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与现状探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海运业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环。
在海运业中,承运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承运人除了将货物从A地运输到B地外,还必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贸易航运的扩大,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不断演变,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长期以来都与市场需求和发展密切相关。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当时主要贸易收支的转变以及国际贸易管制机构的出现,国际海运贸易逐渐形成。
在这个过程中,海上货运风险增加,因而保险机制的出现包括了万一货物在航运中破损,货损滞期等。
192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国际海事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规定,承运人对任何物品可能的质量损害、毁灭或丢失负有责任。
不过,这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很难维持合理而有效的政策目标。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速,使得全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
而同时,海运中发生的货物损失、破损、滞期等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原有的承运人责任制度逐渐不适应上述变化。
于是,1930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在比利时根特(Ghent)达成了海上运输共同承担协定(Hague Rules)。
该协定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指出:“以海洋运输方式托运物品的承运人,在线路运输期间对其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但是从货主的角度来说,该协定只能依靠国家或当地法律的执法来达到其意图,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和公正性高的全球性统一规则。
因此,海上运输共同承担协定在实施时遭遇了很多困难。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国际海洋司令官会议(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并在1957年正式成立该组织,以推动国际海运规则的制定。
海运单(SWB)与电放(TLX)关系与区别
海运单(SWB)与电放(TLX)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
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
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
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
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
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
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
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
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电⼦提单引发的新隐患 电⼦提单是指遵循传统提单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即《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和《远距离数据交换统⼀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组合⽽成,并以电⼦计算机通讯途径进⾏传送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数据。
[1]电⼦提单与纸⾯提单的功能相同。
然⽽电⼦提单的安全性、正确性、⾼效率、快速度等优越性,是纸⾯提单所⽆法⽐拟的。
可是,正因为电⼦提单具有数据形式特征和电⼦传送途径特征,导致承运⼈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纸⾯提单不涉及的问题。
主要是: (1)由于不可抗⼒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电⼦提单客户的利益损害,例如突然停电、络故障、遭受雷击、⽕灾等; (2)错误发送电⽂或该发送电⽂使托运⼈与承运⼈之间的运输合同不能成⽴或使密码被第三⼈知悉⽽导致持有⼈利益受损; (3)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户数据被增加、修改、删除; (4)所⽤的传递软件出现传输错误⽽损害⽤户利益。
2 传统的承运⼈的归责 长期以来,承运⼈的赔偿责任归责有别于⼀般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制度两⽅⾯。
2.1 承运⼈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违约⾏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2]承运⼈的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两种原则: 2.1.1 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长期以来,由于控制国际航运的国家多数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在《海⽛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规则》(the Visby Rules)中都对承运⼈的责任承担规定了宽松的归责原则,即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过错的范围之内另加排除情况,进⼀步缩⼩承运⼈的责任范围。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作者:邵晓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
传统纸面提单的滞后性、风险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
电子提单具有快捷、安全的特点,成为解决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鹿特丹规则》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单证适用的法律框架,但其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与电子提单的流转实践相结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
关键词电子提单鹿特丹规则流转作者简介:邵晓红,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88-02一、电子提单概述(一)电子提单的定义“电子提单是由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光电形式或者类似形式签发、传输和储存的具有如下三项功能的电子记录:(a)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b)证明运输合同;(c)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机制转让对货物的占有。
”电子提单的流通以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签发电子提单为起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提单在流通中经过转让等环节,最终到达目的港,由电子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向承运人以此提单载明的方式提货。
电子提单的流通模式并不统一,有的牵涉两方,有的则涉及独立的第三方,即让与机制与电子流通机制两种。
但是它们均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进行信息交换。
这个系统相当于一个“信息高速路”,使得提单以电子数据的方式,通过网络迅速、安全的到达对方终端。
(二)电子提单的优越性1.单证处理速度更快。
传统的纸质提单,主要依靠邮寄的方式传递,中间还要经过签单、审单等诸多环节,并且多由人工操作,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传递效率低。
而电子提单是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来进行单据传递以及单据流转的,瞬间即可完成,电子提单的这一快速处理是传统提单所无法比拟的。
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子商务示范法》
(2)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 年电子提单规则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3) 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4) 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 (5)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
