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六)
《税务会计》课程6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取得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 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1、1994年以前按企业经济性质不同分别设置三个 税种 2、1994年以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40万元,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交纳违法罚款10万元,A企业
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3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280万元,计提的”三费”
为60万元.工资和 “三费”都已计入损益A企业持有深圳 特区B企业10%的股权,B企业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按 15%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已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企业200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计算调整前所得 5000—3800—6—120—28—232—100+3=734 注意:3万元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12 捐赠+40—734×3%=17.98 工资+20三费+11万元 研究开发费—50万元 应税所得=734+70.98—50=754.98 应纳税=754.98×33%—20×15%=244.14
除的业务招待费。
(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扣除限额=年销售收入×2%(或8%) ※ 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准予扣除 业务宣传费: 扣除限额=年销售收入×5‰
【案例】某制药厂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500万元, 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广告费开支为 350万元。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ppt课件全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 额。具体有: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收入。 5.利息收人。 6.租赁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人。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人。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准予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标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小提示: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 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 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 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 利。 小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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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1〕
❖ 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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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2〕
❖ 〔一〕组织构造 ❖ 〔二〕生产经营情况 ❖ 〔三〕关联交易情况 ❖ 〔四〕可比性分析 ❖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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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
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 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承 受劳务发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进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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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钱分摊协议〔续1〕
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那么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 生的本钱,达成本钱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本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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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提供〔续3〕
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 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 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 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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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同期资料提供〔续4〕
❖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 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
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
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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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那么和计 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6)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6)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简要概述适用范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等相关规定。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三、填报注意事项1.广告性赞助支出在本表填报。
2.若企业将预提以后年度或摊销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入本年度期间费用,并填入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A105000 第16行A100000第15行、16行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需在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调整预提或摊销金额。
3.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A100000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行“视同销售收入”(税收金额)+《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税收金额)-《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
4.本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附表,本表第12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需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企业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如会计处理未确认收入,则需填报本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规定。
根据该条款,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同时还需遵守税务机关的申报和缴纳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税利润,其计算方式如下:1. 减免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这些减免项目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非居民企业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营业性出售资产的所得企业通过非营业性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税款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算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确定。
税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25%,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适用。
1. 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在计算税款时,需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进行计算,该认定需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2.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享受。
三、申报和缴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1. 申报企业在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2. 缴纳企业在完成申报后,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四、税务机关的核查与追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和追溯。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制度.ppt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
=(200+10)×3%=6.3(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200+(10-6.3)
=203.7(万元)
3、应纳所得税额=203.7×33%=67.221(万元)
借:所得税
672 2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72 210
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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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企业2002年底亏损挂帐11万元,2003年销 售收入为108万元,年底决算时,企业计算的当年 会计利润为19.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2003年有关支出为:
1、第1至第5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调整项目=2000÷5-2000÷10=+2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
借:所得税
3 300 000
:递延税款
66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960 000
(3)应纳税所得额=19.5-11+0.9+0.55+0.05
=1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10×33%=3.3(万元)
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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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 因素,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按照会计规定使用5 年,按照税法规定使用10年。第1至第5年每年实现会计利 润1000万元,第6至第10年每年实现会计利润1400万元。计 算每年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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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计税应用举例
(一)某企业2003年度发放工资总额为100万 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80万元, 企业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分别为2万元、14万元、和2万元。 若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万元,计算该企业 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33%。
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
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尊敬的读者: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内容,以及2023年最新版的政策和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所得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
以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心要点:一、税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二、计税方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总额计税和差额计税。
1. 总额计税总额计税是指企业将其全年利润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规模企业和某些行业特定情况。
2. 差额计税差额计税是指企业将其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费用、损失等所得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再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三、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和税收优惠等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税率政策:1. 一般企业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一般情况下税率为15%,但视地区政策而定。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1. 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设备购置享受折旧、创新债务融资利息税前扣除等相关优惠。
2. 鼓励投资重点领域对于投资环保、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的企业,政府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根据各自的发展规划和经济需求,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投资和发展。
五、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履行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义务。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款缴纳等信息。
六、合规风险和税务筹划企业要积极遵守税法法规,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代财政税收chap6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㈠减免税优惠
