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及其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企业进行审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给予许可证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与质量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所以对于生产企业的审核要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细则:1.申请资料审查:申请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所施工图、生产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审查人员主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基本资质和基础条件符合要求。
2.生产车间和设备审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证,包括验收产品流程、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现场考察,确保生产过程具备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
3.原料采购及使用审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商资质、采购管理程序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合规。
6.风险评估和控制: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风险控制要求。
7.监察和日常检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察和日常检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和产品质量要求。
8.抽样检验: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以上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细则,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
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市场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一、企业资质审查1.企业应具备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并有自有或租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
2.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等。
3.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区域、库房、用水、用电等各项设施。
二、原辅料审核1.企业应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有合法的供应渠道。
2.企业应能提供原辅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和入库管理程序,确保原辅料的管理符合要求。
三、生产工艺审查1.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搅拌、烘干、添加剂混合等工艺步骤。
2.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
3.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记录和备查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产品质量监控审查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
2.企业应有相应的质量监控人员,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3.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并能提供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人员培训和健康审查1.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2.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健康审查,确保其身体健康,不患有对生产安全有影响的疾病。
六、市场销售审核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换货问题。
2.企业应依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和销售记录,能够追溯产品的流向和销售情况。
以上是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在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并满足以上细则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不少于
一、简介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指为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经济合理,企业负责管理有关配方乳粉技术及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及相关管理。
二、准入审查及相关管理
(一)准入审查
1、企业资质
具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法定资质要求,且备有企业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2、股份构成
企业股份构成以控制企业运营的关键股东(或当地政府控股的投资者),不应以贷款形式和资金租赁等形式出现,应持有特定比例的股份。
3、厂房
厂房应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和条件,以及运用GMP(良好生产规范)管理的后勤保障体系。
(二)监管要求
1、许可审批
企业许可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有有效期的许可证。
2、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产品名称、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厂址、成分标识、添加剂标识、日期标识、食品安全标识等内容。
3、健康证明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发布前,应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健康证明》,
确保有关产品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羊)乳及(或)其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290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表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婴幼儿配方食品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产品配方注册号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第七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解读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2022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政策措施。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要求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力度,大力提倡和鼓励使用生鲜乳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支持乳品企业建设自有自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细则》是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细则》自2013年发布以来,对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强化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措施。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需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强监管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婴幼儿谷粉产品
婴幼儿谷粉产品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附件9: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滚筒干燥法: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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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滚筒干燥法: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原料精选设备;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干燥设备;半成品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必备设备湿法生产:浸泡或灭酶软化设备;磨浆设备;超高温灭酶设备;标准化配料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喷雾干燥设备;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设备;灭酶设备;粉碎设备;混合设备;过筛设备;包装设备。
上述设备中,如企业使用已精选的原料,不必用原料精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0767-1997《婴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要求(一)生产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所用的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注:依据标准GB10767、GB10769、GB10770、GB13432、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注:依据标准GB2760、GB1488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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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特殊膳食食品出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 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 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 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婴幼儿配方 谷粉产品生产的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 30 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 空气处理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 2.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 设置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 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车间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 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清洁作业区内对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 产需要。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 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 气的净化。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 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 菌数目。 7.裸露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方谷粉生产必备设备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膨化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 备。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干燥设备;半成品 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必备设备 湿法生产:
(整理)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定义执行标准a 备注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及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包括:所有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微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单元划分方式为:按相关产品标准生产的每一品种产品为一申证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邮政编码:150086E-mail:ndtc@publi负责人:李茂胜联系人:孙玉萍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4正式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4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旨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审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审核,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三条申请人应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申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三)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工艺、原料和配方的相关证明;(五)申请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初步判断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初审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进入现场审查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料储存等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现场审查完成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审查标准第七条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二)企业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地;(三)企业具备正规的原料供应渠道,可提供健康安全的配方;(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许可证过期前,申请企业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企业如不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在许可证到期前申请注销,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滚筒干燥法: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粉碎滚筒干燥法: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婴幼儿配方谷粉及其它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用说明
(2)浸泡或灭酶
浸泡是将原料全部浸入过量水中, 使其充分吸水膨胀,以利有效成分的 提取。 部分企业采用将原料通过饱和蒸 汽压力大于0.3Mpa的灭酶机组,与温 度80-95℃浓度为0.05%-0.2%的 NaHCO3溶液和温度80-95℃的热水充 分混合,使其快速软化吸水膨胀,并 杀灭大豆表层的酶,使后续的浆液的 pH为中性(6.8-7.4)。
二、婴幼儿及其它配方谷粉产品的 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
及其它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 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 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 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 其它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婴幼儿及其它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
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 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 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 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含量高 (2)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 (3)杂质 (4)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
超标 (5)灭酶不彻底 (6)微生物污染
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是以谷物 (大米、大麦、裸大麦、小麦粉、燕 麦或玉米)或大豆、乳粉为主要原料, 以白砂糖、蔬菜、水果、蛋类、肉类 等选择性配料,加入钙、磷、铁等矿 物质及维生素等食品添加剂,经加工 制成的产品。 当婴幼儿在断奶期由于某些营养 素不足时,可供婴幼儿食用的补充食 品。
目前,我国还没有企业在生产 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和其它人群食 用的配方粉产品。
2002年、2004年和2006年三次对
婴幼儿配方米粉进行了国家监督抽 查,抽查合格率为54.2%、58.3% 和63.9%。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设备陈旧,环境卫生差,微生 物指标严重超标; 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 添加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产品 质量极其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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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
原料粉碎
滚筒干燥法:
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
配料→混合→包装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
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
(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婴幼儿配方谷粉产品生产的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
2.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
更衣室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车间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清洁作业区内对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
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
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菌数目。
7.裸露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方谷粉生产必备设备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膨化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干燥设备;半成品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必备设备
湿法生产:
浸泡或灭酶软化设备;磨浆设备;超高温灭酶设备;标准化配料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喷雾干燥设备;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设备;灭酶设备;粉碎设备;混合设备;过筛设备;包装设备。
上述设备中,如企业使用已精选的原料,不必用原料精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767-1997《婴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要求
(一)生产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所用的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离心机;蛋白质测定装置;干热灭菌器;湿热灭菌器;水浴锅;生物培养箱;分光光度计;生物显微镜;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且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多于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其多出的项目应列入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项目。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婴幼儿配方谷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10767、GB10769、GB10770、GB13432、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其他配方谷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2760、GB1488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谷粉及其他配
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及生产工艺,每一申证单元产品及生产工艺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且检验项目最多的一个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
抽样数量:500g以下包装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0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和封条,抽样单和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名、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公章、抽样日期,当场封存样品。
九、其他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
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二)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表微生物检查。
(三)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不得使用干法生产。
(四)企业生产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表序号1~19规定的相应内容。
其他配方谷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