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最新户口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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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上海落户申请条件

上海落户申请条件

上海落户申请条件上海是中国的大都市之一,它拥有繁华的经济和文化,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人口前来生活和工作。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在上海落户的人来说,了解落户申请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落户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递交上海落户申请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递交材料时不得超过60周岁。

2. 户籍条件(1)无上海户籍的申请人如果您是没有上海户籍的外地人,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 在上海买房申请,需要满足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的购置时间应不少于三年;b. 如果在上海租房,需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一套租赁房屋,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并已缴纳足够的社保及个税。

(2)有上海户籍的申请人如果您是已有上海户籍的人,您可以申请重返籍贯或在上海市的常住户口和户口注销后重新落户。

二、其他条件1. 教育条件上海对教育背景要求也比较严格,递交上海落户申请的人应拥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 经济条件经济状况良好的申请人有助于通过落户审核。

上海市人力社保局要求在上海申请落户的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应该为上海市上年度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3. 稳定工作有稳定的工作也有助于通过落户审核。

申请人应在上海工作满一年以上,并读实际工资证明可以证明这种稳定性。

4. 社保条件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在审核过程中强调适当的社会保障加分。

递交上海落户申请的申请人应该满足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并有资格进行缴纳。

总之,要获得上海落户资格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除了上面所列出的条件之外,申请人还需要递交详细的个人资料,以证明其意愿以及在上海的潜力。

如果您想要在上海落户,则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同时积极应对审核官员的面试。

2011上海户口新政策细则

2011上海户口新政策细则

/zffw/2011621/62357.shtm 2011上海户口新政策细则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2010年8月颁布)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四条(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所需材料)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沪府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3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是中国的直辖市,其人口众多,常住户口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常住户口,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

一、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概述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是指对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的户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制定了各项户口管理规定,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定义上海市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在上海市进行户口登记而获得的户口类型。

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规定,常住户口是上海市居民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各类权益的基础。

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直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流程1. 居民可以到所在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申请。

2.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

3. 进行面试和审核,验证申请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

4. 审核通过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领取常住户口本。

五、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迁移和注销1.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迁移。

迁移手续需要到原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常住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注销。

注销手续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六、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人口信息,为政府提供数据支持。

2.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3. 通过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以促进上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1. 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3.06.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

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上海市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上海市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居民流动性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居转户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上海市作为我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其居转户政策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上海市居转户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背景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城市化进程也最为迅速。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上海市常住人口已经突破2400万,其中外来人口达到了940万。

这些外来人口对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其中,户籍问题是最为突出的一个。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身份认定,也关系到个人的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方面。

但是,由于各地的户籍政策不同,很多外来人口在落户上面遇到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居转户政策就应运而生。

二、政策内容上海市居转户政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海市户籍人口在上海市内迁移,二是外地户籍人口在上海市内落户。

具体政策如下:1、上海市户籍人口在上海市内迁移:凡是在上海市内租房或购房,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需提供工作、学业、社保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外地户籍人口在上海市内落户:凡是在上海市内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或者在上海市内连续租房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落户,无需提供担保人、租房合同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

三、实施效果上海市居转户政策的实施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数据,2019年,上海市户籍人口增长了42.9万人,其中迁入人口占比超过60%。

这些增长主要来自于外地人口的落户。

可以说,居转户政策为外地人口在上海市内落户提供了便利,使得他们可以更加方便地享受到上海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除此之外,居转户政策还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

由于外来人口的流动性较大,他们更加灵活、敏捷,可以为城市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

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

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上海市自2016年开始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更多的外来人口提供了落户上海的机会。

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来说,积分落户也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然而,对于已经获得积分居住证的人来说,如何转换为户籍成为了他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和流程。

一、上海积分落户政策概述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是指根据申请人在上海市的学历、工作、年龄、社保等方面的积分情况,达到指定积分标准的外来人口可以申请在上海市落户。

根据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外来人口申请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者必须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2.申请者必须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含2年)以上,并且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3.申请者必须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含3年)以上,并且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住房。

二、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条件在获得上海市积分居住证之后,有些人想要将居住证转换为户籍。

那么,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是什么呢?1.申请人必须持有上海市积分居住证;2.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居住满1年;3.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4.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或者经济来源;5.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房。

