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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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房产(指开发商公司委托XXX物业管理、用于经营、出租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出租及为小区业主代理出租房屋的行为,维护公司和业主的权益,提升经营业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商公司委托的所有房产出租及业主委托代理出租的管理活动。
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
由XXX物业公司的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总经理办公室协同配合。
四、职责
1、XXX物业总经理主要负责审批房产出租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监督检查房屋租赁业务。
2、项目部负责拟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房产出租合同的拟定及签约;具体承办房产出租业务日常业务;负责房产出租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房产出租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3、财务部:负责房产出租保证金和租金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出租维修费用的划拨及监管;参与拟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参与公司组织的对出租房产的定期检查。
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与租户签订合同的保存与管理,并负责项目部每月统计信息的收集、上报。
五、出租工作程序
1、对于开发商委托的房产:项目部根据拟出租房产价值,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与财务部协商,共同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对于业主委托的出租房屋:可为业主提出建议租赁价格,但最终以业主确定的租赁价格为准。
2、项目部将出租房产信息在互联网、报纸、出租房产楼宇内进行广告。
3、项目部与有意向的租户进行接洽,带领租户考察出租房产,达成共识后,租赁双方按规定程序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作为收款依据,同时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项目部开出租金或代理费收款票据,财务部根据租赁合同及商务中收的收款票据,收取有关款项、做好账务处理。
六、出租房产日常管理
1、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
2、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2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3、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项目部负责按月查抄指数,及时催缴,交费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制度和客服部费用收缴制度执行。
4、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5、项目部承担对开发商委托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对于业主委托代理的出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后,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由业主负责。
6、租赁合同期满前2个月,承租人应向项目部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不低于原租金价格水平且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项目部可以同意续租。特殊情况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续租。
7、租约到期后不再续租的房产,项目部可按照本制度重新招租。
8、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9、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户租约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
10、对承租人因违反租赁合同收回的出租房产,应当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项目部收取的违约金交财务部。
11、开发商委托的出租房产,因公司方面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约合同的,项目部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12、项目部须建立出租房产管理台帐,并按月进行统计、上报。
七、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4、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5、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6、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7、配合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治安、户籍等管理工作,不得阻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