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付款管理办法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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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付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计划使用好公司的流动资金,保证资产安全和采购物资
资金的正常投入,合理赊欠采购物资货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现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本着节约、可行、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 范围
凡采购中心经手购买的原材料、包装消耗材料、工器具、设备、零配件、劳保
用品以及外协加工件等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三) 采购部门的权限划分和工作基本原则
原物料采购须遵循“货到付款”的原则,严格控制原物料预付货款。
(四) 供应商管理办法 1) 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原物料,采购部门应建立
相对稳定的供应商, 2) 为确保货源,采购人员对于经常采购的原物料,应寻
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以稳定货源、降低价格。4) 选定
供应商时,应从其供货能力、信誉度、资金状况、解决纠纷能力及对市场状况把握
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依此确定是否发展为长期供应商。5) 若供应商为贸
易商或代理商时,采购人员应调查其信誉及技术服务能力等,凭以作为判断是否为
采购对象的依据。 6) 积极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及技
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2. 供应商的管理和分类:1)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进行采购成本分析,交部门经理审
阅后存档以充实供应商的资料卡。2)供应商的分类。根据供应商的信誉状况、货源
稳定性(数量、品质)、资金状况、发运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例如把供应商分为A、
B、C、D 四大类:A类指信誉良好、货源稳定、资金充足以及发运通畅的厂商;B
类指信誉良好、资金充足及发运通畅但货源较不稳定的厂商;C 类指信誉较好,资
金充足或发运较通畅、货源不稳定的厂商。D类指资金较充足或发运较通畅、但信
誉一般或差、货源不稳定的厂商。 3) 对于时常出现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
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其改善,
并按规定扣款。如未能改善者,采购部应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3. 供应商
的开发 1) 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原物料资讯,收集原物料市场行情,积极开
发新的供应商。 2) 开发原料新供应商时,应取样经品管部或使用部门检验
分析,提出报告,必要时应到现场调查确认其生产技术及品质水准之后,进行详细
评估,决定是否列为供应商。 3) 采购资料及档案管理 4) 采购内勤人
员每月初或每周做好“供应商资料卡”、“原料及微量元素采购报表(月)”、“采
购分析报表(周、月)”、“库存报表(月)”等汇总整理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 5) 市场行情及时了解分析,价格走势定期分析,供应商信誉等级定期评审,来电来函
文件资料及时分类保存。 6) 公司有关人员如需借阅有关资料、档案,必须
经部门经理同意后,由内勤人员登记,借阅人员签名后方可。 7) 有关采购
委员会的资料,由部门经理归类存档保管,借阅需经采购经理同意,并登记后执行。(五) 登记技术服务费制度
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范的付款内容包括货款支付(含税款,下同)、销售退款、费用支付等,不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付款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审批。
二、货款支付审批
1、支付货款由各申请部门根据已审批的进货合同(协议)填制“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并将有关项目填列齐全。
2、进口、内贸业务审批:
A、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凡单笔付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付款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B、以前T/T方式(含部分前T/T)结算的进口付款,由总经理审批。
C、全额后T/T不论金额大小均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D、对于代理业务中先收后付的进口税款支付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
E、在支付国内长期供货单位的货款时,申请部门应提供当前付款余额及合同执行情况,财务经办人员应认真予以审核。
F、对于应付货款,财务经办人员应审核申请付款数是否与帐面一致。对于情况不明需要对帐的,应于对帐后再行付款;对于发票未到的,要求申请部门在支付货款时取得进货发票。
3、出口业务审批:
A、出口业务原则上应先收汇后支付货款,对以部分前T/T、D/P、L/C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其中单笔预付金额或累计预付金额(指同一供货单位)在2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除自营业务外不得垫支货款。
B、对于先收汇(含远期信用证已承兑的)后支付货款的业务,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
C、出口业务的预付货款,申请部门在提交审批时,应注明具体出货日期、收汇方式、出口金额和预计收汇日期。
D、申请部门未按照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除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外,不得预付货款。
三、销售退款审批
退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退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费用支付审批
在外汇已收的前提下,出口项下直接费用(要求与外销发票号对应,不包括佣金)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责任人签字,经财务经办审核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办理付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万元)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除上述费用审批外,其他费用不论金额大小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申请部门在送交审批时,应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有关费率或费额标准,仓储费用的支付应有仓储协议。
费用支付原则上应先取得费用发票,或在支付后于当月及时取得。
五、对于特殊情况的付款由公司财务部建议调整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