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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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审计论文-会计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审计证据充分性是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审计证据不足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果,审计证据过多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只有在保证审计证据质量的同时,其数量恰当,审计报告的质量才可靠。

然而,如何正确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鲜见,导致审计证据的数量经常出现不合理现象。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和要求(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1.理论意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其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但是,审计职业对此尚未形成正式的标准,这给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问题和考验。

目前,有关审计证据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对审计证据的评价,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因素等,并未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全面地考量。

为了发展和完善审计理论研究,有必要探究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相关内容。

2.实践意义我国民间审计在较短时间里发展很快,但仍有诸多弊端,如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竞争环境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失误,轻则影响成本效益,重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通过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研究,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使得审计人员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进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要求1.判断主体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会计学的自身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获得绝对的鉴证,因此审计人员在判断什么时候收集的审计证据足够提供合理鉴证时,职业判断是必须具备的。

审计人员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合理与否,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有知识、能力、经验、努力程度,以及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刑事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 天地
民营 科技
2 1 年第 9 0对策
李 发 友
( 黑龙 江省 迎 春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虎 林 18 0 ) 黑 54 0
摘 要: 根据现行《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 结合 司法实践, 从证据运用 的角度 来阐述 与理 解有关的证据规 定, 来分析 刑事证据运 用 中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应 地 解 决措 施 。 关键词 : 事诉讼 法; 刑 刑事证据; 存在问题 ; 解决方法 我 国现有刑事法律 中并无 “ 证据运用 原则 ( 规则 ) 之说 , 因为如 ” 正 此 , 于法律 条款中的有关规定 , 对 理论 界有的称之 为“ 证据制度 ” “ 、证据 原 则 ”“ 据 规 则 ” 也 有 的泛 称 为 “ 讼 原 则 ” “ 讼制 度 ” 鉴 于 证 据 的 、证 , 诉 、诉 。 运 用问题不 是理 论问题 而是 实务 问题 , 在此 , 笔者根据 现行《 刑事诉 讼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合 司法 实践 , 证 据 运 用 的 角度 来 阐述 与 理解 有 关 的 结 从 证 据 规定 , 炼 并 归 纳 其 运 用 原 则 , 提 旨在 帮 助 办 案 人 员 从 证 据 运 用 层 面 上清 晰地理解证据制度的内涵 , 指导办案实践 。 首 先 , 证 属 实 的 证 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的原 则 。 查 《 事诉 讼法》 4 刑 第 2条规定 : ……证据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 , “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可见 ,刑事诉讼 法》 证据 ” 《 在“ 章节 中的第一条不仅规定 了证 据 的概 念 、 据 的 种 类 , 时也 规 定 了各 种 证 据 运 用 的前 提 性 原 则 , 证 同 即 “ 查证属实” 。同时 ,刑事诉讼法 》第 12条又进 一步规定 ,合议庭 《 6 根 据 已经 查 明 的 事 实 、 据 和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别 作 出 以 下 判 决 ” 证 分 , 该 规定再 次表明 , 查证属实 的证据 才是定罪量刑 的依据 , 证属实是证 查 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 其次 , 重证据 , 不轻信 口供原 则。 《 事诉 讼法》 4 刑 第 6条规定 :对一切 案件 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 , “ 重调 查研 究, 不轻信 口供……”据 此, 以理解 ,重证 据 , , 可 “ 不轻信 口供” 是贯 , 穿诉讼过程中针对“ 口供” “ 与 其它证据” , 时 如何权重两者关 系 , 运用此 两类 证 据 的 总 原 则 。 第 三 , 有 被 告 人 的供 述 , 它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即可 定 案 的 原 则 。 没 其 《 事 诉 讼法 》 4 规 定 “ … 只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有 其 他 证 据 刑 第 6条 … 没 的 ,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刑 罚 ;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据 充 分 确 实 不 没 证 的 , 以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处 以刑 罚 。 可 以 说 , 可 ” 这条 原 则 是 重 证 据 、 轻 不 信 口供原则在具体问题上的体现 , 它具体 表明了不同证据种类运用的直 接结 果, 口供 与其它证据材 料在 定罪量刑 中孰 轻孰重 , 体的证明效 即 具 力 问题 。 第 四, 据确实才能定案的原则。 证 《 刑事诉 讼法》 4 第 6条 规定“ ……没有被告 人供 述 , 据充分 确实 证 的 ,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第 1 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 可 ; 2 “ 结 的案件 , 应当做到犯罪事 文清楚 , 证据确 实 、 充分 ”第 12条规定 , ; 6 合 议庭作 出有罪判决的案件 , 应当“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充分” 。以上 法律条款的规定 , 反复表 明 , 运用证据材料定 案 , 必须符合 “ 证据确实充 分” 的原 则 。 第五,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用作定 案根据 的原则 。 《 事诉讼法》 4 刑 第 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 被 害 人 和被 告 人 、 护 人 双 方 讯 问 、 证 , 取 各 方 证 人 的 证 言 并 且 经 过 查 辩 质 听 实以后 ,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据此 , 明确规定 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的 运 用 程序 。 综 观 以 上 阐述 可 知 ,我 国 证 据 制 度 中 有 关 证 据 运 用 的 规 定 并 不 缺 失, 只是 因为 规 定 的抽 象 、 散 , 统 性 与 规 范 性 不 够 , 至 于 人 们 理 解 零 系 以 上出现禽糊不 清与认识不一。在此 , 笔者认为存在问题 , 首先 , 司法实践 中, 办案人员重 口供而轻其它证据 ; 其次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是否犯罪 , 既 无 法证 实其 有 , 无 法 证 实 其 无 , 采 取 疑 案 从 无 的作 法 , 有 的在 侦 也 则 也 查 阶 段 对 确 定 小 r的 事 实 情 节 采 取 不 结 案 、 起 诉 、 不 撤 案 而 “ ” 不 也 挂 在 边的作法 ; 第三 , 人证言运用过程 中只是在法庭 上宣 读其 中的某一 证 “ 节录” 而不传唤证 人出庭作证 , , 这种 做法很难判 断证 言中是否有虚假 不 实 的情 况 存 在 。 构 建 和 完善 的证 据 运 用 原 则 : 1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 ) 对 非 法 证 据 的范 畴 ,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理 解 : 存 一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证据内容 、 证据形式 、 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 、 方法 的证据材料都 是非法证据 ; 二是非 法证据是指办 案人 员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限 、 程序或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论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间题,常常使公安机关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明知有违法犯罪行为,却终因关键证据取不到而无可奈何。