本案被告辩称,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 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不具备持票人资格, 不享有票据权利,是违背票据的无因性的。
三、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 (一)付款人因承兑而负付款的责任。一旦付款人
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即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按照汇票 所载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二)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票据的主债务。付款人 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其所 负担的付款债务是汇票的主债务,且具有绝对的性 质。付款人依其承兑无条件地支付票款。
电子商务法
1.1 电子票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1.1.1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 1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商业票据种类增加 3票据清算系统日趋完善,跨区域票据交换成为发
展趋势 4票据专业化经营,统一的票据信息平台开始建立
1.1.2关于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并以电子签章 取代实体之签名盖章。 它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 电子汇票
3 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即原件问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票据法》“书 面形式”之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 可行性以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可通过 《电于商务示范法》 来协调
1.1.4 完善票据法规制度,加强票据市场基础建设
1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建设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3提高票据业务处理的科技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 电子票据市场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摘要】FOB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贸易方式,承运人在这种合同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承运人在FOB合同下有义务签发提单,提单作为货物的凭证具有重要的作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发和传递给买方。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FOB合同下的法定义务,对货物的交付和结算至关重要。
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提单的合法签发和传递,确保货物顺利交付并且交易顺利完成。
提单的签发不仅关乎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整个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提单签发的义务,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并达成双方的共识。
【关键词】FOB合同,承运人,提单,义务,作用,重要性,格式要求,签发时间,传递方式,法定义务,货物交付,合同约定,结算,合法签发,传递1. 引言1.1 FOB合同的含义FOB合同(Free On Board)是一种国际贸易术语,指明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FOB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负责,而买方则在货物装上船后负责。
FOB合同通常用于海运运输,买方需要选择并委托承运人来运输货物。
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即进入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承运人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前负责货物的运输、交付和保管。
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港口。
FOB合同中的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责任是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安全运输并将提单准确签发给买方。
提单是货物的凭证,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和交付权。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FOB合同中的重要法定义务,对货物的交付和结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 承运人在FOB合同下的角色在FOB合同中,承运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FOB合同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之一,它规定了货物的交付责任和风险转移时间点。
在FOB合同中,承运人通常是指责任在起运港港口之前运输货物的承运人。
电子提单流通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传统提 单在 日益发达 的航运 业 中逐 渐暴露 其 自身 的 缺 陷 。 提单 的滞后性 、 易伪 造提单 而出现 提单欺 诈等 如 容
人保证 凭 以交付 货物和可 以转让 的物权 凭证 ; 三 , 第 它能
作 为海 上货物 运输合 同成 立 的证 明文件 。
( ) 统 提 单 的 缺 陷 二 传
子提 单在 流通过程 中能有 法可依 : 另一 方面针对 电子提 单流 通 中的具 体问题制定具 体法律 对策。 关键词 : 电子提 单 ; 物权凭证 ; 证据效 力 ; 管辖权 ; 责任认 定
中图分 类号 : 9 2 8 D 2. 2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2 4 7 2 1 )6 0 4 - 3 1 7 - 4 X(00 0 - 0 4 0
云 (96 , 苏 常 州人 , 州 大学科 技 处工程 师 , 究 方 向为科 技 信 息 管 理 。 16 一)江 常 研
第 6期
展 云: 电子提 单流 通 中的法律 问题探 讨
. 5. 4
B lr 子 提 单 机 制 这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 oeo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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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提 单可 以减 少在 传统提单操 作 中因倒 签提单 、 借提单等 行为而 引起 的纠纷 。但 关键在 于 预
电子提 单流通 中存在 许 多亟待 解决 的法律 问题 , 因此并未得 到广泛应 用。解决电子提单 的物权凭证 问题 、 证
据 效 力 问题 、 辖 权 问题 以及 在 计 算 机 环 境 下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认 定 和 承 担 问 题 , 方 面 应 通 过 完善 法 律 。 电 管 一 使
第 1 第 6期 2卷
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区别
提单里的“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用英语分别怎么说?他们有什么区别?提单里的“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用英语分别怎么说?他们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1.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2.提单一般是正本的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 SEA WAY BILL。
区别: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一、电放的定义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CMICMI模式下的电子提单及其法律问题要点
1 CMI模式下的电子提单及其法律问题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是通过“单证贸易”来完成买卖双方的交货与付款流程。
虽然传统纸质单证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但随着当代技术的发展,无纸电子贸易在运作速度和经济效益上发挥其优势仍具有可能性。
在承担着2/3的贸易运输量的国际海上航运中,最为重要的单证就是提单。
它不仅是一运输单证,更是国际贸易中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的物权属性和可转让的特性,决定了它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有地位。