具体的减免税规定: 民政福利企业可减征或免征。 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 期限内减免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免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 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 电视等企业,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由来: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 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开征 1936年国民党颁布了所得税法 建国后费旧立新 1958年成为单独税种 1963年工商所得税 1983(国营)、1985(集体)、1988(私营) 1994年(合并以上三税)至今
第六章
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同时具备 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为内资企业,承担无限纳 税义务。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㈢征收管理机构
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㈢亏损弥补和投资抵免政策优惠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六种税务处理方式总结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六种税务处理方式总结来源:浦江财经企业所得税中常见的税务处理类型有征税处理、递延处理、免税处理、不征税处理、缓征处理、分期纳税处理。
浦江财经就为各位财务人士详细解答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
1、征税处理征税处理指纳税人出售资产时按照资产出售收入与出售资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出售收益的税务处理做法。
征税处理又可细分为一次性确认收益与分期确认收益两种具体类型。
一次性确认收益税务处理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出售资产时将资产出售收入与扣除额同时计入出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分期销售处理指资产出售收益分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
2、递延处理递延处理是指税法认为纳税人在交易中实现了所得,但依税法中递延纳税规则,允许纳税人不确认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
如企业合并,税法认为企业合并是财产交换,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税法允许当事人作递延纳税处理。
3、免税处理免税处理指出售方按一般处理方式确认资产出售所得,然后再通过免税收入予以冲回或以税前扣除予以抵回的处理做法。
如A企业出售某项税法规定属于免税的资产,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市场价值150元。
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150-100=50元,同时再在纳税申报表调减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0元。
4、不征税处理不征税处理指企业收到非股东投入资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补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就是不征税处理。
把握这种处理做法的要点是企业取得款项的计税基础为零。
如果取得的款项是财产,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记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现金,用这笔现金购买的财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零,用这笔现金支付费用,这笔费用的扣除额为零。
5、缓征处理缓征处理指的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因困难等原因,无法缴纳到期税款,经有权机关批准,予以缓征的税务处理做法。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缓征期为三个月。
6、分期纳税处理分期纳税处理指发生了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进行缴纳的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企业所得税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的税制,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适应国际税收通行规则,根据宪法和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征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周期为每一纳税年度。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其他经济组织计算所得税可采用核算利润的方法或者简便计税方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税前利润,税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和税法规定的计税调整方法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企业负责。
第二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第九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居民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以及除外国企业外,以中国法律组织为依据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无企业机构,但通过开展业务活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为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所得确认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进行,确认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必须密切结合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确保相关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税率
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 % 低税率: 低税率:20%。适用于未设立场所机构的, 。适用于未设立场所机构的, 或虽设立场所, 或虽设立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场所机构无 关企业,实际征收时按10%,属于税收优惠。 关企业,实际征收时按 ,属于税收优惠。
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 14%、1.5%计算扣除 、 计算扣除 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和医疗 保险、 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数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数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借款费用: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价值, 借款费用: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价值,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予以扣除 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60%,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 , 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 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方面的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保险费 保险费和劳动保护费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 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的部分, 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 的部分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准予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有关的 费用,能提供费用证明文件有, 费用,能提供费用证明文件有,可分摊扣除 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的损失和存货因盘亏、毁损、 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的损失和存货因盘亏、毁损、报废而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金, 得抵扣的进项税金,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其他费用:会议费、会员费、郑州费、违约金、 其他费用:会议费、会员费、郑州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
2013-11-22
税法与纳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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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优惠
• 间接优惠方式是以比较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为 基础的,它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征税 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 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 • 主要包括税收扣除、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盈亏 相抵、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
2013-11-22
税法与纳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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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适用税率计算而来: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根据税法或者 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 额。
2013-11-22
2013-11-22 20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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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原则
2.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3.主要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4.不得扣除项目
2013-11-22
2013-11-22
税法与纳税会计
34
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2013-11-22
税法与纳税会计
35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2、核算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4、境外已纳所得税税-22
4
所得税的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 的影响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4.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
【案例】瑞林公司2008年度获得以下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2000万元; (2)转让固定资产收入500万元; (3)运费收入30万元; (4)获得股息600万元; (5)A企业使用瑞林公司的商标支付300万元; (6)B公司将一台大型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瑞林公司,该机器
(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 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 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 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4)确定性原则,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 必须是确定的;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
1、基本税率25%;
2、非居民机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税率为20%;(减按10%)
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7)获得财政拨款800万元; (8)获得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 (9)C公司因违反合同,向瑞林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10)D公司租用瑞林公司的固定资产向其支付150万元。 如何计算瑞林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准予扣除的项目
A、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请问:三味公司、四美公司和五德公司都是居民 企业吗?
二、征税对象
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1.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全部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供应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承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工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
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宣传讲座·第六讲 税率、减免税及对外投资分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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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六)第四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农、林、牧、渔业项目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该模式企业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5.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6.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8.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9.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3.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2.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1】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解释2】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解释3】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解释4】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相关规定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7.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8.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依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四)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