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商政办函[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通知(商政办函〔2013〕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对我市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点评提出的要求,加快推进移民搬迁工作,现就做好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具体建设任务我市陕南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共涉及2327个项目,估算投资121087.4万元。
其中:商州区456个,估算投资13931.9万元;洛南县385个,估算投资28770.6万元;丹凤县250个,估算投资13988.5万元;商南县233个,估算投资16165.5万元;山阳县383个,估算投资19091.1万元;镇安县369个,估算投资15830.4万元;柞水县251个,估算投资13309.4万元。
涉及交通、住建、电力、国土、水务、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体育、文化等11个部门。
项目建设分布在539个移民集中安置点(具体建设项目任务见附表)。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是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主体,实行县(区)长、(局长)负责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与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对应部门的对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征地和场地平整工作及其费用。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市环保局按相应标准提供垃圾回收设施、清运车辆及公共厕所建设;市国土局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护坡、挡墙建设;市住建局负责集中安置区大配套的排水管网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集中安置点的道路、桥梁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卫生所(室)建设;市供电局、地电公司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负责供电设施建设;市民政、文化等部门分别负责避灾广场、文化室等对应项目建设。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精准扶贫的有力抓手。
以下是520作文网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
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担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避灾生态搬迁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
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办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县(区)内安置选择集中安置 (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 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跨县区安置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延伸至侯塬社区、任塬社区、刘湾社区,西至构峪加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至界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四址、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根据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发〔2014〕56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发〔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9日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陕南移民搬迁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规划修编与方案编报第一条移民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按照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四化同步”及“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要求,围绕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移民搬迁“三位一体”目标,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城镇安置为主、楼房化安置为主的“三为主”思路,融合移民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三房”资源,进一步对《规划》进行完善。
第二条《规划》修编应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避让灾害优先,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坚持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不复制农村的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传承特色的原则;坚持与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商政办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搬迁安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借款、安排地方债券、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社会投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等。
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包括现有与移民搬迁相关的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以工代赈、危房改造资金以及退耕还林、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治理资金等。
第三条对于集中安置群众,以户为单位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经审核批准,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特困户根据家庭人口情况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
对分散安置群众,根据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参照集中安置的建房标准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市县区财政具体补贴政策为:(一)对搬迁安置中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建设统筹解决;(二)对特困户的建房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8%、42%;(三)对于集中安置群众按以下标准负担建房资金,即安置户选择60平方米自筹1万元、选择80平方米自筹2.5万元、选择100平方米自筹4万元(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费用由安置户负担);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8%、42%;剩余资金由县区政府预算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争取中省市支持、土地增值收入及其他社会投入等筹措解决;(四)对分散安置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8%、42%,剩余建房资金全部由安置户自筹。
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商政发〔2018〕25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商政发〔201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18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4号)等6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7号)等19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4号)等4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清理后,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一、市政府文件(3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4号2013.8.1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5号2013.8.1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43号2013.12.17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6号2014.1.27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0号2014.2.2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1号2014.2.21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8号2014.3.24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27号2014.5.15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商政发〔2014〕31号2014.5.211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47号2014.8.291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49号2014.9.111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发〔2014〕56号2014.11.191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10号2015.3.251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18号2015.4.151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26号2015.5.8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商政发〔2015〕33号2015.5.281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34号2015.5.271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36号2015.6.11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50号2015.8.312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67号2015.12.282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29号2016.6.242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33号2016.7.142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46号2016.12.92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商洛市招商引资工作点评制度的通知商政发〔2017〕9号2017.4.242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7〕40号2017.12.292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7〕41号2017.12.292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4号2018.2.22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5号2018.2.22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7号2018.3.223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1号2018.4.163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2号2018.4.163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3号2018.4.163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2018.4.163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6号2018.4.253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8〕18号2018.5.9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3〕88号2013.12.26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18号2014.2.25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33号2014.4.2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61号2014.6.6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5号2014.9.5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85号2014.11.17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4号2014.11.30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5号2014.11.30