目前单证流转过于缓慢而致使船舶抵岸早于运输单证的送达,并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尖锐问题,这正是电子单证被接纳的主要原因,EDI不失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极佳方案。
EDI系统可减少纸质工作,加快通信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压缩行政开支,也可消除对人工传送信息的疑虑和减少单证抄写错误的风险。
虽然目前航运单证本身几乎总是以文本形式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EDI在海运中不为人知,只不过EDI目前仅用于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流程中。
电子海运单或许在承运人规范化、货物转卖极少的集装箱航线是恰当的替代物,但对在途石油来说,由于会经数次转卖而无法使用海运单。
与此相比,将提单转换成电子单证较为困难。
由于海运单仅包含信息,可由计算机系统传送,故以EDI替换该单证相对容易。
而提单还意味着货物所有权证明,正像人们有时所称的:提单是一种象征,具有证据功效。
因此,在途转卖问题是一个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而电子提单的难度正在于必须具有纸质提单的所有权凭证效力,且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当然,电子提单可以习惯证明成为物权凭证,但习惯需要长时间的建立,立法或许是对此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
1990年CMI(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电子提单规则》就提供了一种灵活模式,在技术和法律上基本解决了目前以电子方式证明货物权及转让的焦点问题。
根据该规则,首先确定电子提单必备的几项基本要件:①首要要件是承运人获知最终收货人,并对其承担交货义务,而无须有任何有纸质单证提交;②货运提单项下的权利义务必须向继任货主转让;③电子提单必须具纸质提单同样的证据功效。
区块链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促进国际贸易 的无纸化进程。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提高国际贸易 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未来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前景与挑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在全球范围 内得到广泛应用。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面临技术、 法律和商业等多重挑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为传统纸质 提单带来巨大冲击和变革。
感谢观看
THANKS
能。
案例二:DHL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DHL是全球知名的物流公司,其在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方 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DHL与货运代理合作,在东南亚地区开展了一项区块链电 子提单试点项目。该项目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货物信息的 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
案例三
总结词
04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问
题
网络安全问题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包括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手段,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资金损失 等问题。
详细描述
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风险。例如,黑客可能会利用漏洞攻击 网络节点,窃取数据或进行恶意操作。此外,网络钓鱼等欺诈行为也可能会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安全 性造成威胁。
程的监管能力。
02
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
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新型的运输单据,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
详细描述
与传统纸质提单不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均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 其合同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货物所有权转移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 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中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初探
国际货物运输中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初探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们已身处一个信息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许多传统纸质单据及流程越来越多的被电子信息的交换所替代。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运输上的广泛应用和集装箱贸易与多式联运贸易的兴起,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也应运而生。
然而,传统提单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国际海运业当中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电子提单能否取代传统提单,其发展过程又需解决哪些法律问题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电子提单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一、电子提单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首先,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提单电子化后受到质疑。
提单不同于其他运输单据,传统提单的最大作用在于它是货物本身的代表并且可以进行转让,即一种可转让的提货凭证。
它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它的可流通性、货物代表性加快了贸易循环,大大方便了国际货物贸的流转,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计算机技术兴起之后,电子提单虽然占据信息传递到速度优势,但是却无法传递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本身,无法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承继下来。
其次,传统提单的转让只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可,无需经过承运人的确认,承运人也无需去理会货物的每一次转售,他只要负责在卸货港完整交货即可完成任务,而在运用电子提单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会承担更大的责任,它将发货人、收货人、银行衔接在一起,地位实属关键。
那么由于承运人责任的扩大,理应考虑给予其相匹配的利益,这显然是货物买卖双方所不愿去提供的,对此,国际上并未出现合理普适的方法去解决。
再次,电子签名是电子提单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传统提单是纸质单据,完全可以通过签名之后背书转让,只要持有就可以发生对货物支配的效力。
电子提单的表现形式仅为一组数据电文,其非纸面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如传统提单一样背书转让,同时也不能体现出传统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责任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责任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运行业在电子化进程中逐渐普及,其中电子提单作为货运业界最重要的电子化工具之一,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纸质提单,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流形式。
电子提单的出现不仅提高了货运行业的效率和安全性,还有助于优化整个货运供应链的管理模式。
然而,由于电子提单是一种新兴技术,其法律地位和使用规范尚不完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涉及到货主、承运人、收货人、保险人和货代等不同利益方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责任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