其结果,群众有气,民警憋气,小偷神气,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反扒民警打击扒窃犯罪的信心,使得扒手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为此,笔者总结了以往办理扒窃案件的情况,对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规避问题,隐藏证据。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绝大多数都是考虑规避自己的问题,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藏起来,致使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2、部分目击证人不配合取证。

在向目击证人调查取证时,大多数人因怕被打击报复亦或是觉得耽误时间,而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3、随着时间的流逝,部分证据也因保存不善而丢失,致使部分违纪事实难有证据辅佐。

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2、手段的应用有很大限制,很难及时取证在调查初期,我们并没有被赋予一些强制性手段,而我们调查的很多问题都是私下两个人面对面的交易,缺乏深入调查及取证的手段,在证据取舍上有时显得粗糙和不足。

3、调查人员专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调查案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用知识和精湛办案技能。

调查人员在个人业务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心理,必然导致调查取证难的结果。

4、近年来,外界对纪委办案手段和方法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反调查能力的增强,也成我委调查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干扰阻力大。

“人情风”、“关系网”等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遇见,干预其中,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阻力,也是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对策和建议1、建立举报制度,搜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

同时结合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现有调查的几个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认真排查,重点出击。

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

而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探讨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首先,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调取的规范。

在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在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收集证据时的程序和方式,并加强对证据的数字化保存,以提高证据的真实、准确和稳定性。

其次,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能力。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在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有些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无法充分发挥。

因此,需要加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要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

在民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制造虚假证据来欺骗法院或对抗对方当事人。

这对于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虚假证据的查证机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力度,以维护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要加强对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随着我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到跨境证据。