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9号2014.12.221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10号2015.1.301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29号2015.5.141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30号2015.5.181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号2016.1.151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5号2017.3.31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10号2017.4.51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15号2017.4.191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34号2017.6.151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细则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36号2017.8.11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62号2017.9.42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70号2017.9.152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72号2017.10.222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93号2017.12.152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6号2018.1.52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8号2018.1.232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3号2018.1.202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8号2018.3.52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29号2018.5.22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30号2018.5.2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一、市政府文件(1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号2011.1.24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8号2012.2.28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12号2012.4.19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14号2012.4.25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商政发〔2012〕20号2012.6.1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38 号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商政发〔2013〕8号2013.3.15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0号2013.5.6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7号2013.7.11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16号2013.7.4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09〕119号2009.8.26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0号2012.1.31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23号2012.12.18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3〕82号2013.11.27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27号2014.3.13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2016.6.14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9号2016.6.23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7号2016.7.13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76号2016.8.16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一、市政府文件(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4号2009.8.14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2号2014.2.21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异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43号2015.8.15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9号2016.7.20——结束——。
陕西商洛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陕西商洛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陕西商洛地处秦岭深处,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
然而,由于地质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当地部分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亟需进行移民搬迁,以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搬迁范围。
本次移民搬迁范围主要包括商洛市境内受灾较为严重的地区,涉及人口约10000户。
三、搬迁标准。
1. 搬迁安置点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要求;2. 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应完备,包括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3. 搬迁户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4. 搬迁户应当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居住证办理和社会保障转移。
四、搬迁程序。
1. 制定搬迁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和标准;2. 落实搬迁补偿政策,确保搬迁户合法权益;3. 宣传政策,征得搬迁户同意;4. 组织搬迁,确保搬迁过程安全有序;5. 完善搬迁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搬迁户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五、搬迁效果。
1. 改善了受灾地区的生态环境,减少了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2. 提高了搬迁户的生活质量,增强了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3. 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区域经济的繁荣。
六、搬迁后的工作。
1. 建立健全搬迁户档案,做好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2. 加强对搬迁户的帮扶和扶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3. 加强搬迁地区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七、总结。
通过本次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效改善受灾地区的生态环境,提升搬迁户的生活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将为其他地区的移民搬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希望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本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66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秉持以党的十八小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扶贫攻坚、移民迁址工作的决策部署,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迁址做为治身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秉持系统思维,统筹规划谋划大力推进,同时实现移民迁址、城乡环境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输、协同大力推进。
2022年全面完成3799户9402人贫困户贫困户的迁址任务。
二、安置方式移民(扶贫)迁址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规划考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考量存有发展潜力、劳动力能力、定居安全且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城镇、社区和中心村,秉持分散征用与集中征用结合,以分散征用居多。
分散征用率为严禁高于85%。
(一)集中安置。
主要包括进城、进镇、进社区和中心村安置四种方式。
充分利用县城征用。
提高县城人口招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大型移民社区分散征用,引导有条件农民返乡落户、创业劳动力。
依托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安置。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重点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中安置区,使有一定劳动技能或商贸就业基础的搬迁对象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充分利用中心村征用。
融合镇村综合改革和近几年实行整村改建建设项目情况,现有村民达至100户以上且贫困户较多或迁址50户以上贫困户贫困户的,全县统一规划建设中心村分散征用点。
(二)分散安置。
在城镇、社区和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范围以外搬迁安置的搬迁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镇(街)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识别,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从严、从实确定搬迁规模,对象识别完成后,市级汇总报省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核定。
陕西省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移民搬迁工作,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移民搬迁,是指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扶贫因灾后恢复重建等原因,经批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迁出原居住地,安置到其他地方生产生活并重建家园的专项工作。
3、移民搬迁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二、搬迁安置1、移民搬迁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2、移民搬迁计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移民搬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搬迁的范围、对象、数量;(2)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3)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安排;(4)搬迁所需经费及来源;(5)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的事项。
4、移民搬迁计划应当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
5、移民搬迁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安置。
6、移民搬迁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
7、移民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和安置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8、移民搬迁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后期扶持工作,帮助移民尽快适应新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监督检查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察部门应当对移民搬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3、审计部门应当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移民搬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桥梁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桥梁监理工作是确保桥梁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桥梁监理工作的实施,本文将详细阐述桥梁监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商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