一、电子提单的意义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EBL)是一种电子化的货运凭证,是国际贸易中贸易物流环节最重要的文书之一。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提单,电子提单具有一系列的优势:1、提高货物流转效率。
电子提单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即时传输和共享,提高了货物流通的速度和效率。
而纸质提单需要邮寄或者快递等方式进行传输,时间和成本上都亟待优化改进。
2、减少文书工作和人工操纵。
电子提单完全实现数字化,可以通过自动化的流程进行处理,减少人工参与和文书劳动,提高全链路信息的可追溯性,避免了文书遗失和代理商等环节的作恶带来的纠纷。
3、减少运营成本和环境污染。
电子提单的使用无需打印和邮寄等过程,避免了纸质提单带来的运营成本和浪费,同时也保护了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增强安全性和可视性。
电子提单可以被加密和验证,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电子提单的使用也可以做到实时监控和追踪,增强了货物的可视性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电子提单在提高货物流通效率、减少运营成本、环境污染、提高货物安全性和可视性等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电子提单在货物运输中的使用未来还将继续普及和拓展。
二、承运人责任与限制承运人作为电子提单中的一方,其责任与义务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的委托,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并取得运费的人。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图1(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图2(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 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 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电放货代,托运人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一)相同点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二)不同点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结论: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电子提单前景展望
电子提单前景展望张倩倩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 青岛)【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将会给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产生巨大的冲击。
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给航运业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催化了电子数据交换E D I在海运单据方面的引用,使得单证贸易一度跨越了时间、空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提单的电子化也将会带来海运界的革命。
【关键词】 提单 电子提单 电子数据交换ED I 一 电子提单的兴起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更有人提出了要废除提单,英国法官Ant ony在1989年提出了用海运单代替传统提单的主张。
但是,海运单的运用却不能像提单制度那样为国际贸易带来便利和资金的高速流转。
网络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运用,为海运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提单技术也与E D I技术相结合使提单电子化,将电子提单带进了海运界。
二 传统提单受到的冲击 (一) 迅速快捷 传统提单流转缓慢,而电子提单是传统提单与E D I技术结合的产物,E D I技术是借助于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传输媒体运行的,这使得电子提单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迅速传递,速度可以是传统提单的百倍千倍。
(二) 突破传统提单的瓶颈———无单放货 电子提单的迅速快捷、节省时间的特点,解决了提单长久以来的弊病--无单放货。
同时电子提单的及时到位可以让承运人及时收单放货,不仅可以避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等待提单的到来在港口长期停泊造成的巨额滞期费。
(三) 比传统提单更加节省成本 提单无纸化之后最显著的就是节省了大量的纸张,也意味着投入成本的节省,虽然只是E D I过程中的一小部分。
据统计,每达成一笔国际贸易,平均需要接近40份不同的纸面单证,交易各方需要交换的信息量达200多项,其中70%的信息具有重复性。
(四) 增加贸易安全性,降低贸易风险 从传统提单制定、流转、接收,整个过程都需要经过手工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欺诈行为,破坏了国际海运贸易的正常流转。
电子提单的定义(精)
一、电子提单的定义要弄清电子提单的定义,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DI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联网设施,使用专用密码进行信息交换,通告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殊通讯工程。
那么,我们对电子提单的定义便可以这样表述:它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我们之所以将这种特定的程序称为电子提单,是因为该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或船舶)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
2、在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
3、收货人提货,只要出示有效证件证明身份,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二、电子捍单的优点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提单是一张提货凭证。
因此对货物权利的转移是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而实现的。
而电子提单转移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因此它具有许多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优点:1.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EDI系统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可以利用计算机操纵、监督运输活动,达到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2.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电子提单是在海运单得到使用后产生的,二者在对待收货人的态度上是一致的。
因此,电子提单的出现必将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当海上运输航程较短时,则可避免传统提单因为邮寄而可能出现的船到、提单尚未寄到的现象。
3.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
由于整个过程的高度保密性,它能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
承运人可以控制监视提单内容,以防止托运人涂改提单,欺骗收货人与银行;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可以监视承运人行踪,可以避免船舶失踪;承运人对收货人能够控制。
只有当某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告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承运人可准确地将货交给付款人,可防冒领,避免误交。
三、使用电子提单必须具备的条件EDI对世界航运界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但随之而来的变革及其对未来的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简析电子提单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简析电子提单在我国推广使用存在的问题海南大学符毅【摘要】: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提单诈骗、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使收货人提不到货等一些现实问题,给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造成很大问题。
现阶段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电子提单。