但是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相对复杂,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并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和交流,以提高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水平。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调取的规范、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能力、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加强对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健全民事证据制度,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吴某 和 出租车 司机均 称他们 去抢劫 的途 中 不 去深挖 , 涉 及量刑 的情 节也 不去 查实 。 实践 中的相 当一部 分案 同案犯罪 嫌疑人李 某、
件 在批准逮 捕后 未再进一 步调取 和固定 证据就移 送起诉 , 尤 其是 主犯梁某 曾和什 么人几 次用 出租 车司机 的手机通 电话 , 他 们是按
批准逮 捕和提起 公诉 是刑事诉 讼中 的两个不 同阶段 , 对 证据 观 物证 的提取 和鉴 定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注重 言辞 证据 ( 证 人证
标准 也有 不 同的要求 。《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侦查 机关 在犯罪嫌 疑 言、 被 害人 陈述 、 犯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的供述 ) 的 收集 , 忽略 对实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两个证据规定” ) 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 、 法治 化 的 重要 标志 , 对 检察机 关 办理刑 事案件 证据 标准提 出了更 高、 更严 的要 求。 与此 同时, 刑 事侦 查活动取 证 时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成 为 困扰 刑事检 察工 作 的难 题 。
案 人员一 人讯 问犯 罪嫌疑 人或询 问证 人 的现 象 。
( 四) 证据 体 系的建立 不够客 观和 全面
全 面收 集证据 是我 国法 律规Hale Waihona Puke 定的证 据 调查 原则 。侦查 人员
2 . 没 有办案 资格 的人办 案 , 致 使案件 大部 分证据 无法 使用 ,
案件 无法 处理 。
物 证、 书证 、 视听 资料) 的收集 , 甚至仍 把工作 重点放 在嫌 人被 批捕 后继 续侦 查 。这期 间就 要求侦 查机 关对 已逮 捕的 犯罪 物 证据 ( 嫌疑 人 的犯罪 事实进 行进 ~步 的取证 、 固定证 据 , 甚 至深挖 批捕 疑人 口供的突 破上 , 以致 出现 了“ 嫌 疑人 一供 , 案件 即破 ” 的怪现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证据法则中证人证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证据法则中证人证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收稿 日期 :0 O l 2 0 9 7 L 作者简介 : 贺冬青 (9 2 男. 南夏 邑^, t6 一) 河 主要 从事法学理论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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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等特点 诉讼 中证人证言 的运 用. 可提高 诉讼 效益. 降低诉 讼 事诉讼 . 起到 了不可 或缺 的 巨大 作用 。但 随着 民事 审判方式 成本, 保证诉讼质量 , 促进 司法 公正 。本文拟就我 国现行 证据 改革实践 的深入, 也暴露 出了上述 证人证 言制度 所存 在的许 法则中的证人证言制度谈 几点想法, 请专家指正。

多不足之处。1 单 位证 明。笔者认 为 不应将 单 位证 明列^ . 证人证言之 中。因证人是指 了解案件情 况, 向人 民法院 出 并

现行证据法则 中的证^证言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以下简 称 民诉 法 ) 6 庭作证的人 以, ( 第 3 所 对证 人 资格要 求 的前提 应 是 : 凡能够 感 “ 条第 1款第 4项将 证人证 言以法律 的形式确 定为七种 民事诉 知 且 已 经 感 知 .并 能 够 使 他 人 知 道 其 感 知 内 容 的 。 ]t 3即证人 怍出证言 的基础是 证人能 独 立地借 助其 2P5 讼 证据之 一 ; 同时该条第 2款规定 :证据 必须查证属实, “ 才能 人” :( 1)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 第 6 ; 5条第 L款赋予 人 民法 院 感觉器官 . 客观技生的案件事实去感知. 对 井经 过大 瞳思维得 “ 有权 向有关单位 和个 人调 查取 证, 有关单 位和 个人 不得 拒 出对案情 的印象 与感受, 再通过语言或文字表述 出来. 堂作 呈 绝 该条第 2款 又要 求 :人 民法院对 有关单 位和个人 提 出 证 当事人 、 “ 让 代理人质证. 让法官去认证, 参加庭审者 明 白 让 的证明文书, 当辨别 真 伪, 应 审查确定 其效力 ” 民诉 法 第 6 案情真假。而单位( ; 6 不论是法人或非洼 人的其他组 织) 可能 不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法律文本词汇过于晦涩难懂很多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词汇都过于晦涩难懂,不仅给普通人带来了理解上的困难,更让很多法律文本无法真正地被理解和执行。

这种情况导致了很多司法案例因为法律文本不明确而产生误导,甚至悖离公正。

针对这种情况,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尽可能地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以保证法律条文的普及性和明确性。

问题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当前的社会中,不管是社会发展的速度还是人们的生活环境等方面都在不断地变化。

