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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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摘要:困境未成年人泛指由于监护人不愿承担、无力承担其监护责任或长期严

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而使得被监护未成年人面临生活,甚至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

毋庸置疑,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繁荣昌盛之希望所在的这个观点上,社会

上早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怎么让这个尚显稚嫩的特殊群体尽可能都能健康快乐

地成长,无疑成为社会长久不衰的关注热点。关注度是有了,但现实状况又是如

何呢?近年来震惊社会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等

一系列悲惨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给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

的生存成长现状敲响了警钟,由此我们开始正视这一系列未成年人悲惨事件的始

作俑者—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问题。

下面作者将以一则社会热点案例分析讨论造成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

境问题的法律现实原因。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有长期吸毒史)时,发现乐燕出租屋内一直无人应答,民警拨打乐

燕手机,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了。民警觉得事情有些不妙,随即请开锁工人将

乐燕出租屋的房门打开,结果发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乐燕的两个女儿一个在床边,一个在门边,身上早已冰凉,也没有呼吸。最后尸检结果证实了两个女童被

活活饿死的惨痛事实。据悉,两个女童的父亲李斌早前因为吸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将于两个月后出狱。随后,两个女童的母亲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事件的法律现实折射

南京被饿死的女童早已入土为安,了解并感受了这些悲惨事件的始末,我们

震惊、我们悲痛、我们沉默。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愿意怀着悲悯的情怀去

努力发掘悲剧之下暴露的种种法律困境和司法实践问题。“饿死女童”案虽然是个

并不常见的恶性事件,但这也绝不是单独的一例。在我国传统的家族抚养结构中,借助于强大的宗亲家族关系及繁盛的家族人口规模,就算是原监护人不愿或无力

抚养自己的孩子,其数量庞大的亲戚朋友群体也有能力抚养被抛弃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不需要国家提供监护和

救助支持。但是现在,这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和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家族内人口数量急剧锐减,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亲属家

族体系的抚养互助功能也随之迅速衰落,以前的亲属间接力帮扶抚养已经变得困

难重重,这些新变化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困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大量产生。而我

们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上却并没有正视这些巨大的改变。

当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法律条文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可有效应对一般的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及保

护案件。但若用来应对和解决本文所探讨的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护所面临

的困境时,其缺陷和不足便暴露了出来。

二、后备监护主体定位尴尬,与现实状况相脱节

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后备监护人的规定主要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里

呈现:备选监护人方面主要由祖父母、兄、姐等相应序位的近亲属组成;同时还

规定了经过父母单位同意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两委会”同意,与未成年人关系

密切的朋友及亲属亦可申请监护的相关法律条文。

从此条文中就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监护备选人,但基

本上都来自于亲属群体,且法律的立意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尽可能的全部

归于其亲属们。此规定当然有维护传统亲权的考虑,同时,法律制定部门也相信,传统上,力量巨大的亲属关系网可以有效承接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益。但在

现实生活中,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父母放弃监护后,

常常出现找不到适格监护人的状况,又比如,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后,尽管有爷爷

奶奶、外公外婆,但他们毕竟岁数已经很大了,其自身也可能已经在事实上丧失

了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通常也就不具备基本的监护能力。

三、监护法规过于简单宽泛,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这一缺陷基本上在所有的相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条文中都可以找到。基本上

每条法律都力图通过简洁的法律用语概括所有的监护权困境解决方式,但最终却

因缺乏具体的解决指导法律措施而陷入事实上无法可依的尴尬中。

这里以司法实践中被引用最多,最具代表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为例。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条文在操作性

规定上过于简单和宽泛,比如“经教育不改的”界定不清,由谁来教育?尤其是怎

样评价监护人已经改正了?法律正文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交代,这就为监护人日后

怠于行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逃避法律责任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由此,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监护救济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不具可操作性,才

使得在处理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受侵害事件时,司法机关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

尴尬境地,此种不正常状况发展至今,法律界甚至将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被监护

权益法律条文称之为“僵尸法条”。尤其是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案例中,与之

相对应的法条自设立以来近三十年从未被引用,直到最近徐州铜山区民政局起诉

申请撤销(小玲)父亲监护人资格案件时才被真正援引,但这也是在四部门联合

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后

才出现的情况,且后续进展和效果还有待观察。总之,正是受制于现行监护法律

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才使得诸如南京女童饿死案等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侵害事件屡

屡发生,最后成为悲惨事件。

四、困境未成年人需要更强有力的监护主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已

经不能满足维护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阻碍了

对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的保护。事实上,当下种种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第43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简单,操作性并不强,同时其往往是秉持着力求让家庭自行解决未成年

人监护问题的理念,不管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法律及公权力对此都扮演着

一种调解者的姿态。

有感于此,我国的困境未成年人目前急需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护主体及法律

制度体系。而这个体系只有在强大的监护主体力量的领导和运作下才能对当前法

律监护体系所固有的监护主体单一、法规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等固有缺陷进行有效改进和解决。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力行使或怠于行使监护

权致使未成年人面临生活及生存困境时,相对应的国家有权机关应该采取必要的

法律措施接管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通过相关及时高效的事后救助工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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