对于如何更好地使用电子提单,是当前学术界、业界探讨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电子提单在使用中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提单推广使用实施方案法律基础存在问题1、电子提单概述1.1 传统纸面提单传统纸面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以可这样理解,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在国际航运中提单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其主要作用有:(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提单还代表所承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由于提单所具有的功能作用有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运单,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提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商检报关报检的有效单证之一,也是国际结算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发货人据此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而收货人据此向目的地运输部门提货。
但是由于提单从装货、签发、结算、邮寄、赎单、报关、提货等周转环节多,往往会出现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影响收货人提货的结果。
特别是在贸易结算中出现提单骗汇的贸易诈骗,给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带来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相继使用了电子提单。
1.2 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是现代航运业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为技术基础,通过EDI系统以密码形式对海运货物支配权进行流通转让的程序。
它不是纸质提单的简单电子化,而是象海商法专家 A.N.Yiannopoulos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新的种类的提单。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在FOB合同中,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其重要的责任之一,提单的签发对货物运输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提单不仅是货权的证明和货物交接的凭证,也是货代托运人(卖方)取得付汇权利的法定凭据。
承运人需依法签发合格的提单,提单的内容要求应当完整准确。
提单的签发不仅关乎货权转移和货物交接,也关系到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承运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发提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提单签发是FOB合同中承运人的重要义务,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关键词】FOB合同、承运人、提单、义务、货物、运输、签发、责任、合格、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FOB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FOB全称是Free on Board,意为装船港交货,是指卖方在货物抵达装运港后即视同履行完交货义务,买方自装船港起负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在FOB合同中,承运人是承担运输货物的一方,签发提单是其重要的义务之一。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货物的收据和不可转让的证明文件。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和交接的重要保障,是保证贸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签发和交接流程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提单的真实有效。
提单中需要包含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价值等必要信息,以确保货物的准确交付和清晰记录。
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保证提单的真实有效、货物的安全运输等,确保货物能够安全送达目的地。
针对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分析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提单签发在FOB合同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东方海外-进口电子提货单换单备案及承诺书(备案用)(1)(1)
进口电子提货单换单备案及承诺书致: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我司(信息如下)作为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贵司申请换取电子提货单,特此向贵司进行备案,并承诺如下事宜: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网页登录账号:法人代表人: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联系人:邮箱:联系电话:手机:1.我司作为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充分知晓《上海市水运口岸进口集装箱货物电子提货单运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充分知晓电子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及其风险,并接受以电子提货单代替纸面提货单;2.若我司以提单收货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向贵司换取电子提货单时,须取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正本授权委托书;3.我司遵守贵司的电子提货单换单的操作规范,使用贵司提供的方式,按照电子提货单换单流程操作,愿意承担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4.我司将妥善管理由贵司发放我司的用于获取电子提货单的电子账号,妥善管理电子账号的密码,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办理换取电子提货单、办理预约换单、确认授权提货人等操作。
任何窃取、冒领、恶意的网上操作行为导致贵司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我司承担所有责任;5.我司使用贵司提供之网上服务系统换取电子提货单,视同为承运人及贵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已履行交货义务,同时我司充分知晓,继续使用贵司网上服务系统授权实际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并非承运人交货义务的内容。
被授权提货之人也并非视同为承运人及贵司将货物交付之人。
由我司在贵司网上服务系统之授权提货行为而产生之一切风脸,由我司及我司委托人(若我司作为提单收货人之代理人的身份时)自行承担;6.若我司因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或者经营资质存在瑕疵、或者未取得合法授权或伪造授权,给贵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且不限于由运输单证提货权利人发起的关于货物交付纠纷中产生的责任与费用,我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及补偿一切损失;7.若我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知贵司;8.本函有效期由备案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我司保证:若我司的备案信息有所变更,我司将立即向贵司提供变更后的最新备案信息;若我司准备解除、终止备案,我司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知贵司。
电子提单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电子提单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张娟娟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 一、电子提单的概述rn电子提单含义:按照事先选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把约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有关提单的信息,经过电子数据网络在当事人的计算机之闻进行电子信忠交换和自动处理,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事实以及最后的密码持有人对承运人的交货请求权的电子文件.【总页数】2页(P122-123)
【作者】张娟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J], 吴淑娟
2.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J], 田俊芳
3.倒签提单及承运人对进口方的法律责任探析 [J], 瞿启平
4.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违反提单规则的法律责任 [J], 王亚林;程静芳;