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规划计划第四条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第三章搬迁对象第七条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商政函〔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商政函〔2015〕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南移民搬迁的有关政策,促进移民搬迁工作,保障城乡发展用地,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移民搬迁土地利用政策,高度重视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工作自2011年实施移民搬迁以来,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仅满足了搬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了搬迁户的生活条件,而且有力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搬迁过程中存在的旧宅基退出复垦难、资金筹措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对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此,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支持政策和我省配套的管理办法及细则,切实抓好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增值收益收缴使用的范围、标准,落实拆旧复垦资金,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标准,加强增值收益资金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增值收益标准。
使用移民搬迁腾退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土地增值收益较大地区,土地供应以出让为主,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照划拨用地的规定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占用耕地、园地、苗圃的,按每亩12万元标准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占用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按每亩8万元标准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杨冠军市长
副组长:张荣珠常务副市长
王建领副市长
成员:赵太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曦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诗有市发改委主任
赵百全市教育局局长
闫林虎市民政局局长
刘智美市财政局局长
陈华洲市国土局局长
艾贤宗市建设局局长
赵绪春市规划局局长
刘兴德市交通局局长
阮荣全市水务局局长
刘清民市农业局局长
赵志荣市林业局局长
彭学章市扶贫局局长
马诒文市卫生局局长
冯水城市供电局局长
周培华市地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程诗有兼任办公室主任,彭学章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水务局副局长任志林、市扶贫局副局长杨长江、市建设局副局长俞远明、市规划局副局长郭斌、市国土局总工程师许臣续、市林业局纪检组长吴建军、市发改委工赈办主任张雷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移民搬迁的日常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同时抽调市发改委董建为、市水务局郭健、市国土局闵小鹏、市扶贫局严小平、市建设局任轩、市规划局蒋拯民等同志集中办公。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608号提案的答复函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608号提案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商政函〔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608号提案的答复函牛晓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做好移民搬迁旧宅腾退工作的提案》(第6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增减挂钩项目操作规程》(陕自然资发〔2019〕32号)文件要求,经全市各县(区)、镇(办)、村(社区)逐级核查确认,认定全市“十三五”共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9750户中,无房户2276户,可不拆除户8880户(其中连体房8621户,纳入保护名录259户),延期腾退748户。
商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旧宅腾退工作,特别是自2019年以来,商洛市坚持把“旧宅腾退”作为脱贫攻坚专项问题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全力以赴抓腾退、抓拆除、抓复垦。
截至目前,全市应腾空收回46726户、应拆除37846户、应复垦复绿37846户已全部实施;延期腾退户销号132户。
从各县区上报情况看,全市旧宅腾退工作实现了“应腾尽腾、应拆尽拆、应复尽复”工作目标。
您提案中指出“宣传力度不够,镇村干部重视不够,底子不清、执行不严,弄虚作假、张冠李戴、冒名顶替、优亲厚友”的问题,在实施旧宅基地腾退初期的确在一些地方存在,2019年后我市通过多轮整改,对群众反映、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媒体明查暗访、自查自纠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存在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二、建议落实情况(一)关于“持续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的建议。
我们在工作中采取了广播、标语、院落会、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一户一宅、搬新拆旧”政策,做到了旧宅腾退政策家喻户晓,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
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规划计划第四条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第三章搬迁对象第七条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八条对象识别(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
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安置方式第九条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
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
第十条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一)进城入镇安置。
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
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
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
“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 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于50 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
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100 户。
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 户。
(四)跨区域安置。
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办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执行。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第十三条房屋设计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陕西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结合各县(区)建筑居住文化,按照全市特色小镇、民俗村落的地域建筑特色做好建筑设计,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色美观。
第十四条安置房面积(一)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严格落实中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资金使用、搬迁群众建房、贫困户自筹资金限额等政策,原则上以60㎡、80㎡、100 ㎡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 ㎡的政策“红线”。
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2 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区)政府通过实施共建型“交钥匙”工程,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 ㎡的标准提供住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通过实施配建型和改建型“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 ㎡的免费住房。
(二)避灾生态移民及其他移民搬迁安置在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续建集中安置项目和“交钥匙”工程安置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
列入当年计划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共建型和配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住;列入当年计划的改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去库存商品房、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交房入住。
第十六条资金补助按照搬迁类型和安置方式,分类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
同一移民搬迁户属多种搬迁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七条集中安置社区配套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社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等设施。
“大配套” 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社区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社区物业服务及文化、体育、商贸、殡葬、公墓等设施。
第十八条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建设。
对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小配套”设施,由各集中安置点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大配套”设施,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广开渠道、多元融资,明确责任、多方协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省上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
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按人均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避灾生态类同步移民搬迁的“小配套”设施按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七章资金筹集第二十二条按照“建房不举债”的规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债券注入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四部分资金构成,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人0.8万元标准筹集拨付到县(区),其余资金由省级移民(脱贫)搬迁投融资平台按照“统筹统贷、分级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县(区)政府承借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6〕231号),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按照集中安置每户4.5万元标准(上楼安置奖励每户0.5万元)、分散安置每户3万元标准筹集,集中安置小区“小配套”设施补助资金按每户2万元标准筹集。
其中集中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3.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分散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1.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集中安置点“小配套” 设施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中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下达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比例筹集本级财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移民等其他工程类移民搬迁,纳入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统筹搬迁,由各县(区)负责筹集资金。
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城入镇落户达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