然而很多法律规定还停留在以前的时代,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就导致了很多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执行和维护。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地对法律进行更新和修订,以保持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的一致性。

问题三: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和矛盾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很多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和矛盾等问题。

这种情况导致了法律执行上存在很多问题,也给司法判断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进行严谨的审核,尽可能避免法律规定中存在漏洞和矛盾的情况。

问题四:法律执行效率低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法律执行效率较低,很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处理和解决。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也让很多人对法律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注重改善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以提高司法效能和效率。

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对于法律规定晦涩难懂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普通人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此外,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普及性和易懂性。

对策二:完善法律监督与及时修订针对法律规定与现实矛盾和漏洞的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核和完善。

对策三:提高司法效能和工作效率对于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需要优化司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以增强司法力量和提高司法效能和效率。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究 ,而实际上证 据证明力的大小往 往是通过其分 类来确定 的。
际上就是证据 的收集 、 提供 、 审查 、 判断 、 认定 的过程。因此 ,

②证 明责任的分担划分不 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原则上采
用“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 双方 当事』 分别 、 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案件事 实承担证明责任 , 淆了诉讼攻击 混 和诉诎 防御之 间的 区别,由此也产生不出证据责任的正置 和 倒置 。
是民事诉设法 学研 究的一个热点 , 笔者亦欲就我国现行 民事
③关于证 明对象规定得 较含糊 , 到底哪些事实归当事人
证明不明确 , 缺少操作层面的规范 , 在实践中难 以落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谈谈个人的浅见 。

④证据提供 的时效问题未 规定。在民事诉讼 中有的当事
几在一审时并不 提交关键证据 .目的是使对方对其证据摸不 清 ,而他已通过一审的诉讼摸清 了对方的底牌 ,往往能在二
(hlsp y a d S c l ce cs P i o h n o i i e ) o aS n
试论 我 国民事证据制度 的完善
王 咏 梅
( 北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立 案庭 ; 淮 安徽 淮北 2 50 ) 3 0 0

要: 氏事证据制度在整十氏事诉语过程 中的重要性是不 言而喻 的 然而, 国现行的 民事证 据制度 因其 自身 我
收 稿 日期 : 0 2 3 0 2 o —0 — 1
⑤关于证据 韵收集与提供规定得不 明确 , 如当事人无法 收集 的证据依什 么来 认定? 还有质 证 、认证 问题 等规定不 明:使得各诉讼 主体缺乏明确 的规范可 遵 循 @有些方面的规定缺乏台理性 ,如我 国虽 司法解 释的 开 式对自认制匪作出确 认, 王 但依照 《 民事诉设法 》 的规定 ,白 认 乃是 当事人陈述的一部分 , 法院应当结台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而法 院则完全可 抛 开当事 凡的 自认而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显 然这 和艮事诉 讼的本质和诉讼经济 的 1标是不协谓的 , 5 t 更缺 乏台 理 眭。 2 我国民事证据制度 中娃 乏系统 完备的证据规 刘 证 据规则是关 于证据资格 、救力等内容的原则和规范 , 是民事 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建立一套 系统完备的证据 规则 可 帮助承办法官正确地确定 案件的证明对象 ; 可以帮 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法院采用正确的方式收集证据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 立法 上 未做 规 定 , 也缺 少 约 。 .
( ) 二 对证据正 当性的规 定不 明确 。我 国法律对 于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 、 非法取得证 人证 言不 作为定 案依据 的规定 ,

沿袭对新制 度创新造成 冲击 , 让刑事案件 的侦查 和公诉市 这
判都面临越 来越 犬的困难 。
( ) 据 采信 方 面 的 缺 陷 。 现 行 刑 诉 法 对 审 判 方 式 进 三 证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对 于 据的概念 、 种类 、 证人作 证、
轻信 E供 等作 了规定 , 1 但也 只是原则 性的规定 , 对于采 、 F
质证 、 认证中涉及的具体证 据规 则未确 定 , 总体上关 于刑事
的规定混杂红 抛制度 和程序 规定之 r ’ I 缺乏 系统性。就现 I
有的证 据规 则也都 足就 事论 事而来 , 仪仪是 一些 司法解释。
I 收稿 日期 109一 9—1 20 o O
[ 作者简介 】 季福 H( 9 3 )男 , I 17… , 中共菏泽市委党校理念研究窒副教授 。