5.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 [J], 林春红;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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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的定义
一、电子提单的定义要弄清电子提单的定义,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DI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联网设施,使用专用密码进行信息交换,通告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殊通讯工程。
那么,我们对电子提单的定义便可以这样表述:它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我们之所以将这种特定的程序称为电子提单,是因为该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或船舶)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
2、在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
3、收货人提货,只要出示有效证件证明身份,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二、电子捍单的优点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提单是一张提货凭证。
因此对货物权利的转移是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而实现的。
而电子提单转移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因此它具有许多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优点:1.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EDI系统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可以利用计算机操纵、监督运输活动,达到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2.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电子提单是在海运单得到使用后产生的,二者在对待收货人的态度上是一致的。
因此,电子提单的出现必将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当海上运输航程较短时,则可避免传统提单因为邮寄而可能出现的船到、提单尚未寄到的现象。
3.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
由于整个过程的高度保密性,它能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
承运人可以控制监视提单内容,以防止托运人涂改提单,欺骗收货人与银行;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可以监视承运人行踪,可以避免船舶失踪;承运人对收货人能够控制。
只有当某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告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承运人可准确地将货交给付款人,可防冒领,避免误交。
三、使用电子提单必须具备的条件EDI对世界航运界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但随之而来的变革及其对未来的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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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责任1.电子提单引发的新隐患电子提单是指遵循传统提单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即《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和《远距离数据交换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组合而成,并以电子计算机通讯途径进行传送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子数据。
[1]电子提单与纸面提单的功能相同。
然而电子提单的安全性、正确性、高效率、快速度等优越性,是纸面提单所无法比拟的。
可是,正因为电子提单具有数据形式特征和电子传送途径特征,导致承运人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纸面提单不涉及的问题。
主要是:(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电子提单客户的利益损害,例如突然停电、网络故障、遭受雷击、火灾等;(2)错误发送电文或该发送电文使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不能成立或使密码被第三人知悉而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3)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用户数据被增加、修改、删除;(4)所用的传递软件出现传输错误而损害用户利益。
2 传统的承运人的归责长期以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归责有别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制度两方面。
2.1 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2]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两种原则:2.1.1 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长期以来,由于控制国际航运的国家多数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在《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中都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规定了宽松的归责原则,即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过错的范围之内另加排除情况,进一步缩小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我国《海商法》也确定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及其在火灾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2.1.2 严格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中承运人义务、免责和过错及其关系表现为承运人承担使货物安全抵达的义务(safety of goods),称之为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承运人如欲不承担责任,不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必须证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由免责事由导致,普通法中免责事由为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y)、货物内在缺陷(inherent vice of the goods)和托运方的过错(fault of the shipper)。
2.1.3 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不另设置任何例外情况的责任原则。
1978年《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又如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99年草案(简称COGSA1999)及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海上货物运输法中都已删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制,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随着高科技的通讯及航海技术的提高,承运人所承受的海上风险越来越小,因此,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大趋势。
2.2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在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承运人在某一航次中造成货损,可按规定享受货运中单件责任限制。
如果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多方损失,船舶所有人等还可以享受赔偿总量的限制。
对海运承运人实行责任限制制度是长期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结果。
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通常都数额巨大,理由在于海运承运人的海上风险大,承运人可能因为不胜负荷而倒闭,那么,或迟或早,承运人都会退出这个领域,从而阻碍电子提单的应用。
无论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均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原则以及具体的限制幅度。
所不同的是《汉堡规则》比起前两者,赔偿的幅度有所提高。
