的执行标准进行评判。
答案:(√)13. 考评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廉洁公正。
答案:(√)14. 过高或者过低的国家职业标准都不利于生产与工艺技术、设备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改善与提高。
答案:(√)15. 职业调查可以由专家完成,也可以委托专门工作机构完成。
答案:(√)16. 职业技能鉴定测评工具体系确定了职业标准中所要求考核的能力结构,及其具体要求范围和水平。
答案:(×)17. 不合格就是未满足质量要求。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年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及规范办学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长人社发[2012]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及规范办学专项检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8号)市属各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监督、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0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职业培训机构2011年培训工作年检评估及规范办学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及评估对象2011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二、检查及评估内容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办学条件、资产设施、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培训质量、财务管理、招生广告等方面,并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存在一校两个办学地址、一校两个牌照、是否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情况、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需提交的材料(一)专项检查需提交的材料1、自查报告2、《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3、《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评估表》(见附件2)(二)年检评估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年检评估参照上年度年检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材料。
四、检查及评估方式1、专项检查及自查阶段(2月20日-2月24日)各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2月24日上报至我局培训处,我局将对部分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活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号)规定,定于2015年开展第二届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活动,此次全市共评选技能大师15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选条件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或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获得长沙市技术能手称号及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可申请参加第二届长沙市技能大师的评选。
具体条件见《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3]3号)。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长沙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各区、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并推荐;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中央、省属在长单位自行组织评选,直接向长沙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企业(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候选人。
三、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区域或本单位进行候选人推荐,并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5份):(一)《长沙市技能大师申报表》(见附件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地区考生2016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格复审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07
【实施日期】201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长沙地区考生2016年度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格复审通知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复审的公告》(见湖南人事考试网)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长沙市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1、长沙考区考生(非长沙考生不予受理)。
2、 2016年度(含2015年、2016年度滚动考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均合格的人员(即申请人)。
二、具体安排
(一)所在单位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把关。
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
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
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单位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