收集证据 , 而对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效力却 未作 具体 的规
定。但最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对于 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据均认 为不应作 为定案证 据 , 否认其 效力。因此 总出现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i机关 互棚 推凌责任 的现象 , 这样 容易 造成浪赞诉 讼资源 , 降低诉 讼效 率。
否作为定案依据都是 由法官 决定 , 对于未经过 质证 的证据到
底有无效力 , 很大程度上也 由法官 自由抉择。还有对 于法院 有无收集证 据的权力 , 法第 18条规 定 : 法庭 审理过程 刑诉 5 “

浅析反贪部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析反贪部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一、收集证据不全面的具体表现实践中,反贪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被公诉部门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的达半数之多。

退补中除个别案件是因对证物、笔迹做鉴定外,其余绝大部分案件退补的主要原因都是证据不足,从这些退补案件中,我们发现反贪部门在全面收集证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反贪部门在侦查中,总是以获取嫌疑人有可能犯罪的直接证据为主要侦查方向,而忽视间接证据的收集。

但实际上有些案件往往是在运用间接证据方面突破的。

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王某贪污案,侦查部门以其涉嫌贪污5万余元移送起诉,公诉部门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按照公诉部门的要求,调取了大量间接证据,找了15名相关证人作了证言、调取书证20余份,最后证明了王某贪污85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二)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对无罪证据的收集是当前侦查部门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侦查部门在侦查期间,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因此,取证工作的重点也都主要放在了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很少去收集,甚至根本就不收集,往往容易使案件形成漏洞,留下缺口,给今后的定罪带来隐患。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名称核准处副处长刘永昌受贿案,侦查部门调查的事实是:刘永昌应北京光大恒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军经的要求,为其在国家工商局办一个“无字头”公司,因手续繁琐,陈提出让刘找一家代理公司帮着办营业执照,刘答应帮助办理,但条件是由陈军支付人民币12万元作为代理费。

刘永昌后委托北京国华侨美公司代理注册业务。

实际上,北京国华侨美公司是以刘永昌岳母名义注册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人员为刘永昌之妻贾京梅,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询问了公司所有成员均对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一无所知。

整个代理注册的业务均是刘永昌一手操纵的。

从接手代理业务至公司注册完成,刘永昌先后以“咨询费”名义从陈军处收取123000元。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我国目前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doc

我国目前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doc

我国目前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一、关于当事人举证(一)恶意举证的种类:1.突袭举证。

突袭举证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只提交次要的证据,而将有效的主要证据在庭审时提供,使对方诉讼参与人来不及对证据进行充分辨认和系统反驳。

2)被告在答辩期或反诉时不,提供主要的不利于原告的证据,而在庭审时突然提出。

3)在法官主持的证据交换程序阶段,只提交次要的或对方已掌握的证据材料。

4)制约定案的主要证据在一审时不提出,而是二审时才提交,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5)影响定案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时不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时再提出。

2.陈述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有:虚假的出资证明、审计报告、财务帐册、会计报告、财务评估报告、信用证、欠款证明、传真和书信的复制件、汇款凭证、催款凭证、借款借据、担保书等。

3.伪造和毁灭证据。

1)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制造或变造与案件事实不一致的证据,一般包括以特种技术设计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添写、消退、涂抹等手段,伪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

2)毁灭证据。

毁灭证据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毁灭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4.贿买、诱骗或恐吓、打击证人作证。

(二)对策:1.建立限期答辩举证制度。

在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新格局下,为了防止证据突袭、影响庭审秩序、节省诉讼资源和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建立限期答辩和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时间。

对于恶意搞答辩、举证突袭的,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者败诉,同时建立必要的救济制度,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答辩者、举证者未在限期内答辩、举证是有客观原因的,可以予以采用。

2.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应当要求当事人相互开示证据,在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同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同样证据的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拒不开示的,法官可以综合全案相关证据,推断拒不开示方败诉;亦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对拒不开示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带来了诸多困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文对于“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

(2)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条文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分新型民事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如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2. 证据规则不健全(1)证据种类单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主要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过于依赖原告举证,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3.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条文往往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性骚扰案的证据问题及解决对策

性骚扰案的证据问题及解决对策

性骚扰案的证据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信息的流通速度也越来越快,媒体对大众生活有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性骚扰案件之所以迅速的走入人们的视野,引起广泛的讨论是离不开媒体的。