3 新风险中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电子提单的形式特征和输送特征决定了电子提单必定会引起当事人法律责任承担分配的改变。
针对前述的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新风险,传统的责任原则以及责任限制应该因应改变。
3.1 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过错,而无须受害人加以证明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通常情况下,电子提单的客户难以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客户必须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这对于相对弱势的客户是十分艰巨的。
这样,客户得到承运人赔偿的可能性降低。
而过错推定责任则把举证责任倒置,使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显得更公平、公正。
3.2 建立相对责任限制制度或者取消责任限制制度对于责任限制制度的改革,有的观点认为提高限额即可,有的观点认为应该取消责任限制制度,实行无限额责任制度。
例如在1995年2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回答了问卷的72个成员国中只有3个赞成无限额责任。
来自于非洲或加勒比和中东国家的(承运人)赞成100000SDR的责任限额,而亚洲/太平洋、欧洲和北美则支持将限额提高到250000SDR或更多。
然而,是否取消责任限制制度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得以解决。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公平的角度,提高赔偿的限额或取消责任限制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科技的进步,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控制力增强,放宽或取消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已成呼声。
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实行相对的责任限制原则,即区分承运人的主观因素而实行不同的责任制度。
若由于非承运人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的客户损失,承运人不予以赔偿。
若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导致客户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享受限制赔偿制度的保护。
若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而导致客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 具体情况的分析综上所述,电子提单应用时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具体是:3.3.1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目前的科技还是不能完全避免这些情况带来的损害,所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客户损失是不公平的。
但是,有的情况如停电,就可以被控制。
因为一般情况下,电公司会在停电前预告停电通知,承运人可以预先做好准备避免由于停电而引起损害,那么,承运人就应该对此造成的损害负责。
另外,UPS电源可以解决意外停电而电脑无法运行的难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此类型的范围应当逐步地缩小,减少承运人免责的情况。
3.3.2 错误发送电文或该次发送电文使运输合同不能成立或使密码被第三人知悉而导致持有人利益的损害此类型属于承运人过失造成用户损失。
承运人应当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这是目前各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主流。
3.3.3 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用户数据被删除、修改、增加承运人的故意是指承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用户的损失。
对于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的用户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不应该设定赔偿上限。
如果承运人因此触犯刑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CMI电子提单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事项。
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制定的《贸易EDI系统协议草案》和国际商会的《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违反协议或有错误的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仅以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意外损失为限。
[3]这对电子提单用户是显然不公的。
3.3.4 所用的传递软件出现传输错误而损害用户利益由于承运人用的传送软件错误而引起的损害问题,如果问题是由系统提供者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作为该软件的使用者可以向系统提供者索赔,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对网络用户的抗辩。
但是,承运人可能面临因为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却可能要对网络用户赔偿,那样对承运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提供者或者软硬件提供者,如果要其对所有因自己的过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是困难的,同时也是不可能的。
同时,对用户来说由于别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害没法得到赔偿也是极为不公的。
所以,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此问题,即由三方公平分摊损害,而不能简单地把邮政公司的责任规则移植过来。
对于承运人和系统提供者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制,保护用户合法利益的同时也避免承运人和系统提供者由于过失而引起过大的负担。
4 我国有关立法建议我国是出口大国,也是海上运输大国,电子提单的应用对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有着莫大的重要性。
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应用电子提单,促进经济发展。
在立法上,我国尚未有相关的规定,应该尽快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4.1 增加电子提单的有关立法我国《海商法》几乎没有关于电子提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80条关于提单以外其他单证的规定也不能满足电子提单的要求。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Incotems1990》(国际商会通过)的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提供各种单证,并在其贸易术语中规定,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条件的,凡卖方应出具提交的各种单证和凭证均可以具有同等效力的EDI单证所代替。
我国的《海商法》也应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扩大“书面提单”的涵义,使其能包括电子提单。
这是制定电子提单应用中的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一大前提。
澳大利亚1996年制订的《海运单证法案》,是将电子提单引入实践的最新努力,其中包括了关于“电子和计算机处理的海运单证”的条文,其第6款规定,承认电子提单与书面单证的同等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在《海商法》第80条内增加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
4.2 补充电子提单运作中的承运人法律责任的规定首先,明确承运人的推定过错责任。
明确承运人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使承运人在营运过程中更为谨慎行事,使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谨慎保护他人的利益,从而起到平衡承运人与电子提单用户之间的利益。
笔者建议日后,我们可以在《海商法》的第4章第2节“承运人的责任”中增加有关对承运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
其次,确定相对责任限制制度。
可以在《海商法》的第11章第210条第2款“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中增加第3项“电子提单应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确立相对限制责任原则。
通过这样严格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为承运人的过失而导致客户的损失,也就会促进电子提单的进一步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