三、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流程1.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3.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审核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4.审核通过后,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转交到所在区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登记;5.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6.审核通过后,户籍管理部门将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7.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通知申请人前往领取居住证。

四、上海积分居住证转户口注意事项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会被驳回申请;2.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所在区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无法办理;3.申请人必须在办理过程中配合现场核验和审核工作;4.户籍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上海户口最简单的落户方法

上海户口最简单的落户方法

上海户口最简单的落户方法上海户口最简单的落户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上海,开始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其中,落户成为了许多人面临的难题。

因为上海的户籍政策相对严格,许多人在办理落户方面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上海户口最简单的落户方法并不少,只要了解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完全可以避开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轻松办理落户手续。

一、高端人才落户上海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为了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从而推动城市的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多年来实施了“高端人才引进计划”。

根据该计划,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即可以凭借所拥有的资源和特长,直接办理上海户口。

具体而言,该计划针对的对象包括:海外留学人才、境内高校博士后、境外院士、国际领域知名专家等。

这些人才不仅享有住房、子女入学等多项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超过市场水平的高薪待遇。

二、购房落户购房落户是上海户口最简单、最常用的落户方法。

只要在上海购买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即可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此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出租公寓、商铺、办公楼等商业地产的方式来办理落户手续。

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购买的房产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只有满足365天及以上的住房投资年限和税费等缴付,才能办理落户。

三、投资落户另一个常见的上海户口落户方法是通过投资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投资移民资格的自然人落户,只需提供有效的投资证据,如投资协议、股份书等。

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资本来到上海。

而投资者也可以享受比其他人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就业落户就业落户是上海另一个最常用的落户方法。

以“就近落户”为原则,只要在上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申请落户。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在上海就业或已在上海稳定就业,或者已经获得了上海单位的工作聘书等方式,证明自己符合上海户口落户条件。

不过,如果想通过就业落户在上海买房,房产证必须满足购房条件。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户籍登记:居民在上海市申请户口迁入或户口迁出,需按照规定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2. 户口迁入:外地人在上海市定居或工作的,可以申请迁入上海市户口。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以及申请表格等材料,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成功迁入。

3. 户口迁出:上海市户籍人口迁离上海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出。

申请者需要提供迁出所在地的接收函、申请表格等材料,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成功迁出。

4. 户口注销:户籍人口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其他情况下,可以申请户口注销。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可以成功注销户口。

5. 重点人口管理:上海市对于重点人口(如未成年人、流浪人口等)有特殊的户籍管理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

以上是常见的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二)尊敬的用户,以下是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一份范本,的确比您要求的字数要多一些,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维护国家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国家公民身份信息库的对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户籍登记权利,户籍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户籍登记应当属实、准确,不得有虚假、错误登记行为。

公民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于新生儿、独生子女、涉及改变户籍性质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迁入上海市的公民,应当在迁入30日内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对于迁出上海市的公民,应当在迁出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
1. 户口登记:居民在上海常住,需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也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2. 户口迁移:居民如需迁移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迁移手续。

迁入上海户口的人员需提供迁入证明和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3. 户口注销:居民如需注销户口,需提供相关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户口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吊销该人的居民身份证。

4. 户口备案:居民如需变更户籍信息或者申报户口暂住登记,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备案手续。

5. 户口管理服务: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管理服务,包括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注销、备案等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规定,具体的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可能还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居民在办理户口相关手续时,最好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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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0.01.31•【字号】沪公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0〕3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的户口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市户籍政策

上海市户籍政策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受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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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户口政策
求职小助手2012-02-07 16:59:39目录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
2、蓝印户
3、外来人员居住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
2、夫妻分居政策
2.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2.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2.3 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材料
一、上海户口的种类:
1、本地户口
土生土长的上海人
2、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户口。

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出台争得,对投资者、购房者或者“引进人才”等外地人给予的优惠待遇。

拥有者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经过一定时期后,可以转变为正式户口。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

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
常住户口并不注销。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3、外来人员居住证
一般是有年限的,区别在于上海户口可以享受多种政府补贴救济
二、具备上海户口的优势:
1. 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 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3. 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4. 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5. 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
6. 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7. 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8. 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 -80分)
9. 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0. 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1. 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2. 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3. 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三、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
2.1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2.3 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四、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
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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