媒体对性骚扰案件的大肆报道,让更多人对此类案件有了了解,当然随着更多地了解而来的自然就是此类案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性骚扰案件的败诉率一直高居不下,更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其中的原因,经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证据问题。

为此,我国有关性骚扰案件的证据有待完善。

本文从三个部分来阐述我国性骚扰案件有关证据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入手,让更多人更透彻的了解性骚扰,也阐明了为何我国要积极完善性骚扰案件证据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性骚扰案件证据的几大显著问题;最后,根据上述的分析、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性骚扰案件证据制度的建议,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性骚扰、举证责任、取证、证明力Evidence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and Countermeasures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lectronic spee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quickly, the media has more and more influence on the public life.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quickly enter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widely discussed is cannot do without the media. The media on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reported, so that more people have the understanding to this kind of case, of course, to know more about the system related with nature is in such cases is not perfect.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of the losing rate has been high, more and more scholars begin to study the reason, and the reason is mainly the problem of evidence. Therefore, our evidence concerning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remain to be improved.This paper points to explain the perfection of our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the evidence system from three parts. First of all, starting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sexual harassment, let more people know more about sexual harassment, also explain why China should actively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vidence of sexual harassment cases; secondly,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exual。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

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

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

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

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

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

我国贿赂犯罪证据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我国贿赂犯罪证据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普通犯 罪侦查 多以“ 由证到供 ” 相 比, 贿 赂犯罪 多是 “ 由供 到证” , 往往是先 获得嫌疑人 的供 词这 一直 接 证据 之后 , 再 按 图 索骥 查 取 间接 证 据 , 如果 嫌 疑 人
查 。贿赂犯罪 的 案件 大 多不 以具 体 的人 和 物 为侵 害对 象 , 大多 没有 可 供 勘查 的犯 罪 现场 , 也 极少 留 有 实物证据 。即使存在实 物证据 , 嫌 疑人 也会 利用 自身的职权 和有 利地位将其掩 盖或毁灭 。
体 的受 害人 , 取证十分艰难 。
( 四) 间接证 据高度依赖直接证 据 , 证 据锁链 难
形成
由于贿 赂犯 罪 主要 表现 为 行贿 人 和 受贿 人 的
合意行 为 , 因此证 明贿赂犯 罪 的直接 证据 几乎 完全 依赖 于行 贿人 与受 贿 人 的供 词④。正 因为 如 此 , 与
2 . 江苏省 南通 市通 J , i 1 区人 民检察 院, 江 苏 南通
2 2 6 3 0 0 )
摘 要: 贿赂犯 罪作为一种 隐蔽性极 高的刑 事案件 , 其证 据特征 与普通犯 罪相 比存在 很 大的特 殊性 , 2 0 1 3年修订《 刑事诉讼 法》 后, 贿赂案件在查证上 面临的 困境并没有得 到根 本的改善 , 贿赂犯 罪的惩 治效果仍 然不佳 。在 我 国加 大反 腐败 力度 的 当下 , 应 当在刑 事证 据制度改革 中对贿赂案件分 而治之 , 通过 完善 贿赂案件 的 强制措 施 、 确定贿赂犯 罪的证 明 标准 , 并构筑 次生证据体 系、 增设推 定制度 , 以及确立庭 审的直接 言词原则和侦诉协 商法律
( 一) 从证据种 类上看 , 以言词证据为 主 在司法 实践 中 , 贿赂 犯罪 案件 所依据 的证 据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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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

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

一、证据是诉讼灵魂。

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

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

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

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

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

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

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

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尽管这样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摘自《证据学》,胡祥福主编)。

笔者认为证据的基本特性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划分,所谓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它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

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证据实体中的合法性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无效合同作为定案证据,由此也可以得出证据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

所谓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

它应具有以下特性:(一)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刑讯逼供、欺诈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和通过赌博途径取得欠条都应禁止。

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证词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障。

前不久,笔者看到一文,文中作者建议仅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笔者对此观点极不赞同,如此观点成立,必然是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那将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大的退步。

(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证据法定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大同小异,如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法定形式离不开证据的内容而单独存在。

证据如果没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使是它具备
了证据的法定形式,也毫无证明价值,也不能称之为证据;反之,证据仅有客观内容而没有法定的形式,就无法进入诉讼,更无法对它进行审查判断,因而,它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也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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