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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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中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中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2016年5月20日第八届一次教代会临时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过渡期的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鉴于目前学校生活用房紧缺的实际情况,在参照外地住房分配办法、吸取兄弟学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学校住房的资格条件:(若已经购有住宅楼或夫妻另一方已安排住房的学校不再安排)
1、教育局公布的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优先考虑安排住房。
2、夫妻双方同在本校工作的双职工可以申请住房。
3、参加竞争上岗教育局公布的现任学校中层领导可以申请住房。
4、自己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对待。
5、在学校有空房的前提下在我校工作的女已婚单职工可以申请一间住房。单身教职工,由学校统一安排单身床位,不经学校批准,禁止私自调整。
二、住房分配办法
(一)凡符合来校居住条件的教职员工需要来校居住,本人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二)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按照申请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学历、任职考核成绩等内容进行量化记分(双职工
的按双方打分之和计算、领导按领导的情况记分),然后按积分高低确定分房顺序,如积分相等,则依次按领导、职称高低、班主任、荣誉称号高低决定。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1、教育工作年限分
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记分1分,在职中间因离职和进修养病等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的,每满一年扣1分,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扣分。
2、学历分
现取得初中、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等学历(凡取得所从事专业相一致的第二学历同样记分)分别记5、10、13、16、20分。
3、专业技术绩效考核分:
近三年来教职工年度专业技术考核,每有一次,优秀记10分,合格7分,不合格5分。
4、管理工作分:
①、主持学校全项工作的校长记30分,协调工作的副校长、工会主席记25分
②、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等中层正职记20分。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等中层副职记15分。
③、现担任学校班主任记5分、教研组长记3分,副职2分。本项不重复记分
5.职称分:
高级职称20分、中学一级教师15分,中学二级教师12分,员级记10分,未评职称的8分。
6、奖励分
自95年以来,凡取得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受乡镇党委、政府、学校表彰的记2分,受县委、政府、县教育局表彰的记5分,受市委市府、市教育局表彰的记8分,受委省政府、省教育厅表彰的记10分,国家教育部表彰的记15分。(市级以上称号从88年以来;非以上部门表彰的均降一级处理)本项记分受重复表彰的只记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记分,不能出示相应证的不记分。
7、论文成果分
(1)自95年以来,凡在县以上范围内举行过有一定影响的优质课、学生参加竞赛教师获辅导奖的,县级记1分,市级记3分,省级记5分,国家级记8分,但只记一次最高分。
(2)现担任教学骨干、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称号的,县级分别记5、3、2分,市级分别记10、8、5分,省级记15分,获双重教学能手的只记最高分。
(3)自2000年以来,撰写的教育教学有关的学术论文,优质教案刊出的以刊物级别为准获奖的以获奖证书的级别为准(必须由教育系统内组织的,其它民间组织的评选一律除外)。县级记1分,市级记2分,省级记3分,国家级记4分,与他人合作的减半记分,每一年内有多篇发表或获奖只记一次最高分。
三、住房的管理
(一)住房性质
校园内所有住房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其中已分配住房和集资建造的住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房屋分配时的协议,住户只有居住使用权,但没有继承权和转让权。
(二)住房装修的规定: 住户装修房屋须事先向学校提交装修项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不能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门、窗破坏墙体改变房屋布局,不得在院内、外任何部位随意用砖石等搭盖建筑物。
四、住房的有关管理规定
1、各类住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住户搬迁应凭“住户搬迁通知单”进住,不能私自转让、转借和出租。
2、住户搬迁住房时,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搬出原住房,如原住房已经装修,装修价格由前后住户协商、学校协调解决。
3、已分住学校住房用户不能调整(双方互换或再次要求分配),但有下列情况的,(原单职工现变为双职工的,原住一间现按条件可住两间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调整一次。
五、违纪处罚规定:
(1)私自将住房转让、转借和出租给他人的,从转让和出租之日起,每月扣罚所有当事人结构工资,直止搬出为止。三年内不得评优树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人员不办理调动手续。
(2)违章进行装修和违章搭盖的住户,每月扣发结构工资,直至复原为止;
(3)夫妻双方调离学校,半年内搬出原住房,办理调动手续时,向学校预付住房押金5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公物无损,押金全部退还;如有公物损失,照价赔偿;如延期搬出住房,每延期一日扣罚10元。所有罚款均不退还。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住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名,教代会通过,成员中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占30%)。住房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对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住房规定的人和事作出处理决定;
3、管理委员会对全校住房分配工作负责。
4、向群众传达、解释学校在住房问题上的各项精神。
5、负责起草住房调整补充意见的讨论稿。
六、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生效。过去的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